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代码:JS070000GT-XK-0002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有偿使用)审批是指申请人在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产权证明后,因转让或自用等原因申请对该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或租赁给申请人,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该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权力编码为“JS070000GT-XK-0002”,属于行政许可,权力名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许可”。 一、基本内容 【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6]122号)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2】申请人 经审查批准确认可以补办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 【3】办理条件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3、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补办出让手续; 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书; 5、已进行权属调查。 【4】申请材料(含电子版) 1、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房产已转让的,提供受让方房产证、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出让(转让)的书面意见;若该地块存在抵押,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6、涉及转让的,提供转让方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法院裁决转让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7、土地储备中心书面意见(原件1份); 8、规划管理部门书面意见,调整用途的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原件1份); 9、土地已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让(转让)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10、土地估价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原件1份); 11、已备案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1份); 12、地籍前置调查表或土地权属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受理机关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6】决定机关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7】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公告和公示时间不计入)。 【8】收费项目 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9】审批结果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10】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 备注:1、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补办出让申请之后,由窗口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向市规划部门和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征求意见。 2、补办出让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同时出让地块未纳入储备范围内的,方可办理补办出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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