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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条汽车销售霸王条款

 马敬坡御马独行 2015-09-08

 

1、“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期款不予退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2、“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三日内提货。”;

3、“买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索赔、被卷入纠纷等而需支付的一切开支如律师费,将由买方承担。”;

4、“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5、“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作出改动或改进,这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但将会编入新版说明书中,客户可以上厂家网站查看。”;

6、“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厂家提出任何要求。”;

7、“只能在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8、“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9、“预定热门车型想早日提车就要认可加价或者配置升级”;

10、“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属于不知情的,则出卖方可以免责。”;

11、“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厂家产品价格调整等非销售企业造成的价格变化,合同中所订购金额也随之变化,出卖方不构成违约。”;

12、“购车人违约,其所交定金由出卖方没收;出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定金。”。

13.加价提车不合理

“紧俏热销车型普通存在巧立名目加价提车现象。”市消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尤其是畅销车型的汽车经营者,存在强制消费者在公布的销售价之外另行增加价格购买汽车,或以车辆资源有限,需要额外的费用调剂资源为由,进行变相加价提车。还有强迫消费者购买车内饰或者配件,游说消费者购买一定金额售后服务或保养修理卡,并以此作为提车的前提条件,达成变相加价的目的。

14.卖方有权没收订金、订车款、预付款、预定金、订购金典型条款:

订购单生效后由于订购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定购,买方不予接受,定购金不予退还。

买方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按期提车,卖方有权拒绝退还订金。

    点评:订金、订车款、预付款、预定金、订购金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没收或不予退还订金、订车款、预付款、预定金、订购金,没有法律依据。

15.买方违约卖方不退定金,卖方违约退还定金。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效力及于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受到惩罚。若卖方违约仅退定金,实际上只是履行了返还定金的义务,并未受到惩罚。

16逾期交车,买卖双方承担责任不对等典型条款:

1)买方超过预定交车日期7天仍未提车,卖方有权将车辆销售给任意客户或调整售价。

2.买方在接到到货通知后必须在5日内提车,如不按时提车,视为放弃购车,卖方有权对车辆另行销售。

3)对于战争、天气、厂家原因等非卖方人为因素造成的无法或不能按时交车情况,卖方有权延期交车。

4)如果车辆号、颜色、配置与订单要求不符或不能按时交车,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协商新的交车时间。

点评:此类条款特点是:买方逾期提车,承担极为不利的后果,且原因概不考虑;卖方逾期交车,有权延期交车,不承担不利后果或以各种理由免除责任。

16.减轻、免除卖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1.卖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2)未经卖方书面许可,买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买方若有违反,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买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3)卖方提供的汽车由于各种部件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频繁维修,影响买方使用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问题严重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且卖方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点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产品因质量问题频繁维修影响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也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条款以厂家原因、自己没过错或不知情、买方出租营运或转售等为由免除销售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剥夺或有意回避买方退车、换车的权利,完全与法律规定相悖,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17.标称车辆有关数据为近似值:合同车辆的质量、功率、最高时速及其他具体数据值被视为近似值。

    点评:一旦出现汽车具体数据与车辆有关资料记载数据不符的情况,近似值就成为卖方推卸责任的借口。

    18.买卖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条款: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车辆,偿付车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买方未及时付款,每逾期1日偿付车款的3的滞纳金。卖方不能交付合同规定的车辆,偿付车款的3的滞纳金。

    点评:此类条款造成买方违约责任畸重,卖方违约责任畸轻,卖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价格变动故意选择违约。

    19.设置价格变陷阱条款: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厂家上调整车或零部件价格,应按照厂家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点评:此类条款对于价格的向上变化做出了特别约定,让消费者承担厂家上调价格的风险,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20.违法设定:合同生效时间,条款:厂家排产后,合同即生效。

点评:该条款人为改变了合同生效的时间点,违背了《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卖方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如果厂家不排产,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根据该条款,合同还没有生效)。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已成立,由于厂家不排产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1.强制贷款购车客户购买商业保险,条款:买方贷款购车的须按银行要求向卖方提供购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发票复印件及保单复印件。

点评:对于贷款购车业务,销售商一般都与银行签订了不同形式的合同协议。该条款中所谓“按银行要求”,实际上就是指按照销售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购车合作协议的要求。

该条款硬性规定贷款购车消费者必须提供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材料,强制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业保险的权利。

   “如对送修汽车的承修工作不满,请于结算后7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我公司免责”

21. “非卖方原因而无法取得车辆进口许可证以及因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或者交付不能的情况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归属于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进口不能或交货不能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2.“为保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本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点评:《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上述条款违反了合同自愿原则。
  建议:应更改为“根据双方自愿、协商后决议,签订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23.“甲方如需办理购车按揭贷款,应另订立按揭贷款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若甲方所提供的按揭资料未能通过银行审查,乙方可以返还甲方定金。”
  点评:《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建议:把“可以”改为“应当”。
  24.“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
  点评:标的、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约定清晰,唯独对质量约定失语。
  建议:合同应该在质量上做到具体明确:1.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乙方提供的办理汽车牌证的随车资料,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25.“交付时间为 年 月日。产品交货地点为乙方4S店,由甲方自提。”
  点评:提车地点不详细,消费者现场提车除了对新车的外观内饰了解,其他的性能配置无法获知。
  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具体的提车地点。消费者在提车时,最好让对轿车比较熟悉的相关人士现场进行验车,确保新车无误。
  26.“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点评: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自主选择权。
  建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甲方只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可以自主解除合同”,消费者可以自主解除合同。
  27.“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余款,应及时通知乙方,付款时间可顺延六天。到期仍不能付款,以实际发生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如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二)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交车,应及时通知甲方,交车时间可顺延六个工作日。到期仍不能交车,以实际发生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条款只规定了甲方超过三十天有权终止合同,而没有明确乙方超过三十天应如何处理;其次,顺延六天和六个工作日,不是一个概念,违约责任不对等,显失公平。同时,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建议:合同既然规定甲方违约超过三十天的责任,反之,也要规定乙方的责任;其次,统一“六天”或“六个工作日”;单方面违约,另一方可以追讨违约金或者定金。
  28.“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车延误,则不属违约,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议:加上上述条款,此条款方才成立。
  2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点评:此条款排除消费者解决争议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解决途径的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订金不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其属于一个规范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这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

定金是一种合同担保形式: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担保的形式。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定金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a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因此,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实,就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B定金的预先给付性。

C制裁作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规定,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因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预付款”,却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数额的货币应当退还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二、案   例:

1.“非卖方原因而无法取得车辆进口许可证以及因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或者交付不能的情况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至案发,当事人无相关违法所得。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该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当事人作为汽车销售方,对消费者具有优势地位。进口不能或交货不能,是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就应当预见并加以避免和克服的经营风险。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归属于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进口不能或交货不能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本案中,当事人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明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描述范围,以不可抗力的名义,将本属自己的经营风险转移给消费者,免除自身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亦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其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既是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也是经营者应当遵循的重要规范。

鉴于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内容进行了限制。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利用其提供的销售合同将“非卖方原因而无法取得车辆进口许可证”“因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或者交付不能的情况”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任意扩大免责条件,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应当受到查处。

本案中,办案机构收集了销售合同、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基本上锁定了违法事实,值得肯定。

在违法行为的证明上,办案机构同时使用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文列举的证据形式,因其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办案中受到普遍重视。作为现场检查活动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现场检查的结果,也是办案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书面凭证。不过,笔者想提醒的是,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能否使用现场检查这一强制性调查措施,需要慎重考虑。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检查要有法定依据,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即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有对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的授权。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违法所得也是合同违法行为需要查明的事项。本案当事人自201411月至案发,使用违规格式合同从事销售,办案机构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应提供相应证据,并加以合理说明。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属于从重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合同违法行为,设定了1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本案对当事人顶格处罚,办案机构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对从重处罚的情况进行表述,阐明处罚裁量的适当性。

关于诉权告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机关。本案处罚决定书应增加告知事项:可以向办案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现行法律没有授权工商部门直接强制执行。对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办案机构只能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处罚决定书在这方面应当表述更规范一些

 

部分汽车品牌4S店违法收取贷款手续费案例:

华晨宝马:金融服务费5000

基本情况:消费者今年6月底购买宝马汽车,4S店收取汽车PDI检测费3000元、金融服务费5000元。向4S店反映,要求退还款项遭到拒绝。

争议焦点:消费者不满,故投诉请求帮助,要求4S店退款。望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工商执法人员与双方联系协调,4S店同意退款给消费者。调解成功。

进口宝马:银行调查费3500

基本情况:消费者购买宝马X6汽车,4S店收取了27000元提前取车费用,消费者取车时4S店也未告知需要哪些费用,结账时才告知要收取一些费用,并向消费者收取10000元保险押金,要求第二年保险需要在该店购买。4S店收取银行调查费3500元、上牌费3500元均未提前告知(4S店只公布所有车型上牌费用1000元)。消费者不满,故投诉请求帮助,要求4S店退还这些费用。望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商执法人员召集双方,对各项收费进行逐条比对,最终由被诉方退18200元给投诉方,对此投诉方表示满意接受。

奔驰:必须按揭才能购车

基本情况:消费者投诉反映今年101日在某车展上交了20000元订金。后消费者打算支付全款,被告知一定要按揭才能购买该款车。消费者表示不能接受,要求退还订金。

争议焦点:利息计算方式。调整过程及结果:经工商干部调解,4S店同意退款,收回之前所有单据销毁。款项在1031日前退回消费者交纳订金的刷卡账户。

一汽-大众奥迪:金融服务费4140

案例一:基本情况:消费者邱先生购买了一辆奥迪汽车,车行向其收取了4140元金融服务费,消费者认为该费用不合理,要求退换,遭拒,故投诉望调解。

争议焦点:消费者认为车行不应该收取金融服务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2014123日在向消费者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工商执法人员致电车行负责人,问明其收取该费用的具体缘由,车行负责人无法合理解释,工商执法人员遂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该项费用。车行负责人同意退还消费者4140元。消费者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案例二:基本情况:消费者购买一部奥迪汽车,4S店收取其所谓的金融调查费4140元。消费者认为该项费用不合理,故投诉望退还这笔费用。

争议焦点:4S店不合理收取费用,消费者要求退还。

调解过程及结果:201442日,工商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致电4S店调解。4S店对该消费者表示道歉,并同意退还该项费用。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上海大众:按揭调查费2500

基本情况:消费者蔡先生于201351日购买了一辆大众汽车,并向4S店交纳了2500元的按揭调查费用。后消费者要求4S店退还这部分费用,4S店拒绝,故消费者投诉望调解。

争议焦点:收取按揭调查费用是否合理。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商执法人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于2014114日致电4S店,向其说明变相收取调查费的不合理性及违法性。经调解,4S店表示同意退还该费用2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广汽丰田:金融手续费2500

基本情况:消费者今年5月份贷款订购汽车,6月初提车,共交纳现金90000多元。4S店一开始称有2500元是银行收取的押金,之后才承认是金融调查费。消费者要求退还,4S店称要协商,但一直推脱拖延。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执法人员调解,4S店退还顾客2000元,双方和解。

广汽本田:保管费2000

基本情况:消费者在4S店按揭购买汽车,118日支付首付款时4S店多收了2000元,且拒绝提供发票,称是银行要求收取的保管费,但银行告知并没有收取,联系4S店反映未果,故向12315投诉。

广汽传祺:银行调查费2000

基本情况:消费者购买一辆广汽传祺汽车,4S店收取8000元的银行调查费,现联系车行要求退回,车行拒绝,请帮忙协调。

争议焦点:车行是否收取了调查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车行出示了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标明的调查费是2000元。后车行退还2000元调查费给消费者。另车行因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已被当地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东风标致:金融调查费1500

基本情况:消费者购买一辆东风标致汽车,被收取金融调查费1500元、保险押金800元和风险费1600元,故消费者投诉,要求退还,望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工商人员调查了解,4S店称是销售顾问私自收取了上述费用,没有上报公司,目前消费者已报案。经调解,由4S店垫付2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东风本田:金融调查费2500

基本情况:消费者于2013年购买一辆东风本田,4S店收取消费者2500元的金融调查费,和4S店协商处理,4S店不予返还,遂投诉,希望可以帮助调解。

争议焦点:金融调查费问题。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调解,4S店向消费者退还调查费2500元。调解成功。

东风风行:金融调查费1500

基本情况:消费者反映20131210日购买一辆汽车,4S店收取金融调查费1500元。

争议焦点:消费者要求4S店退还当初收取的1500元调查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今年63日,工商人员与双方联系。经过调解,最后车行退还消费者1500元。调解成功。

东风雪铁龙:高额贷款手续费

基本情况:王女士今年331日订购爱丽舍汽车一辆,交纳订金600元,因4S店给定的贷款手续费过高,王女士认为车行方面收费不合理,要求退订金并解除合同,4S店拒绝,王女士请求工商工作人员进行调解,要求退款并解除合同。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商人员介后,4S店予以退款。

北汽威旺:金融调查费2500

基本情况:消费者投诉于728日购买一辆汽车,总价56800多元,交纳金融调查费2500元。

争议焦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故投诉,要求退还金融调查费2500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执法人员与双方取得联系,4S店同意退2500元给消费者。调解成功。

比亚迪:按揭担保费3300

基本情况:消费者于今年13日交了5000元订金欲购买一辆车,10日办理好按揭,4S店收取了按揭担保费用3300元。随后,消费者向比亚迪公司总部咨询,总部称没有这笔费用,消费者遂要求车行退还,遭拒,故投诉请求调解。

争议焦点:消费者认为收取按揭担保费用是不合理的。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商执法人员于121日致电消费者,在了解详细情况后,执法人员与4S店联系进行调解。执法人员向4S店详细讲解了相关规定之后,4S店表示同意退还3300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吉利汽车:银行贷款手续费800

基本情况:消费者投诉反映购买一辆汽车,交纳1000元订金,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没有成功,但4S店还是收取手续费800元,故投诉请求调解,要求4S店退款。

争议焦点:手续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12315工作人员与双方进行当面调解。经了解,消费者共向4S店交纳了1000元的订金及800元的手续费。工商干部批评教育后,4S店均予以退还。

东南汽车:金融调查费3000

基本情况:消费者订购一辆汽车,订金500元。消费者支付订金之后,才被告知要收取金融调查费3000元,引起不满要求退订金,4S店称要一个月。消费者投诉请求帮助,要求4S店尽快退订金。望调解。

争议焦点:要求4S店尽快退订金。

调解过程及结果:923日下午,工商执法人员致电双方了解情况。经调解,4S店同意于101日前退还消费者订金500元。

长安马自达:安装GPS3980

基本情况:消费者87日在4S店订车,后期4S店告知消费者如贷款,银行要求必须要安装GPS,但是实际上银行并未对此有任何要求。消费者要求拒绝购买GPS或者返还订金,请工商部门协调帮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4S店退还订金解除订车合同。 

加价售车的做法,对其他排队等候的消费者不公平,如果一定要加价,就应当把加价的那部分钱补给排队等候的消费者,而不应该装进销售者的腰包。对加价部分金额,消费者可以主动索要发票。

国家核定车辆购置税的依据是厂家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仍有偷逃税款之嫌。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经销商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车内装饰品,向销售者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强制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违反了《方法》关于“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厂家指导价是汽车厂商为了避免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竞争、降低服务水平而为各车型制定的一个价格标准。销售者在厂商指导价基础上的加价行为不合法,违反了《价格法》关于“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相关规定。加价售车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公平交易权、。

加价提车;延期提车;不可造成的原因---不负责任;易损件、轮胎不在三包之列;违约双倍赔偿4s店行不通;

宁德工商严查汽车销售“代办费”

“我在某汽车4S店购车时,他们要求我交纳2000元的‘按揭代办费’,请问这是合法的吗?”日前,福建省宁德市消费者王某向宁德市工商局与市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打进咨询电话。宁德市工商局迅速维权,当天就帮助王某拿回了“代办费”。

消费者在4S店购买汽车并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时,往往被4S店告知需要交纳一笔“代办费”,收取的名义五花八门,主要有帮助消费者担保、代办贷款手续、代垫车款等。有的消费者因为要购买热门车型,明知“代办费”有问题,也只好忍气吞声。在宁德,不同的车行“代办费”有着不同的称谓—“征信代办费”、“金融代办费”、“征信调查费”、“按揭代办费”等等,收费按购车款的一定比例,每辆车约收1500元至3000元不等。

“汽车4S店收取‘代办费’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自己被侵权。”宁德市工商局检查支队办案人员说。他以销售进口宝马品牌汽车的宁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例,对此做了解释。该汽车4S店已获得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消费者对该汽车4S店销售的宝马品牌汽车及其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该汽车4S店在销售宝马汽车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购买汽车并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消费者收取“金融代办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构成了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现在汽车价格都比较透明,利润比较薄,‘代办费’则成为一些汽车销售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从事过汽车销售工作的有关人士道出了各种“代办费”花样迭出的真正原因。

据宁德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统计,今年1月至5月,全市工商系统受理汽车消费投诉量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汽车消费纠纷已经成为商品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主要集中在购车合同、名目各异的“代办费”上。

“整治汽车4S店销售乱象,规范其经营行为,是今年宁德市工商局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宁德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3月份开始,宁德市及东侨区、蕉城区工商局对市区的汽车销售企业展开拉网式排查。宁德市工商局检查支队主要检查汽车4S店违规收取“代办费”问题。目前,已有7家汽车4S店被执法部门查处,共被处以32万元的罚款。蕉城区和东侨区工商局则主要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进行整治。截至目前,蕉城区工商局共检查汽车销售企业23户次、汽车销售合同60余份、账本20余册,指导企业纠正合同条款6条,立案查处4起,其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3起、广告违法案件1起。

“处罚只是手段,我们希望通过处罚能够教育汽车销售企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汽车销售行业健康发展。”宁德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他表示,该局将落实案件回访制度,加强行政指导,引导汽车销售企业培养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汽车销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都不合法。虚假宣传:“全市最低”、“跳楼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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