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店里买车,签合同后,被告知里面包含一笔贷款按揭手续代办费,请问4S店收取按揭贷款手续代办费是否违规? 根据宁德工商部门对该类事件的查处,证明4S店收取代办费属违规。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以下为案例和相关法规条款,希望有关部门参考,我想请问有关部门,是否同一现象,在宁德属于违规,在福州就属于工商部门默认首肯的行为? 宁德网消息(王东东杨锋苏晓瑜)按揭购车,因为大大降低了购车门槛,让许多“囊中羞涩”的工薪阶层实现了买车的愿望,可谓“皆大欢喜”。然而,当你沉浸在终于拥有了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的时候,可否还记得,办理按揭的时候,你付出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手续费?那么,这笔手续费到底是谁在收?其中包含了那些费用?这个“费”的存在又是否合理?近期市工商系统对汽车销售行业潜规则进行全面整治,本报带你看一看,4S店按揭手续费的乱象。 据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统计,今年1至5月份,全市工商系统受理汽车消费投诉31起,比去年同期略有上升。汽车消费纠纷成为商品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主要集中在购车合同、名目各异的“代办费”等潜规则上。 大部分购车者 对“代办费”不甚明了 时下,按揭购车是消费者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当消费者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时,往往被汽车4S店告知需要交纳一笔“代办费”。在宁德,不同的车行“代办费”有着不同的称谓:“征信代办费”、“金融代办费”、“征信调查费”或者“按揭代办费”等等,价格按购车款的比例在1500元至3000元不等。 “我在某汽车4S店购车时,他们要求我交纳2000元的按揭代办费,请问这是合法的吗?”今年3月,市民王先生在市区某汽车4S店购车时,被缴纳了按揭代办费,他不明白这个所谓的按揭手续费究竟是什么费用,于是就问4S店的销售顾问,结果她说这个钱不是他们4S店收的,是金融公司(金融公司贷款)或者是担保公司(本地银行贷款)收的,因为他们放贷款给顾客是承担了金融风险的,所以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当王先生问及这个金额是怎样算出来的时候,这位销售顾问只是用“按规定收取”来搪塞,并不具体解释。事后,王先生越想越蹊跷,于是向工商部门咨询。随后,在工商人员的介入下,王先生拿回了2000元代办费。 “王先生是位中学教师,消费维权意识比较高,但有的消费者则被汽车4S店以类似帮助消费者担保、代理贷款手续、代垫车款等名义忽悠了,稀里糊涂的被收取了费用;有的消费者因为要购买热门车型,明知“代办费”有问题,也只好忍气吞声。”一位负责此案的工商人员说。 4S店收取“代办费” 属违法行为 那汽车4S店收取“代办费”合法吗?“汽车4S店收取‘代办费’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属于违法行为。”宁德市工商局检查支队办案人员给出了答案。“代办费”为什么违法呢?办案人员以销售某品牌汽车的宁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例,给我们做了解释。 据介绍,该汽车4S店已获得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并报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备案,专门从事某品牌汽车的销售业务。在一定区域内,消费者对该汽车4S店销售的品牌汽车及其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汽车4S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该汽车4S店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购买汽车并有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消费者收取金融代办费,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诉求编号为FZ13071300191,验证码为397935,诉求件编号与验证码是查询本诉求件办理情况的凭证,请妥善保存!谢谢您的宝贵意见!继续编写诉求件请点击这里。 因此,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并根据违法情节,依法责令7家汽车4S店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一定的罚款。 4S店再收“代办费”工商将严惩 对此,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整治汽车4S店的乱象,规范其经营行为,是今年宁德市工商局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从今年3月份开始,市级、东侨区、蕉城区工商局对市区的汽车销售企业展开拉网式排查,市工商局检查支队主要检查汽车4S店违规收取“代办费”问题,蕉城区和东侨区工商局则主要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进行整治。截至目前,已有7家汽车4S店因收取“代办费”被工商部门“逮住”,共被处以32万元的罚款。工商部门提醒,市民购车时如再发现汽车4S店索要“代办费”等“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进行申诉举报,工商部门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 315直通车回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汽车4S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该汽车4S店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购买汽车并有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消费者收取金融代办费,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您可以根据您手上的收据,到当地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去要求工商部门介入,要求4S店退回“代办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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