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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几点做法

 昵称1050092 2014-08-07

关于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几点做法

发布日期:2012-09-26 11:28:03

 

近年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就民庭而言,受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2010年为40件,占当年受理民事案件的8.6%,2011年为65件,占当年受理民事案件的12.5%,2012年元-8月为42件,占当年受理民事案件的14.2%。三年来民庭审结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无发回重案件,但被改判2件。这类案件每年都是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这类案件由于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责任主体、责任划分非常复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为了正确审理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现就民庭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法律适用的问题
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适用的是三部法律,一个法规,一个司法解释。三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一个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必须适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继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修改,为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主要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同时,贵州省高院和遵义市中院分别在2011年和2010年关于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对于规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二、案由的问题
统一确定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主体的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害多种多样,因此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审理面临的具体问题多。主要有:
1、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两车之间的伤亡赔偿问题分别诉讼、分别审理。但三车或三车以上以及两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各车、行人均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诉讼、如何审理、如何判决,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这类案件可能涉及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责任人按比例分滩责任的问题。为了公平的保护各方利益,车辆和行人各方的受害人均应提起诉讼,均应一并审理、查明事实后分别作出判决。    2、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有出借人、出租人或管理人(挂靠公司)的如何处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清各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所有人、驾驶人或者出借人、出租人或管理人(挂靠公司)应一并参加诉讼,原告没有起诉的,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没有追加,就是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明显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之内。
3、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如果原告没有起诉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追加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4、原告同时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事故车辆没有在该保险公司投交强险,我们也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一并判决。
5、无责任事故车辆一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没有参加诉讼的,也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
6、本车的驾乘人员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同时请求本车所投的保险公司在驾乘险或车损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该问题属单一的保险合同纠纷,不宜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合并审理,应另行诉讼。
四、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责任限额的问题
1、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除本车人员包括乘车人、驾驶人以及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笔者认为,交强险就是第三者责任险,只不过它是强制的。不管两车相撞还是连环的撞车或者多车与行人相撞,除本车车辆和车上人员外,其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均应赔偿,不管是其他车辆损失还是其他车辆的驾乘人员以及行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是否赔偿。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双方一般会约定赔偿间接损失,对其他责任人是否赔偿争议较大,比如事故车辆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原告请求了,间接损失确实存在,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均不应支持。    2、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分有责任赔偿和无责任赔偿。有责任赔偿是指事故车辆只要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它的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无责任赔偿是指事故车辆即使没有责任,它的保险公司首先也应在保险责任限额10%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责一方的保险公司也要一并参加诉讼。
3、交强险的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2100.00元,其中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0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我们是严格按照限额进行赔偿,同时,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有的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鉴定费不在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内,但伤残和续医费必须鉴定,鉴定费损失必然产生,因此鉴定费保险公司应该承担。
4、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进行赔偿。赔偿后有权向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人追偿,并在判决书中直接明确追偿权。在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多以此为由拒赔,我们查明拒赔的理由有特别约定,明确告知的,拒赔理由成立。
5、事故车辆没有投交强险如何处理。如果该车辆方有责任的,比照交强险的有责任赔偿限额内该车辆所有人、驾驶人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分摊。如果该事故车辆方无责任,也比照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该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损失数额在计算中几个问题
1、医疗费: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之外的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提出不赔偿。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且如何核实医保用药也很繁琐,因此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等材料确认当事人医疗费。
2、关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定涉及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城镇居民应当理解为在城镇居住的居民,它包括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只要在城镇购房或租房,有社区证明、派出所证明均可认定。关键是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农业人口,哪些按城镇居民计算,哪些按农村居民计算很难把握。
3、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只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均可提出。我们主要根据市中级法院的意见造成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在2万-3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确定。造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十级2至3千元,九级4至5千元,多级伤残适当增加。没有造成伤残,不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
六、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的认识
笔者所在的民事审判庭在2010年以来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改判的案件为2件,其中1件是责任的划分被判改,一审判决的主次责任为1:9,市中院认为不妥,改为2:8。另一件,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改为按城镇居民计算,均属认识上存在分歧。审判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笔者认为:
1、无偿达乘机动车的问题,按照市中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无偿达乘的乘车人遭受人身损害,应适当赔偿,一般把握在50%”。该意见从侵权的角度看没有依据,也不公平。无偿达乘机动车的乘车人并没有过错,并且承运人是同意乘坐的,双方形成无偿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从侵权的角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有违法理,从服务合同的角度看,如何承担责任可以探讨。
2、非法营运的问题,自用车辆改变用途用于营运,违反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事实,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均以改变用途,车辆的危险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中院意见认为非法营运不赔。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全部不赔没有理由,因为超载、酒驾等违章行为,交警部门在进行责任划分时,并没有一概认为车方全责,非法营运属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何为车辆的危险度显著增加,因此也不能一概认为其车方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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