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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小薇1 2014-07-19

内经信节综字〔2014〕    号

 

各盟市经信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信委、财政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4〕7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尽快组织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节函〔2014〕58号)要求, 为促进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应用,降低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推动我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现就申报2014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以源头削减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铅、汞、铬、镉、砷为目标,支持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的有色、石化、化工、轻工、纺织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上述区域和流域涉及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划确定的为准。

此前已上报国家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内企业项目、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汞削减、高毒农药替代的清洁生产企业项目优先予以申报。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优先予以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财政上报申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财政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请于2014年5月20日前务必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

自治区经信委:李志强、吕蒙  电话:0471-4826525;

电子邮箱:nmgxhjj@163.com。

  

2014年5月 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

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 日印发

 

(附件)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 .doc

 

(附件)××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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