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劳动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劳发〔2001〕18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25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院制剂进行了审核。经过专家评审,现将核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559种医院制剂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核准后的医院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本医院制剂目录按照乙类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谈判机制(试行)的通知》(成发改社会〔2010〕1304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谈判规则(试行)>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33号)要求,与各申报医院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谈判具体医保支付价格。
二、核准后的医院制剂实行网络管理,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三、本通知从2013年1月15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0〕39号)及《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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