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个月,由于财务人员一时疏忽,错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否可以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本文版权属于中国税网及其运营商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公开、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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