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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yzsr273 2014-07-09

中共巍山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

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2011517

 

为大力推进我县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生态优先、农业稳县、工业强县、文化立县、旅游兴县、和谐安县”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大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对于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促进巍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2.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运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人大联系群众的优势,把国家意志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3.进一步完善县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县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格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务要求,同时要认真听取和注意吸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县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工作制度。每届县委任期内召开1次以上人大工作会议,县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2次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答复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事项。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坚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列席县委全委会议制度。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重大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4.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建立健全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研究年度工作安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党组要及时向县委报告。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县委的重大决策,保证县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5.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宣传,重视人大宣传工作。县委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重要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理论,作为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内容,列入县委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计划。县委宣传部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人大工作的宣传纳入总体规划,形成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新闻媒体要创新载体,深化报道,以多种形式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人大工作,切实增强宣传实效,实现宣传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6.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民族立法权。县委要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立法重点放在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上。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并广泛征求吸纳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县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手段,保证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要围绕我县“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和阶段目标,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影响社会和谐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注重监督实效。要着力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审计问题整改、社会保障、生态建设、民生问题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县委要积极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积极探索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提交县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要抓住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和决定。“一府两院”要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在重大事项提交前,应提前10天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确保决定前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研、思考,作出科学的决定,提高重大事项决定的质量。

9.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选举权和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的原则,把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工作程序有机结合。县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应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保证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依法保护选民和人大代表联名推荐或提出候选人的权利。选举、任免的人选,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坚持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表态等制度。要切实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表决的结果,选举任命后方可履职和向社会公布。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非特殊情况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10.保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履职。县委要重视优化代表结构,保证妇女、少数民族、党外人士、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阶层的优秀分子在代表中的合理比例。注重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的提高。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和维护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县人大常委会要健全人大代表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对代表的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各项政情通报制度,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同级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参加立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制度,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积极探索完善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有效形式,拓宽代表履职渠道,提高代表活动实效。代表活动经费和代表培训、履职的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代表依法参加法定会议、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要适当提高农民、工人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的误工补助。对妨碍、阻挠代表履行职责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率先垂范,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各级人大代表要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探索建立政党提名的人大代表调离原工作岗位后辞去代表职务的制度。

11.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责任制,坚持先面商后答复,着力提高办理质量,按规定及时答复代表,并向交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要纳入办理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健全重点建议、跨年度建议跟踪督办工作机制。从今年起,县政府要设立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用于办理急需解决的项目类建议,切实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提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案、建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牵头组织督办。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采取应付、拖延、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进行问责。

12.加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县人大常委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按照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始终保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

13.优化人大常委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定比例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在组成人员总数中应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组成人员中应逐步增加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专业人员。换届时新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留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占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

14.加强人大机构建设。根据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各级人大组织机构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编制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置工作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按“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在县人大机关设置“62室”,并核定增加相应人员编制。县人大机关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从其他部门正科级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到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不占县人大机关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15.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县委组织部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干部结构,提高人大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在县人大机关开展公开招考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职位和人大机关公务员,充实年轻干部,妥善解决人大机关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形成合理的人员年龄梯次结构。加强人大与县委、政府和其他机关干部的交流,形成常态。选派人大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根据县级人大机关非领导干部较多的实际,县委及县人大常委会要注重发挥人大机关县处级非领导干部的作用,对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坚持科学设岗,人岗相适,经领导授权或委托,可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工作,为他们搭建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平台,同时积极探索非领导干部考核监督机制,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人大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16.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建设。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督法》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并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不断提高人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公民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及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群众和代表来访日制度,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17.进一步改善人大机关工作条件。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人大工作经费、办公条件、车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将人大视察、执法检查等履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并逐年增加。从今年起,县人民代表活动经费在原有人均每年800元的基础上人均增加100元。县财政要设立人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改善基层人大基础设施及软硬件建设。对从国家和省州争取的安排给人大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应给予1:1的配套资金。

18.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县委和乡镇党委要把乡镇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和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和配合乡镇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不是党委委员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人大主席团主席的,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固定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同时,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19.加强交流学习,支持人大常委会对外交往。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其他地区人大常委会的相互联系和工作交流,积极宣传巍山,展示我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促进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切实把我县人大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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