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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应扩大亲属的继承范围

 老老树皮 2014-08-01






细读《法学家:继承法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妥》,题目与主文有出入。主文中,杨立新认为“配偶应该是零继承顺序,即: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配偶跟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起继承,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时候,配偶跟第二顺位继承人一起继承,份额逐渐增加。”杨的意思,与台湾民法继承的规定是一致的。即配偶始终是第一继承人,但扩大了其他亲戚的继承权,譬如在子女、父母不在时,配偶与兄弟姐妹一起继承财产。台湾的规定比较精密细致,在继承顺序上,配偶始终第一位,其次子女,再次父母,再次兄弟姐妹,最后祖父母,有优先照顾子女之意,而不是大陆的老小一同照顾;在继承份额上,台湾配偶继承的数额会比大陆的份额少,体现照顾亲戚之意,比大陆更重血缘关系。

 

当前的继承法,太简单,没法操作。譬如:第一、没有遗产管理人以及遗产执行人的规定。继承开始后,不知所措,没有法定的人来牵头执行继承,导致不必要的混乱。第二、没有债权人保护制度。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有债务的,其遗产首先应该清偿债务,应有一个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以避免事后债权人对所有继承人的起诉。第三、遗嘱形式规定不周。很多遗嘱到了法院,被认定无效,甚至连律师认证的遗嘱也无效,显然法律脱离了生活。还有一些遗嘱形式没有规定,譬如密封遗嘱,这如满清皇帝的传位,死后才知,有合理性,法律应确立其效力。第四、关于继承权的剥夺与回复问题,现有规定也太简陋,譬如被继承人原谅了继承人后,可否恢复继承权?司法实务中,继承纠纷还不是很突出,因为民俗是“死者为大”,且又是亲戚关系,宁事息人的为多,但继承法本身有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亟需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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