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目的,在于防范违法占地等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但一部分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不了解,又或者出于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和逆反心理而实施违法占地等行为,更有个别违法相对人因性格、情境因素而采用暴力方式阻挠、妨碍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谩骂、殴打甚至伤害执法人员。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相互抵牾或者出现歧解,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与《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行政强制法》在产权归属、产权存续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制止权、对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权等方面的某些规定之间程度不同地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之处,容易导致相对人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甚至产生歧解。
二是国土资源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缺位,执法手段匮乏。现行法律授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等行为有权调查和制止,但《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却并未赋予强制制止权以及查封、扣押等职权。因此,除了现场口头制止和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外,执法监察部门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等行为的约束力极其有限。
三是现行土地管理模式尤其是执行模式存在弊端,往往诱发违法用地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由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的实施,许多地方把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导致农民建房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少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只重调查处理、忽视办案程序,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和法律解释,导致矛盾激化。
减少暴力抗法行为,不仅有赖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国土资源、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积极作为,更主要的是要依靠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普遍遵守和切实履行。首先要完善国土资源相关法律,力求做到法制统一。全面修订和完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明确界定土地、矿产权利的归属、边界、性质和功能,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真正有实效;通过修订相关的行政法和经济法,使其与牵涉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相关法律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衔接,实现法制统一,防止因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相对人陷入误区。其次要扎实开展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的宣传,真正做到深入人心。再次要改革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明确耕地保护和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内涵和外延,将政府部门和检法两院的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内部职能机构的共同责任以及国土资源系统上下协调的共同责任机制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理顺执法监察工作体制,参照铁路、林业等部门的做法,在国土资源执法中引入公安机制,允许建立类似“土地法庭”的审判监督机制。
减少暴力抗法,营造安全的执法环境,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更需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办案。
第一,坚持依法按程序办案,不可随意超越法定职权、突破法定程序行事。
第二,遵循办案程序和规律,不可施以过于严苛的时限要求和问责压力。现阶段的执法监察工作,特别是卫片执法监察工作,往往限定在短期内完成,同时往往加以较为严格的立案率、结案率和问责压力,客观上“迫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为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降低问责风险,自觉不自觉地超越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在民众法治意识尚有待增强的情况下,国土执法人员更应带头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三,维护管理秩序与社会和谐,不可单纯强调管理目标而忽视群众需求。在查处违法占地等行为时,应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方针,耐心宣传、解释法律政策,指出违法性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使相对人真正了解和履行法律规定。
第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于绝大多数非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问题,往往是“商人逐利”而形成的违法行为,应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限制约束和查处纠正。而对于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则应以法律手段制止纠正为主、以经济手段引导消化为辅,以思想教育加以柔性约束,尽量少用行政手段。同时必须注意执法实践中的作风。沟通交流的语气和肢体语言的运用都应平和,绝不能因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此外,对极个别相对人因性格、心理以及情境因素影响而情绪发生急剧变化的,在执法时,应事先邀请法院或公安部门予以现场监督指导,同时邀请村组干部、相对人的亲属和宗族长者莅临,以便控制现场情势,一旦发生暴力抗法前兆,应冷静处理,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法院等机关在当事人情绪“冷却”或受到有效控制后,再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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