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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 试行 》

 老庄人家 2014-07-31
 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 试行 》 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2011 年02 月15 日 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法律2011-02-15 19:03:08 阅读2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江西 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赣法(技)发[1990]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训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 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 甲级、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三条 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 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 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 第四条 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或 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 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 第五条 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 损,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 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 第六条 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 损,对人身健康危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 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 第七条 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 官的轻微损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 第八条 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 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 损伤。 第九条 轻微伤同丙级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损伤 显著轻微,仅需一般治疗即可痊愈或不需治疗的损伤。 第十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 法,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 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 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 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 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 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二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或作出处理结论前完成。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三条 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并拌有失血性休克;头 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 (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 出现严重的脑受压状和明显体征; (三)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四)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 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 瘫、偏瘫、失语等; (五)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 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 (六)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七)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八)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 (九)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十)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引起的症状与病状,如颈内 动脉一海绵窦痿、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等; (十一)损伤后,一眼盲,另一眼低视力为2 级; (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两眼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 度); (十三)损伤后,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另一眼低视力; (十四)两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十五)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均在91 分贝以上; (十六)两侧耳廓缺损均达百分之八十或者两侧耳廓损伤致使两侧耳 廓均显著变形; (十七)外鼻大部分缺失; (十八)两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十九)两侧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兼有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 变形; (二十一)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或者颧骨骨折错位愈合兼有上、下 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二)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良,单块面积大于25 平方厘米, 两块面积大于35 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45 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 状疤痕,单条长于15 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20 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 长于30 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十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 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五十; (二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 (二十五)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辞严重呼吸困难,出 现胸骨上窝、锁骨上窝、肋间隙在吸气时明显下陷; (二十六)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痿 或者假性动脉瘤; (二十七)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八)胸导管破裂导致乳糜胸,须行剖胸手术治疗; (二十九)咽、食管损伤引起局脓肿或者败血症。 第十四条 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 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 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三)开放性颅脑损伤; (四)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 (五)颅脑损伤,经脑CT 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 状和体征; (六)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七)外伤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八)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九)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十)损伤后,一眼盲; (十一)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 级; (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 度); (十三)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 活; (十四)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十五)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 盖瞳孔; (十六)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十七)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十八)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十九)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 分贝以上; (二十)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 分贝以上; (二十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缺损总面积超越一耳 百分之六十; (二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二十三)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二十四)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二十五)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 1.5 厘米; 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六)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七)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 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二十八)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 (二十九)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 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 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三十)面部损伤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 平方厘米,两块 面积大于 7 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 9 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 单条长于5 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 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 厘米, 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三十一)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 口角歪斜; (三十二)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 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三十三)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 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三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严重嘶哑; (三十五)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三十六)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 (三十七)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 吸困难; (三十八)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 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三十九)胸导管损伤; (四十)咽、食管损伤引起纵隔炎; (四十一)颈部损伤导致导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 能。 第十五条 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帽状腱膜下血面积达100 平方厘米(儿童达50 平方厘米);头 皮撕脱伤面积达50 平方厘米(儿童达25 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 20 平方厘米(儿童达10 平方厘米); (二)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20 厘米,儿童达15 厘米;钝器创口 累计长度达15 厘米,儿童达10 厘米; (三)颅骨单纯性骨折; (四)颅脑损伤,经脑CT 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 体征; (五)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六)眶部单纯性骨折; (七)泪吕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八)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九)眼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4 以下(较伤前视力 下降0.2 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2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 以上); 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 个级别; (十)眼损伤致使视野轻度缺损; (十一)外伤性斜视; (十二)鼻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 (十三)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30%,或者两 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40%; (十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61 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40 分 贝; (十五)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十六)牙齿脱落或者折断5 枚以上; (十七)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十八)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节牙切缘间距)小于3 厘米; (十九)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 厘米(儿童达4 厘米),或者 创口累计长度达8 厘米(儿童达6 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创口长于1 厘米; (二十)面中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4 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6 厘米;单块面积3 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5 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 50 平方厘米; (二十一)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二十二)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 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15 厘米;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二十三)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十六条 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 平方厘米(儿童达10 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 平方厘米(儿童达5 平方厘米); (二)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 厘米,儿童达6 厘米;钝器创口累 计长度达6 厘米,儿童达4 厘米; (三)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四)眼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 以下(较伤前视 力下降0.2 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 以 上); (五)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六)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 15%; (七)外伤性鼓膜穿孔; (八)外耳道损伤致外耳狭窄; (九)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 41 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 30 分贝; (十)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 枚以上; (十一)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十二)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儿童达3 厘米),或 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 厘米(儿童达4 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十三)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 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 厘米;单块面积2 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 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 6 平方厘米; (十四)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 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 厘 米; (十五)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七条 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达50 平方厘米; (二)头面部、颈项部较重软组织挫伤区六处以上(可与躯干部相 加); (三)头皮撕脱面积达10 平方厘米(儿童达5 平方厘米); (四)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5 平方厘米(儿童达3 平方厘米); (五)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4 厘米(儿童达3 厘米); (六)泪器部分损伤轻微影响功能的; (七)眼球部分结构损伤; (八)鼻骨线形骨折; (九)鼻损伤轻微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十)耳廓损伤致轻微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5%,或者两侧耳 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8%;耳廓单个创口长度达3 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5 厘 米; (十一)外耳道创; (十二)涎腺损伤; (十三)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2 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3 厘米; (十四)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半单条长1.5 厘米或者累计长度 达2.5 厘米,单块面积1 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2 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 素改变4 平方厘米; (十五)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 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5 厘 米。 第十八条 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达10 平方厘米; (二)头面部、颈项部较重软组织挫伤区三处以上(可与躯干部相 加); (三)头皮撕脱僵; (四)头皮外伤性缺损; (五)头面部、颈项部软组织创; (六)眼睑、结膜、泪器损伤(眼睑较轻挫伤除外); (七)鼻腔损伤; (八)耳廓创;耳廓缺损;鼓膜损伤; (九)口腔组织、器官损伤; (十)面部损伤后遗有细小疤痕和小面积色素沉着; (十一)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 枚,或者牙齿三度松动2 枚以上; (十二)颞颌关节脱位,能手法复位的。 第十九条 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下血肿; (二)头面部、颈项部软组织挫伤; (三)表皮剥脱。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两手拇指全失,或者两手拇指缺失超越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 二指缺失均超越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指缺失超越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二 指挛缩畸形,功能丧失; (二)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六指缺失超越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一 拇指缺失超越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越近侧指间关节; (三)两手缺失任何四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两手拇指及其余任何二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或者两 手一拇指及其余任何五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 何七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五)两足各缺失百分之五十,或者两足足跟各缺百分之五十,或者 一足缺失百分之五十,另一足足跟缺失百分之五十; (六)缺失一足百分之八十或者足跟百分之八十; (七)两足足趾全失; (八)缺失两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九)两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六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十)两手掌指骨骨折致使两手均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两上肢的前臂骨折或者前臂软骨组织损伤致使两侧的腕和掌 或者手指功能均严重障碍; (十二)肩、肘、腕、髋、膝、踝关节中任何两个关节丧失功能(肩、 肘、腕、髋等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肘 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 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 度;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越30 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过百分之五 十;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三)四肢的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骨折并发 二处以上假关节或畸形愈合(如下肢肢体短缩超越5 厘米,成角畸形超越30 度 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前臂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等)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十四)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 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五)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六)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两个以上关节运动功能致使关节 运动活动度丧失均达百分之五十; (十七)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 损伤,致使一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严重影响两肢的肢体运动功能; (十八)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两肢的肢体 功能。 第二十一条 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越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 三指缺失均超越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越近侧 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 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九)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 90 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 活动度小于10 度; (十一)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十二)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十三)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十五)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 十; (十六)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七)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八)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九)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 十; (二十)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越30 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 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一)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 重障碍; (二十二)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 五十; (二十三)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越5 厘米、成角 畸形超越30 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二十四)股骨颈骨折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二十五)胫腓骨骨的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越5 厘米,成角 畸形超越30 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二十六)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 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七)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 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八)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 能。 第二十二条 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15%以上; (二)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并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 能的; (三)皮肤外伤性缺损面积达30 平方厘米且须植皮的; (四)三节指骨(不含第2 至5 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5 节指骨线 形骨折; (五)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指中缺失任何二个指节; (六)损伤后出现较重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影 响拇指功能或者影响其余任何两指功能; (七)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掌骨骨折须手术治疗的;舟骨骨折、月 骨脱位愈合后影响功能的;三根以上掌骨完全性骨折; (八)6 节趾骨骨折; (九)缺失第一趾或者缺失其余各趾中的任何5 个趾节; (十)跖骨4 节骨折;多节跖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 的;跗骨、距骨、跟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踝关节骨折须 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跖跗关节脱位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十一)四肢以长骨或膑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后须手 术治疗的;四肢以长骨或膑骨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 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二)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 厘米(儿童达8 厘米) 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 厘米(儿童达12 厘米); (三)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四)1 节指骨(不含第2 至5 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 节指骨线 形骨折; (五)除拇指外,其余任何指缺失半个指节; (六)手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七)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八)2 节趾骨骨折; (九)缺失1 个趾节; (十)跖骨2 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 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十一)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十二)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 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二十四条 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3%; (二)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累计面积达10 平方厘米(儿童达5 平方厘 米) (三)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6 厘米(儿童达5 厘米) 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9 厘米(儿童达7 厘米); (四)指骨、趾骨或跖骨骨折; (五)掌骨不完全性骨折; (六)撕脱骨折; (七)指节缺失不及半个;趾节缺失不及一个; (八)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但对关节功能无明显影响。 第二 十五条 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1%; (二)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 (三)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 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 度达5 厘米。 第二十六条 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不及体表总面积1%; (二)肢体软组织创; (三)表皮剥脱。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须行剖胸手术 治疗; (二)胸部损伤致成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三)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脓肿、脓胸,或者血气胸须剖胸手术 治疗; (四)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五)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痿、食管胸 膜痿或者支气管食管痿; (三)皮肤外伤性缺损面积达30 平方厘米且须植皮的; (四)三节指骨(不含第2 至5 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5 节指骨线 形骨折; (五)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指中缺失任何二个指节; (六)损伤后出现较重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影 响拇指功能或者影响其余任何两指功能; (七)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掌骨骨折须手术治疗的;舟骨骨折、月 骨脱位愈合后影响功能的;三根以上掌骨完全性骨折; (八)6 节趾骨骨折; (九)缺失第一趾或者缺失其余各趾中的任何5 个趾节; (十)跖骨4 节骨折;多节跖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 的;跗骨、距骨、跟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踝关节骨折须 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跖跗关节脱位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十一)四肢以长骨或膑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后须手 术治疗的;四肢以长骨或膑骨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 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二)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 厘米(儿童达8 厘米) 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 厘米(儿童达12 厘米); (三)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四)1 节指骨(不含第2 至5 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 节指骨线 形骨折; (五)除拇指外,其余任何指缺失半个指节; (六)手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七)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八)2 节趾骨骨折; (九)缺失1 个趾节; (十)跖骨2 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 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十一)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十二)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 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二十四条 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3%; (二)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累计面积达10 平方厘米(儿童达5 平方厘 米) (三)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6 厘米(儿童达5 厘米) 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9 厘米(儿童达7 厘米); (四)指骨、趾骨或跖骨骨折; (五)掌骨不完全性骨折; (六)撕脱骨折; (七)指节缺失不及半个;趾节缺失不及一个; (八)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但对关节功能无明显影响。 第二十五条 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1%; (二)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 (三)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 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 度达5 厘米。 第二十六条 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不及体表总面积1%; (二)肢体软组织创; (三)表皮剥脱。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须行剖胸手术 治疗; (二)胸部损伤致成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三)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脓肿、脓胸,或者血气胸须剖胸手术 治疗; (四)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五)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痿、食管胸 膜痿或者支气管食管痿; (六)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 障碍、颅内出血; (七)女性两侧乳房缺失; (八)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 大小便严重障碍; (九)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并发出血性休克或严重感染,或 者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后致胃、肠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胆总管部分 切除; (十)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脓肿; (十一)肾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或严重感染;肾破裂后须行手术治疗; 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十二)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三)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五)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引起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或尿痿; (十六)腹部损伤致成败血症、肠痿等,或者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 肠梗阻等须行手术治疗; (十七)腹部损伤致成腹腔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须手术治疗; (十八)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 (十九)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膀胱破裂引起严重感染或尿痿; (二十一)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 发育; (二十二)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 重感染; (二十三)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 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二十四)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痿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 重障碍; (二十五)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六)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二十七)两侧睾丸缺失。 第二十八条 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二)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三)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四)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 (五)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气肿或者气胸; (六)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七)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八)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九)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十)肝、脾、胰等器官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 (十一)肾破裂; (十二)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十三)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肠梗阻等; (十四)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十五)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十六)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十七)膀胱破裂; (十八)肛管损伤致使肛管严重狭窄; (十九)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 (二十)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二十一)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二十九条 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二)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三)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四)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 出现呼吸困难; (五)肩胛骨、锁骨或胸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后须 行手术治疗的,或者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六)肋骨三处以上骨折; (七)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大部分缺失; (八)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九)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 囊血肿、鞘膜积血; (十)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 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 厘米; (十一)外伤性肛裂、肛痿或者肛管狭窄; (十二)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十三)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十四)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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