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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准确及时贯彻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深山林 2014-07-24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全面准确及时贯彻新修订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4529,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于近日公布实施。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3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总体思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我省《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省人大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我省的实际和全省广大人民的意愿,对《条例》进行了局部修订。这是贯彻中央一系列重大决定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是关系全省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福祉,是我省广大群众高度关注、热切期盼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好。

二、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出台了新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为顺利实施新的《条例》,必须切实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相关的政策性问题,保持人口计生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明确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有两种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处理原则。

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生育,按照原《条例》规定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继续有效,所征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对《条例》公布前已经怀孕,尚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提醒、督促其抓紧办证。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办证而生育的,按照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已享受过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如何处理。

对单独夫妻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现在又要生育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等,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条例》实施后,我们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四)认真落实好《条例》新增加的特别扶助政策。

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配套资金,确保这一政策落实到位。

已经制定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的地方,要继续落实救助制度;未制定对失独家庭实施紧急救助制度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各地要配合民政部门完善对“失独失能”夫妻实施供养制度的具体办法、措施,明确责任人员,摸清失独失能老人的数量、状况,积极向民政部门申请,认真落实“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各项要求。

(五)搞好机构改革和工作衔接。

省里的机构改革已经初步到位。各市、县的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按照省政府要求,今年底以前完成。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要及时在新的领导班子领导下展开工作;在机构没有到位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工作要按照原来职责分工继续工作,尽职尽责,确保机构改革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切实稳定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广泛学习宣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精神,重点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宣传、解读及阐述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背景、意义,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强调稳定现行基本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明确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宣传我省是一个拥有1亿多人口的大省,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弱、人均水平低、发展不平衡、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我省目前还要坚持提倡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

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倡导单独夫妻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错开生育高峰,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申请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使群众享受到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办证服务。

(三)加强监测预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出生人口预报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为政府及教育等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卫生计生、公安、统计等部门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管理,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共享机制。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及调查研究,制定单独两孩政策风险防控预案,对政策执行的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政策建议。

(四)简化二孩生育审批。要按照要求,简化二孩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单独两孩生育证审批程序见附件)。

(五)强化优质服务。一是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将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目标人群,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二是强化对高龄夫

妇再生育指导。将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作为计划生育重点服务对象,提供便民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出生缺陷和高危妊娠发生风险。三是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措施。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技术力量,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妇女的孕期保健服务,落实孕期访视措施,及时提供住院分娩帮扶和转诊服务。

(六)依法加强管理。要在全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以治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的城镇居民、落后乡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查处违法生育多孩专项活动,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公正公平执法。

(七)加强请示汇报。实施《条例》政策性很强,时效性很强,社会情况千差万别,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理解不清楚、把握不准确的事情,不要轻易对群众拒绝否定,可以及时向上级逐级请示汇报。需要向省有关部门机构请示的,可向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电话联系或发公函请示。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对发现有不作为及违法行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单独两孩生育证审批程序

 

 

                             201464


 

附件:

 

单独两孩生育证审批程序

 

1、填写表格。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单位核实。《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3、提供材料。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4、审批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及时批准生育并发证。申请人在生育前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相关部门受理并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二孩生育证发放过程中申请人已生育的,应按程序发给生育证。

5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向申请人发《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

 

注:1.审批表沿用现有《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证明内容格式:

 

  

 

         系我单位(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工(居民),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属         (初、再、离)婚,只生育(收养)一个        孩(男、女),孩子姓名            ,身份证号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                ,证号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遗失,时间和证号可以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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