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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业的合作与发展研究

 识途斋 2014-07-14

祝向军 董琳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享受人口红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悄然变化的人口结构。按照国际通行标准,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超过7%或10%,即可视为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根据这一标准,中国从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国家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5%,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30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5%;预计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000万人,占比16%;到2037年则将高达40000万人,届时我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超过30%。

    显然,面对不断积累的人口老龄化风险,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承受的压力将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国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由传统的“246”模式逐渐演变为“421”模式,家庭结构和规模出现了核心化、小型化的趋势,空巢家庭比例不断提高,更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因而,迫切需要转变传统的养老模式,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实际上,危机总是与机会并存。正如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中心主任杨燕绥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老龄危机之中也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机会,其对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而,面对不断积累的人口老龄化风险,以及养老服务和养老融资需求的不断增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产业链,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

    根据国办发[2006]6号文件,养老服务业被定义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显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对于养老服务业的需求也将不断扩展。进而国办发[2006]6号文件强调“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但是,政策上的支持并不能改变养老服务业资本回收时间长、资本回报率低的特点,因而无法吸引到足够的社会资金进入,导致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目前我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只有4万个、床位230多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11张。而即便是发展较早、机构养老数目和服务走在全国前列的天津市,目前已有的各类养老院不过293所,床位2.27万张,预计到2010年底可以达到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规模也只有18张。与发展中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50张相比,天津市乃至中国的养老床位都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养老服务业的供求矛盾十分突出。

    而另一方面,理论上处于养老产业链中养老融资环节的保险公司,尽管不断地开发着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诸多保险产品服务社会,但是保险公司总是以“保险金的货币支付”作为转移老年风险的保险产品的终点,将自身局限于一个较为封闭的保险系统之中,而独立于养老产业链之外,一直没有与养老服务业建立起有效的链接,成为养老产业链中真正的一环。

    为此,保险公司如何突破目前所处的较为封闭的保险市场系统循环,主动参与到养老产业链的循环之中,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有效连接养老融资和养老服务形成完整的养老产业链,就成为当前保险界研究的重点课题。这不仅可以探索中国式养老产业发展之路,有效缓解老龄化中国所面临的社会压力,满足老年人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还可以作为保险业突破发展瓶颈,主动参与经济社会系统大循环,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主动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创新经验,丰富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理论和保险业科学发展理论。

    二、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业的合作方式分析

    理论上,完善的养老体系包括养老融资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其中保险公司是养老融资体系中的主要参与者,为老年人口提供收入保障;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则是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老年人口提供服务保障。而考察我国的养老体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尚未完善养老体系,养老融资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处于割裂状态,一方面社会需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却面临资金缺乏的困境,另一方面保险业拥有资金优势却又面临着持续发展的瓶颈。如图1所示,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各自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的循环系统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建立起相互连接和沟通的机制。


                                 图1:保险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初始状态

    不过图1也显示,保险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合作基础,即其共同的服务对象——老年人口,以及其所提供产品的衔接性。具体来讲就是保险公司通过其保险产品给其客户提供的是养老、医疗或者长期护理等的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则为老年人提供相关的服务支持;而老年人得到资金支持最终还是会转化为消费,也就是说,总是有老年人会利用从保险公司得到的“收入”来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即将收入保障转化为自己所需要的服务保障。

    为此,转变发展方式需要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有效的链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之一就是产品上的合作,即保险公司将自身的保险产品进一步延伸与养老服务机构的产品——养老服务业务相衔接。具体讲,就是依据保险产品中的“保险金选择权条款”, 保险公司改变保险产品单一的“保险金的货币支付”方式,而设计成为“货币支付和服务支付”的不同组合,即“单纯的货币支付方式、单纯的服务支付方式、货币支付和服务支付的混合方式”。


                                图2:保险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一

    如图2所示,服务支付方式的引入,实质上就是由保险公司为其老年客户直接向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亦即变“个人购买”为“团体购买”,为选择“单纯的服务支付方式和混合支付方式”的老年客户选择合适的养老服务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将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客户不必付费或者少量付费就可以在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养老、医疗或者长期护理等各项服务。

    不过,保险公司改变传统的单纯的货币支付方式,延伸自己的保险产品服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上述支付方式的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即养老服务机构的产品价格和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给保险公司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产品价格和产品质量取决于外部的养老服务市场而非保险市场。

    如果养老服务市场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那么养老服务机构将不会再其成本Ca上附加更高的利润,保险公司将面临一个基本同质的养老服务产品和竞争性的养老服务产品价格,因而保险公司采用服务支付方式延伸保险产品的服务也不会使其成本波动加大而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然而,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本身并非是竞争性的。由于我国的养老服务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中主体缺乏,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短缺,市场规范和服务标准还未统一,而且存在着优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一床难求”和服务一般的养老服务机构“空床率高”并存的发展不平衡现象。因此,我国不完善的养老服务市场并不能保证养老服务机构的产品质量,而且在养老服务市场供给有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的延伸服务与养老服务机构衔接,无疑将提高养老服务需求,引致养老服务价格的上升,最终将不利于保险业和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

    所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在产品上的合作前提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充分发展和养老服务市场的不断成熟,而在现阶段养老服务市场难以满足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创新的需求。为此,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延伸产业链、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主动参与养老产业链的方式将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来实现。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业尚属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成本和服务成本很高,总体的盈利状况不佳甚至亏损。即使随着养老服务业规模的扩展,其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也决定了其运营微利的状况,对于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因此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并不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纯的投资选择和新的利润来源,而是旨在通过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延伸保险服务实现内部经济,促进保险产业和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增进整体社会福利。


                                      图3:保险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二

    三、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收益与风险分析

    作为保险业和养老服务业合作的一种创新形式,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对于保险业和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乃至整体社会的老龄化风险化解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如图3所示,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稳定了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纵向关系,实现了养老服务的内部供给,节约了交易成本,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延伸瓶颈。进而保险公司有条件创新保险产品、拓展服务业务,使其将传统的保险金的货币支付方式直接转化为保险金的混合支付方式,即对客户的货币支付和养老服务支付的组合的同时,也将保险产业链进一步延伸到养老产业。而随着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保险公司的产品差异化程度提高,提升了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进而通过“客户满意”实现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也客观上增加了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养老服务供给,有利于改善养老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规范养老服务标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促使养老服务机构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有效控制固定成本和服务成本,提高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另外,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不仅增加市场上优质养老服务的供给,为老人的选择提供更大的空间,而且通过保险产品创新增加了客户的保险选择,为老年人享受服务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条件,省去了选择养老院、签订合同等方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有利于提高老年人口的福利水平。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也将改变保险公司传统的运营模式,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

    一是监管约束。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将涉及到养老产业用地和养老机构建设的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根据保险法和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不动产投资及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当期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目前的要求是保险资金用于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将下降到5%)。显然,5%的不动产投资上限是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个硬约束。为此,我们呼吁有条件放松不动产投资比例限制,同时进一步创新投资方式,例如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实现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

    二是道德风险。人们在强调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适当放开对保险公司投资养老产业的限制的同时,也在担心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过程中,仅仅关注“地产”投资而忽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道德风险的出现。目前,养老服务业主要是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的筹资方式。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不涉及上述问题,但是基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需要,政府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同时却也面临着养老服务业用地性质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将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视为不动产投资行为,那么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影响保险公司的服务延伸和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为此,政府需要明确养老服务业的用地性质,采用适当方式出让养老服务业的土地使用权,给予进入养老服务业的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扶持,引导和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为,使其保险资金投资能够切实用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上,实现政府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解决老龄化风险的根本目标。

    三是管理障碍。由于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属于产业链中不同的环节,有着不同的成功关键因素,也需要不同的技能和管理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以保险为主业的金融机构,其运营管理主要表现为以“风险转移”为主的风险管理行为,而养老服务机构为满足老年人老年生活需求则需要专业的技术和专门的服务。为此,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过程中,将面临着如何管理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的问题,如何将大量投入的时间和资本转化为保险公司价值的问题。一般认为,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自营”,也可以选择“外包”。但无论何种方式,保险公司必须改变传统的运营模式,从“整体保险产品”的理念出发,将保险产品视为“风险转移和服务业务”的有机组合,再造自身的业务流程和价值链。

    四是成本优势弱化。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实现保险服务的延伸,同时也将过去由客户承担的一些风险进一步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此不仅需要调整自身相关产品的定价,而且还需要更多的资本应对风险的上升,进而巨大的资金投入使得保险公司的退出壁垒提高,资金成本上升,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源配置和对新技术的采用,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使得保险公司可能更依赖于内部交易而不是外部的供应源,这将会因为竞争的弱化而减弱员工降低成本和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使得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一体化的成本优势进一步弱化,效率下降。而成本优势递减又将诱发保险公司养老服务的质量下降,影响保险产品的销售,导致公司利润的下降。为此,保险公司需要平衡成本管控和服务质量,在交易的过程中,内部交易价格必须与市场接轨,同时在强化内部成本约束的前提下严格服务标准和服务评估机制,通过养老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实现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张和成本的有效管控。

    五是产业链内部不平衡风险。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过程中还将涉及一个在价值链的各个阶段平衡供给能力的问题。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供给能力应该与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产品匹配,如果养老服务的内部供给能力不足,差值部分就需要从外部购买;而如果内部供给能力过剩,就必须为过剩的部分再寻找顾客。鉴于当前养老服务市场供给不足的状况,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该具备更高的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而如果出现服务剩余,则可以通过与社会保险机构等其他养老融资体系合作,吸收“零支柱” 即无任何保险的老年人,和“单一支柱”即有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没有购买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老年人进入,平衡保险产业链各环节的供给能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养老体系的完善。

    四、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与发展策略

    根据上述分析,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虽然存在着诸多的发展障碍和经营风险,但是依旧是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和养老服务业合作发展化解整体社会老龄化风险的一种可行的方式选择。而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政策扶持。前述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有助于整体社会老龄化风险的化解,有助于分担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为此政府在明确养老服务业的用地性质的基础上还需要给予政策扶持:一方面,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可以按照单张床位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或者税收优惠,降低保险公司初始投入的成本,吸引保险公司的积极投入;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针对性地、适度地放松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给予一定的准入支持,引导和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为。

    二是规范市场环境。相比较保险业而言,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规范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此目前迫切需要政府尽快规范养老服务业的市场环境,推动养老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首先,明确养老服务业的监管,规范准入标准,引导养老服务业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其次,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赋予其参与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从业人员培训、评估协调、自律监督等职能,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最后,建立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教育培训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是明确发展战略。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过程是一个创新发展的过程,也是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具体举措。为此,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明确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战略目标和根本目的,即旨在突破目前较为封闭的保险市场系统循环,延伸保险服务到养老产业链的循环之中,有效链接养老融资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完整的养老体系的形成。其次,保险公司还应该明确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的战略布局,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速度以及区域。这里本文认为,养老服务机构并非如目前之保险公司一般,按照“总分模式”设置,也没有必要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设置区域一一对应,而是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约束、公司定位、客户因素、市场环境等规划布局节奏。再者,保险公司还需要根据既定的发展战略,强化战略实施,适时评估战略实施,提高战略实施效率,保障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是创新运营模式。理论上,尽管不同保险产品的业务环节相同,但由于保险公司所转移风险性质的不同和服务内容的差异则决定其“生产”、运营的差异性。为此,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重新修正其运营模式。我们认为,基于保险产品“生产”中“客户-产品-渠道-服务”的一致性要求,在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过程中,随着“养老服务”嵌入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需要重新定位客户群,进而依据客户因素改进或者创造新的保险产品,相应调整或重新计算保险产品的定价和准备金以及所要求的风险资本和经营资本支持,设计符合新产品和养老服务要求的渠道和销售模式,再造保险产品的“生产线”即业务流程。

    五、结论

    综上所述,面对不断积累的人口老龄化风险和当前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科学发展要求,保险公司主动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参与养老产业循环,无疑是有效连接养老融资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养老体系的有益尝试。而根据现阶段养老服务业的市场特点,保险公司不可能从养老服务市场中“购买”到创新型保险产品所要求的养老服务,直接与养老服务机构的产品进行衔接,因此“保险公司投资建立或者收购养老服务机构”成为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与发展的重要组合方式。不过在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体化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依靠政府扶持和自身的资源、能力,规避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发展障碍和经营风险,延伸保险服务突破保险业发展瓶颈,促进保险产业和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形成中国式养老产业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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