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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权

 昵称15446629 2014-07-14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在性质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撤销权的行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并非合同当事人全部享有撤销权。

  依《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撤销权;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人即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或者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为之。

  撤销权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变更,而不得撤销(《合同法》第4条第3款)。我国经济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之原因在于: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中,大多数可撤销事由的具体内涵不确定,是否导致合同撤销容易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如果任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认定,合同的约束力原则将难以免遭损害。因此,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撤销权的行使进行控制。撤销权因有可撤销的事由而发生,因有消灭事由而消灭。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有第一.是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除斥期间是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1年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第二.是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人以明示方式向对方为放弃撤销权意思的通知的,自该通知到达对方起,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虽未明确表示放弃,但以行为表明其承认合同的效力的,如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履行合同,也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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