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开会的规矩,恐怕美国人的规矩最多。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施,常常具有决定成败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有写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有些是专门主持会议的主席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些规则针对不同会者的提出和表达,有关辩论,还有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说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的.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会议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都不能直接对话,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提供证据.陪审团按照规矩,自始至终“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是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实现的。 <<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想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能够有条不紊的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让规则来压抑各自内心私欲的膨胀,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规则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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