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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为什么无法根除?

 pgl147258 2014-07-09

1. 被害人不报案或拒绝作证,犯罪结果无法查明。

2. 公安机关跨区域协作还不完善,网上追逃功能强大,但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调查取证的工作动力不足(亲身经历,发出 50 余份协查,但仅收到两份笔录)。

3. 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未谋面,而犯罪团伙有多人,一对一犯罪缺乏被害人指认,难以明确具体的诈骗行为人。

4. 诈骗对象不特定,涉及多人的赃款在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甚至是 Q 币之间转换,再通过商业银行、银联、网上结算系统进行分分合合。为准确查明犯罪流程、明确诈骗数额造成困扰。

5. 银行监控录像保存时间大都为三个月,且存在保管不慎、设备故障的情况。

6. 管辖权的限制,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遵循较为严格的地域管辖,除毒品犯罪、XX 犯罪外,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是被严格限制的,如果一个小诈骗在追查过程中办成了一个大诈骗,损失较大的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把案件的管辖抢去了,之前的办案机关就给别人做嫁衣了。因此,被害人分布较广的案件,公安机关串并案还是很谨慎的。

6.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地方政府投入的侦查资源是有限的(侦查员、办案经费、办案设备),首先要保护本地的社会秩序。就个案而言,假设查证了 5 万元的犯罪数额,够判重罪了,此时是否还有必要再去追究其 10 万、100 万,只为多判犯罪人几年?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犯罪未被彻底追究。

总之,在实践中,必须既查明诈骗流程又查明款项转移流程来证明诈骗犯罪,而分解后的证明环节包括: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和过程 --》对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的证明 --》被害人支付款项的证明(较容易)--》诈骗行为人受到的款项系被害人丧失控制的款项的证明…… 如果缺少一个环节,就不能达到证明诈骗犯罪的要求。正是因为取证难度大,跨区办案、异地协助的通道也尚未打通,司法追查已到案行为人余罪的动力非常非常不足,所以一网打尽的良好愿望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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