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法规 2014-07-16

  案情介绍: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福建省光泽县工商局检查大队在开展医疗广告市场整治行动中,查处了一起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案件。该案件的定性问题值得思考。

  根据群众举报,光泽县工商局检查大队对某通信公司制作并发行的印刷品刊物进行检查,发现该县某医院涉嫌在某通信公司制作并发行的印刷品刊物上刊登违法医疗广告,于是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医院在发布医疗广告之前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至此,案情已经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某通信公司制作并发行的印刷品刊物上刊登广告。

  意见争议: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机构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并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该医院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才能发布,因此本案适用《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根据本案的案情,工商机关应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见解: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虽然《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然而,医疗广告的发布不仅要经过内容审查,还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广告法》没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因此,该案已超出《广告法》调整范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广告,可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在该情形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该已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因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予以处罚的情形,应该是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的情形。该案中,当事人还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因此该案并不适用《广告法》。

  笔者认为,目前除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进行审查。因此,该案适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陈鹏远  杨雪芸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