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H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动态巡查时,发现吴某等人在H县F村擅自发掘类似石头的物质,这些石头形状各异,有的形如宝塔,有的弯曲像蜗牛。H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发掘,并带回几块石头送H县文物局鉴定。通过查阅相关资料,H县文物局认定这些石头是距今3.5亿年前的古生物鹦鹉螺化石,属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后经L省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了这一结果。
6月,H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吴某等人仍在发掘鹦鹉螺化石,遂下发通知责令停止发掘,并限期改正,但其仍继续非法发掘。经查,截至7月2日,吴某等人共擅自发掘鹦鹉螺化石300余块,并全部售出,从中牟利20万元。其间,H县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下发通知责令停止发掘,无果。
7月10日,H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吴某等人作出了“责令停止发掘古生物鹦鹉螺化石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吴某等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以“自己只是零星开采石灰岩矿产资源”为由,向H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吴某等人发掘的类似石头的物质是矿产资源还是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分别对两者作了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前者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72个。后者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主要包括鱼类、鸟类、两栖类、哺乳类、昆虫类、银杏类、松柏类、被子植物类等生物门类。
本案中,吴某等人未办理许可手续,擅自发掘的物品经鉴定为古生物鹦鹉螺化石。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采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采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吴某的行为属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H县国土资源局对吴某等人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鹦鹉螺化石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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