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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19条自然法规则

 真友书屋 2014-07-17

  如霍布斯在《论公民》中所说,“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 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它是由哪些事物有助于人们的自我保全和自卫的结论或法规而已;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我生命 的手段和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生命保全的事情。因此,这些理性的规定人们一向称之为法,但却是不恰当的,法律是有管辖他人的人所说的话, 或者说他是主权者的命令。


  同时,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义、忘恩、骄纵、自傲、不公道、偏袒等等绝不可能成为合乎自 然法的,因为决不会有战争可以全生而和平反足杀人的道理。和平在霍布斯理论中是自我保全得以实现的前提,因而是善的,因此达成和平的手段与方式,如正义、 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美德;因而反面的则是恶。


  考虑到人们或由于忙于餬口或由于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自然法的微妙推演,霍布斯将自然法精简 为一条简易的总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且为此设定了一条衡量标准: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加以权衡,发现他人的行为 总是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换到另一边,再把自己的换到他人行为的位置上去,以便使自己的激情和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这时前述的自然法就没有一条在 他看来不是十分合理的了。


  在《利维坦》的第十四、十五章,霍布斯对自然法进行了详细细致的论述,并将其概括为十九条具体的法则:
  第一条,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该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 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法——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 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第二条,在别人也愿意这么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权利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这两条确立了自我保全的目的与方式。在《论公民》中霍布斯将第一条自然法视为其他自然法的 基础和首要的法则,所有别的法则都是由此推出的,引导人们寻求和平或自我保全;可见将死于暴力作为最恶,将自我保全作为至善,在霍布斯理论中所占有的举足 轻重,至关重要的地位。而第二条自然法是由第一条导出的,提出权利的放弃与转让,确定了以契约作为摆脱自然状态困境的方式,为达至和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 案,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订立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实现和平与自保。


  第三条,所订信约必须履行。······这一自然法就包含着正义的象征······


  第四条,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第三条指出履行信约即正义;第四条谈的是恩惠。它们都是从第二条自然法有关契约的内容导出的,可归为一组,是对第二条自然法的进一步具体阐述,是以权利的放弃和转让为内容的契约得以实现的保障。防止人们重新坠入血腥、恐怖的自然状态。


  第五条,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第六条,当悔过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


  第七条,在报复中,也就是以怨抱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看到的不是过去的罪过,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


  这四条可归为一类,在于交换正义。第五条谈合群。这也揭示了霍布斯对人天生是政治动物,适 合社会这种观点的反对;与其自然观相同,将人理解为一个个分离的个体,游离于自然状态中,而无法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个整体和社会。第六条谈恕宥,第七条谈抱 负需要考虑未来利益,使人们克制相互为战,相互摧毁的倾向,激发人们沉睡的的理性,使人们看到区的和平对自我保全实现的诸多益处。第八条主要反对侮辱,指 出仇恨是争斗的原因。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人是作为虚荣自负的存在,“在这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也就是说,都认为除开自己和少数因出 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人都不如自己。”正是如此,人天生易于相互激怒,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迹象时,他便无视生命毫无 顾虑的力图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给予敬重和荣誉,并且以杀一儆百的方式是其他人不敢冒犯。于是,人们就会因为一点点微小的轻视而相互加害,琐碎之争,意气 之争,最终变成了生死搏斗,深深陷入无休止的战争状态而不能自拔,最后当暴死的恐惧充满他颤栗的全身时,才幡然悔悟,希望生命得以保全,希望和平早日来 临。


  第九条,每一个人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儿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


  第十条,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求为自己保留的权利。


  第十一条,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戒条要求他秉公处理。


  第十二条,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


  第十三条,但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那么现实公道之理的自然法便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使用,让第一次占有权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四条,抽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任意决断,另一种是自然的,前者是由竞争者协议同意,后者要不是根据嫡长继承权决定便是以原占有权决定。因此,不能共享也不能分割的东西就应当断与第一占有者;在某些情形下应当作为按命运应得之分取得而断与长子。


  第九条到第十条主旨在于分配正义,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则是分配正义。第九条谈平等,反对自 傲。有趣的是,霍布斯将平等定义为“任何分配平均时,最大的证据莫过于人人满足于自己的一份”,可见,平等在于人人满足于自己的一份,在于他们体会到的平 等的感觉。似乎,霍布斯在暗示我们,平等只能在实实在在体会到的感觉的中才能被证实,不存在一个衡量平等与否的终极先验标准,而且正是人的虚荣自负造成的 对不平等的虚妄才使人陷入战争却无法自拔。第十条谈谦谨,反对骄纵。正是人们的骄傲自满,是人无可避免的处于自然状态,并被迫服从政府,生活于具有巨大力 量的骄傲之王利维坦的恐惧之下。第十一条谈公道,第十二条谈对共同物平均分配,第十三条谈抽签,第十四条谈嫡长占有权和原占有权。许多人同时想要同一样东 西,这东西既无法被共享;也无法被分割。这势必造成人们相互为害,结果这一样东西往往有强者所有,而强者则有争夺来决定。这便造成了争夺的意图充满脑海的 战争状态。


  第十五条,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


  第十六条,争议各方应该将权力交付公断人裁断。


  第十七条,任何人在自己的争议案件中充当公断人都不相宜。


  第十八条,任何人如果在一方胜诉时所获得利益、荣誉或快乐显然比另一方获胜时大,那么他在任何争议案件中便不应当被接受为公断人。


  第十九条,在有关案件的争执中,裁断人由于对一方的信任不能比另一方大,如果他没有其他证据,就必须信任第三方面,或第三与第四方面,或者是更多的人,否则问题就会悬而不决,并将听任以武力解决,那样就违反了自然法。


  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论论什么是公断人,以及何人适合做公断人,主旨在分配正义。第十五条谈 斡旋者,与“两国交兵,不斩来使”意思颇为相近。第十六条谈服从公断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被允许对任何人去做任何事,无论他想要什么,他能得到什 么,他都可以去占有、使用和享受。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对自我保全最有利的事物,都可以去获取,并且是正义,不违背自然法。若两造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 裁断,排除个人理性,个人判断的适用,使争议双方不会因各执一词,没有因居于双方之上的权威的缺失,而付诸武力解决,相互危害。十七条谈每个人不应做自己 的公断人。若任何人在自己案件中充当裁断人,根据所有人对万物的这种权利,会使人争相去做裁断人,从而使裁断流于形式,造成更大的纷争。第十八条阐述如果 一个人具有偏袒的自然原因,则不宜做公断人,毫无疑问,人具有强烈的利己主义,倾向偏私与自己,用放大镜关注着自己的利益。第十九条谈裁断者要相信证人。


  霍布斯在“总数和结论”中对自然法进行了补充,“关于十五章所提出的自然法我还要加上这么 一条,根据自然之理说来,每一个在战争中对于和平时期内保卫自己的权利当局应当尽力加以保卫”。这显然出于防止国家这头有巨大力量的利维坦在国与国之间的 自然状态中免于暴死,从而使人不可避免地又沦落于自然状态中。但臣民基于免于自我毁灭,自我保全的权利,却拥有了因胆怯而逃避作战的自由,使人有正当理由 逃避对于国家应负的责任,这势必使保卫当局的力量大打折扣,削弱利维坦的力量。总而言之,这竟成自我保全这个基本点里却推出了难以调和的悖论。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对于他之后的现代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方方面面的深刻影响,直接 影响了其后洛克与卢梭的自然法理论,他们几乎都以他的前提为出发点,向各自不同的方向伸展,衍生发展出了或宁静安详或田园牧歌般的自然状态,最终形成了丰 富多彩而又激烈紧张的现在政治哲学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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