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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能否查封违法采矿设备?

 神州国土 2014-08-03

国土部门能否查封违法采矿设备?

2014-07-31 10:09:53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法律顾问 侯福志

编辑部:

某村民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多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村民并未停止开采行为,继续动用铲车采矿。执法人员对该村民违法采矿行为调查勘测,并对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予以查封。由于当事人把车钥匙拿走,加上铲车在矿坑内无法拖出,难以整机查封,为有效地制止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其铲车的发电机等零部件予以拆除,并对上述物品查封带回县局。请问,遇到上述情况,县国土资源局能否对违法采矿设备易地查封?

山东省嘉祥县国土资源局 满正峰


答: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若没有诸如扣押采矿设备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不可以设定这项行政强制措施的,以前已经有规定的,也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取消。前一阶段,各省市已经完成了法律的清理修改工作。这无疑对地矿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新的难度。但《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依赖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查封、冻结采矿设备或工具的强制措施,在相关措施在地方性法规里取消后,可以通过代履行达到控制、制止违法采矿的目的。因此来信提到了是否可以对违法采矿设备易地查封的前提已经不存在。笔者的理解不一定对,仅为一家之言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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