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使用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参数问题的通知》(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函〔2014〕31号)规定,现将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806元),暂作为处理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等有关经办业务的参数。具体如下:一、以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983.83元。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951.49元。三、以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90.3元。 特此通告。 201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