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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到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的规定

 xwdonkey 2023-04-06 发布于广东
前言:

民法通则时代,将欺诈、胁迫一律规定为无效。其后1999年统一合同法,又将欺诈、胁迫分为损害国家利益与否,损害国家利益者无效,未损害国家利益者规定为可变更或撤销,而司法实践一般界定为可变更或撤销,导致规定徒增操作困难,现如今民法典统一简单规定欺诈胁迫为可撤销行为。

过去有乘人之危的规定,也有显失公平的规定,由于前者过严,后者过宽,现如今民法典时代将二者统一规定为显失公平。

过去尚有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除了可撤销,还有请求变更,现如今民法典时代统一规定为可撤销,删除变更效力。

过去尚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说,现如今民法典时代规定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简要概括:

1、现今民法典第143条至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除了143条从正面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概括性规定,而144条至第154条属于从反面进行规定。

2、比如无效,无行为能力者无效,限制行为能力者效力待定,虚伪表示隐藏行为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自始无效。

3、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未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后无效。除了胁迫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余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禁止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所称的强制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称之为非效力性规定,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命令性规定。

5、撤销权的消灭,双重除斥期间,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的主观除斥期间,其中重大误解为90天,其他原因为一年;还有客观除斥期间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5年。

6、另外起算时间,发生原因为胁迫的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其他原因,比如重大误解,欺诈,显示公平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

附民法典第143至157条规定 :

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有效要件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此条属于从正面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概括性规定,而144条至第154条属于从反面进行规定。不能依据该规定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如果谁找第三者就将支付违约金给对方25万。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按照过去的合同法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但是按照民法通则55条(现在的民法典143条)可以认定婚姻关系协议的违约金有效。
 
二、怎么理解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无效的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此条关于无行为能力的规定。按民法典的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绝对无效。在此应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比如年满六周岁就上小学,独自坐公共交通工具,购买学习用品,玩具和零食,再比如玩游戏,手机购物等,不能全部认定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此条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也叫须第三人追认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第三人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同意是事前许可,追认是事后许可。追认属于单方行为,无须一定方式,非要式行为。同时,为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在一定期间内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注: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原来称之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称为虚伪表示,或叫假装行为,双方所做虚假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人都明知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假的,都不想使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比如原合同法第74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就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装财产赠与,双方当事人都不希望发生赠与的效力。
 
至于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虚伪表示所掩盖的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为规避房屋买卖的税负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虚伪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是隐藏行为。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常常联系在一起,有隐藏行为也就有虚伪表示,但有虚伪表示不一定有隐藏行为,比如为逃避债务,规避法院执行而订立虚假的赠与、买卖、抵押合同。
 
虚伪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甲为了逃避债务,与乙成立虚假转让合同将房产过户到乙名下,此为前一合同,见房价上涨将房卖给丙,此为后一合同。如果后合同已履行,房产已过户,不管是甲还是乙,请求后合同无效,要求丙返还房产。如果丙是善意第三人,应驳回甲乙请求,认定后合同有效。反之,则支持甲乙诉请,认定后合同无效,判决丙返还房产,乙向丙返还房款。
 
如果前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未履行,丙请求乙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丙是善意第三人,判决乙对承丙担违约责任,如果丙属于恶意第三人,则支持乙请求,认定后合同无效,并判决双方恢复原状,即丙向乙返还房产,乙向返还房款。
 
至于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是否有效,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生效要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注意与虚伪表示与区别,虽恶意串通,但意思表示真实。虚伪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同时,虚伪表示目的在于规避法律法规和既有义务,而双方串通目的在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民法典第143条已经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本条进一步从反面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设定本条的立法目的是要求法庭或者仲裁庭主动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所涉及目的和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禁止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所称的强制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称之为非效力性规定,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命令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规定所规范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在条文表述上一般直接规定该行为或者合同无效,比如说,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伪表示的行为,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变更诉讼时效的约定,事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或者明文禁止该行为或者 不得等用语,比如禁止非法收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以及禁止再分包。
 
必须注意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是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不包括原则性规定,比如基本原则、适用原则,以及概括性规定,比如说按照民法原理以及裁判实务经验,若干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原则性规定,比如诚信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原则,也可以视同为禁止性强制规定。还比如刑法关于犯罪行为的规定,行政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当然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针对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包括第一种就是针对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具备特殊的资质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当中,承包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招标公司需要有特殊的资质条件,某些设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必须要明白的是,此种情形,法律规定的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本身,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一方或者是双方。第二种就是,虽然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但既不是规定该行为无效,也不是规定禁止该行为,只是规定该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殊的缔结程序,比如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这三种情况的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签订。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弥补效力性规定的不足,在性质上属于授权行为规定。比如危害国家公共秩序行为的类型,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的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的类型,射幸行为的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的类型,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的类型,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类型,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的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的类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而归于无效,即成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条一并规定。自始一词,应解释为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后绝无再发生法律行为效力的可能。
中国民法要求撤销权行使必须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直接向相对人发出撤销权行使通知,将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但如果相对人表示同意可发生协议解除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因胁迫而被撤销,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注:因违法无效可分为目的无效和内容违法,如果目的违法,则整个法律行为无 效,如果只是部分内容违法,则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合同无效之后,关于恢复原状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应(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此处损失只是指实际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此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是指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有形财产的情况。也就是此时就算是合同无效,但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规定,而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附: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可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误解是一是指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或者是误认,或者是不知,比如笔误,口误。二是指对相对人意思表示内容了解错误。
至于重大,一般指因误给当事人一方造成较大损失。
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可参考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包括有欺诈的故意,有欺诈的行为,因为欺诈行为,做出了错误判断,因为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
认定是否构成欺诈,可以参考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胁迫,须有胁迫的故意和行为,胁迫为非法,被胁迫人因为受胁迫而恐惧,因为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与欺诈相比较,违法性更为严重,无论胁迫人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表意人均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并且此撤销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认定是认定是否构成胁迫可以参考民通意见第69条所做解释,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将以往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仍称显失公平。构成要件有显失公平这一客观要件,也有乘人之危这一主观要件。注意判断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
 
注:将147151条统一规定为可撤销行为,删除了过去的可变更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中的一种,所谓形成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据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效力。除斥期间的作用是促使撤销权人尽快行使全权利并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规定的双重除斥期间,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的主观除斥期间,其中重大误解为90天,其他原因为一年;还有客观除斥期间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5年。
 
另外起算时间,发生原因为胁迫的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其他原因,比如重大误解,欺诈,显示公平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针对撤销权而言,撤销权既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就是抛弃撤销权。撤销权的放弃,有明确表示就是明示放弃撤销权,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就是默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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