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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书不仅要“送”而且要“达”

 山清水秀360 2014-07-28


◆案由



2010年4月,村民程某非法占地建房,镇政府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因程某不配合执法工作,拒不出面,所以,镇政府将限制拆除决定书张贴在程某房屋的外墙上,并拍摄了现场张贴的照片。同年5月,镇政府又作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向程某送达。第二日,程某非法建设的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程某不服镇政府强制拆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某称,镇政府在未作任何调查、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强行将自己新建的房屋拆除。他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审判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决定时,应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相关行政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决定的内容及权利救济的途径。镇政府对程某的违建立案调查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无不当。但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后,应依法向程某送达,告知程某相应的处理结果和权利救济途径。但程某称未收到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通过张贴方式将上述限期拆除决定向程某进行了送达,因此程某无法获知该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亦无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未能履行正当法律程序,确有不当,应予纠正。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官看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限制拆除决定书是否依法向程某进行了送达。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镇政府的送达程序存有缺陷,不能认定履行了正当法律程序。



张贴送达不属于规范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法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张贴送达不在其列。实践中,有人认为,张贴文书属于留置送达。但法律对留置送达有明确的规定,留置送达的要件要有:一是在找到相对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情况下,相对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表示拒绝签收;二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在场,说明情况,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三是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张贴送达的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张贴送达的弊病主要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在客观上也不能推定被送达人能够通过此种方式知悉行政决定内容。



镇政府提交的张贴法律文书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送达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作行为的合法性,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镇政府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限期拆除决定书贴在一面红砖墙上,无其他任何内容。该照片不能确切反映张贴该文书的位置,而且程某对此不予认可,称未见过该张贴的决定书,所以法院认定此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镇政府依法以张贴的方式向程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可以撤销。但在实践中,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针对程序违法的情况,法院并不是一刀切地予以否定。对于一些轻微的程序违法情况,法院往往出于确保行政效率及诉讼效益的考虑,仅在判决书中将其作为行政程序的瑕疵予以指明,并责令行政机关注意,避免再犯。而本案中,镇政府的程序违法是否足以对其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造成影响?从法院的裁判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强制拆除行为涉及的实体权利重大,强制执行的标的是“房屋”,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重大的财产利益作出行政处理的时候,应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处理的内容、依据及理由,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这是正当程序原则之中“听取意见”的要求内容,但镇政府并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未能证明已向相对人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认定其告知了程某相应的处理结果和权利救济途径,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对程某的实体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此种违反程序的行为足以否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的整体合法性。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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