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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蕾:P2P是放贷机构,需接入征信系统

 wsgmail 2014-07-21

无法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是以P2P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抱怨最多的一件事情。为了控制风险,P2P平台必须自行承担信审工作,而线下信审的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抵消了互联网高效、低成本运作的天然优势。

“小贷公司开始有机会接触央行征信系统,那么P2P行业内规范的公司有可能在很快的时间内也被允许介入央行征信吗?”在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P2P代表企业点融网CEO郭宇航直接发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

“如果有监管部门能够认定P2P确实是征信机构、放贷机构,或是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那么把这些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是征信中心的法律责任。”王晓蕾表示,征信条例明确规定,所有放贷机构,而不是放贷金融机构,都应该接入征信系统。

P2P是放贷机构么?如果按照银监会一直以来的明文规定,P2P平台应该坚持平台的中介性质,那么P2P便不能介入征信系统。

王晓蕾对此表示质疑,她认为P2P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中介,因为平台涉及到信贷交易的贷款调查、风险险评、贷后管理等工作,已经是放贷机构。

“P2P平台必须以某种形式来参与到这个信用风险分担当中。否则的话,靠公开度、信用度等软约束来确保平台尽职尽责做好信贷当中最核心的风险管理,我个人认为这个机制是不够的。对于平台的投资人和存款人来说,平台的投资人只是比存款人多了一个对风险偏好的选择。”王晓蕾解释说。

不过,即使P2P未来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并不能满足对所有借款人的信审需求。

据公开数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记录有8亿人的信用档案,然而只有不到3亿人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关系。以中国14亿人口来计算,中国征信数据仅覆盖人口约20%。而在美国,这一比例高达60%,大部分具备经济行为能力的人都具备有效的信用数据。

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主很大一部分属于被传统金融服务忽视的人群,其征信数据往往不完善,甚至空白。

“挑战的另一方面是机会。”王晓蕾说,“如何P2P能在这几亿人中找到自己的细分市场,找到管理这部分细分市场信用风险的独特技术,包括一些数据来源,将是形成中长期竞争力的一个核心。”

目前依托互联网的大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获取个人的信用信息,但在王晓蕾看来,这还不能充分证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走街窜巷的传统审查方式仍必不可少。

“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P2P,做贷前调查和风险管理时,不应该明确区分所谓的线上线下,应该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能从哪儿得到有益的信息,就从哪儿获得。”王晓蕾说。

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对P2P来说仍遥遥无期,但基于P2P机构之间的征信信息共享已经开始实现。日前征信中心收购了从事征信数据库建设的上海资信公司,用以搭建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平台,目前已经有两百多家机构接入,在技术上实现与征信系统的完全吻合。

  

注:文中所涉及陈述仅代表王晓蕾个人观点,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意见。

 

以下为演讲实录(有编辑删减):

 

我有几点想跟大家交流一下: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就是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媒介,借贷双方的信贷交易。对于P2P来说, 我个人认为它是一个放贷机构,而不简简单单是一个中介,因为涉及到一个信贷交易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等全部是由这个平台来的。

和银行不同的是资金来源不同,风险的承担者不同。P2P平台必须以某种形式来参与到这个信用风险分担当中。否则的话,你 靠公开度、信用度等一些软约束来确保平台尽职尽责做好信贷当中最核心的风险管理,我个人认为这个机制是不够的。对于平台的投资人和存款人来说,平台的投资 人只是比存款人多了一个对风险偏好的选择。

第二,说到征信,特别抱歉的是这里我要理清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征信这个词现在很热,我个人的理解,征信至少应该分成两大部分:广义征信、狭义征信。

对于广义征信来说,泛指所有的放贷机构贷前调查的行为,我认为这对于P2P来说也应该是P2P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这个问题对中国来说非常突出。 拿征信系统来说,目前有8亿人,但是在这8亿人里面真正和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只有3亿人,换句话说,5亿人跟银行从来没有信贷交易关系,这5亿多人对金融部 门来说是陌生人,这一点正好对于所有的放贷机构,包括P2P在内,一方面是挑战,另一方面是一个机会。从中长期来说,P2P如何在这5亿人当中找到它的细 分市场,找到管理这部分细分市场信用风险的独特技术,包括一些数据来源,我认为这是它中长期P2P竞争力的一个核心。

狭义的征信,就是我现在征信中心所做的,它实际上是放贷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这个平台按照国际惯例来说,它有什么职责呢?它采集的信息是两大 类:第一大类信息是作为单个的放贷人来说,本身根本无法获得的信息,这个信息就是另外一个放贷人掌握的借款人信息;另外一大类,虽然单个的放贷人可以获 得,但是从社会效应来说,获得信息的成本太高,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重要的是一些公共信息,比如说法院里个人的破产信息,还有一些民事判决的信息。

第三,关于征信中心目前运作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特别是对个人征信系统来说,我个人认为它基本上是覆盖了所有的个人零售信贷市场,除了现在的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我认为的P2P机构,虽然很热闹,但是从这个量来看,还是相对来说比较小的。所以我们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信贷市场的覆盖率是非常高的, 我不认为世界上其它任何一个个人征信系统能够跟我们匹敌。

个人征信系统欠缺的是一些公共信息,包括法院判决,公安部的居民身分,还有社保等等,这一部分信息虽然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过去几年一直在致力于采集,但是我个人认为解决这个办法只能通过立法,强化政府信息披露,通过强化立法和细化立法,能够使得这部分信息为社会可得。

另外,对陌生人来说,对于任何一个信贷市场来说它都是一个挑战,这一点对美国来说也是。对于少数民族、低收入者, 还有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久居国外又回来的人,这对美国的信贷市场来说也是陌生人,他们的贷前调查成本一样是高的,它也一样要找出一些独特的技术来识别这 些人的风险。

第四,关于P2P征信系统。征信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的放贷机构(是放贷机构,而不是放贷金融机构)都应该接入征信系统。所以如果有个监管部门能够认定P2P确实是征信机构,或者是放贷机构,或者是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那么按照条例的要求,把这些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是征信中 心的法律责任。

在此之前,因为征信中心收购了上海资信,上海资信也是根据征信中心的统一部署,搭建了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平台,现在已经有两百多家机构接近了上海 资信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实现了P2P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在技术上采取了跟征信系统完全吻合的一部分。对于征信中心来说,未来的后台是集中统一的,只不过 是前台服务客户这方面可能会由上海资信来做。

征信系统有几点我想强调:第一是互惠原则,第二是全面共享原则。P2P从业者提了两点,第一点是让我能查,第二是有限的黑名单信息报到你的系统 里来。他的观点也代表了目前一些P2P公司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了解,我想说这是错误的,为什么?

互惠原则一个前提条件,刚才讲了,征信中心运行的征信系 统是放贷人的共享系统,所以你只有参与,首先报数据才能查数据。第二,国际惯例已经认为是非常好的,不单是防范风险,还有防止过度借贷,信息共享是全面 的。全面的意味着必须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有,正面信息就是你借债合同的信息。这一点在2004年我们刚刚开始建个人征信系统的时候,大行之间也有过, 一开始也说我们征信系统是黑名单,后来我们说得很清楚,征信系统不是一个黑名单系统,是一个为所有人积累信誉财富的系统,不但有借钱不还的负面信息,也有 银行给你钱,你按时还钱的正面信息。

第五,关于大数据。怎么去了解这5亿的陌生人,确确实实对所有的放贷机构来说都是挑战,但我认为它更是机会。因为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很多的个人和 小企业在互联网上有了互联网生活,所以有很多事情可记录,但是这些记录下来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放贷人贷前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审查,还要 靠全行业去研究和探索。

我个人认为,P2P既然作为一个平台,不光是P2P,包括小额贷款机构,甚至包括现在的银行,在你做贷前调查风险管理的时候,不应该明确地区分所谓的线上线下,应该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你从哪儿得到有益的信息,就从哪儿获得,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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