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洋大盗:乾嘉年间几份海盗的供单 周育民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乾嘉年间的一些海盗供单,说明乾嘉之交的广东、福建的小股海盗,其形成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陆地贫民入海为盗,二是被掳人员转而为匪,三是渔民因渔汛不旺、投资亏折、生计困难等原因乘机打劫。这些小股海盗作案次数有限,往往随聚随散,不完全靠打劫为生;当然,随着从事海盗活动次数的增加,其中会产生一些完全靠海上打劫为生的海盗。小股海盗的分赃,除了盗首“老板”,赃物基本上是在直接参与打劫的海盗中采取按股均分的方式。其销赃的分式,除银钱外,或由海盗委托熟人代卖、或直接变卖。对于沿海贫民、渔民“出则为盗,归则为民”的小股海盗,清政府虽然严刑峻法予以惩治,但基本上只能靠官兵的海上常规巡防进行防范。到19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海上运输交通工具的变革,海盗的作案主体和作案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可能持续了上千年的单帆小渔船由打鱼而打劫的小股海盗于是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关键词:海盗 渔民 江洋行劫大盗例 乾嘉年间 清代档案
美国学者穆黛安教授的《华南海盗(1790-1810)》[1]对于乾嘉年间的华南海盗作了十分精彩而细腻的研究,而同一时期蔡牵、朱濆等江洋大盗仍不得不再在这部著作的视野之外,大概也是穆黛安教授的一个缺憾。海盗在乾隆末年和嘉庆初崛起为海上世界的强大势力,与越南西山政权的支持有着密切关系,其规模和嚣张远过于当今的索马里海盗,回顾乾嘉海盗发展的历史,提醒我们,海盗的猖獗与内陆的社会生态有着密切关系。本文仅就乾嘉年间若干海盗的供单,略述小股海盗的形成、内部组织和分赃销赃情况,供有兴趣的学者研究参考。 一、供单举例 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关乾隆、嘉庆年间的海盗供单数量较多,其标准形式是随附奏折的清单,以犯人供词的形式上报朝廷,但实际上是经过精心剪裁整理过的东西。另一种形式是在案件审结之后的奏报中叙述主从各犯的罪行,内容与供单相比,虽有详略,但大致相同,但只不过改用具奏人的口吻而已。下面,我简单地介绍两种供单的内容。 1、李朝才案 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署廉州府城守营游击都司李林贵在冠头岭洋面发现一艘海盗船,便率兵追赶。盗船一面放炮拒捕,一面顺风逃逸。当时合浦县典史邓廷相雇佣的八艘勇船出海,正巧赶上,便一字排开,挡住了盗船的退路。这艘海盗船在兵勇前后夹击之下,四名击毙落海,两名受伤身亡,十名被俘。盗首李朝才等供出了他入海为盗直至被俘的整个过程。[2] 李朝才是香山县的蛋民,29岁时父亲死了,母亲还在世,自己也没有妻子。乾隆五十七年二月,他独自驾了一只小船出海,在冠头岭外洋打鱼。这种在汪洋之上孤苦伶仃打鱼为生的日子没有持续多久,当年的十一月便遭遇了海盗“大辫贵”。大辫贵轻而易举地将李朝才抓上了海盗船,先押在舱底几天,然后让他在船上打杂。半年之后,大辫贵便逼李朝才一起参与打劫,李朝才便成了海盗中的正式成员。 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他们在尖波罗洋面打劫了一艘福建红头船,缴获了胡椒四百多包,荳蒄七八十包,砂仁一百包,在短棉地方把货卖了,李朝才分得80银元。大辫贵匪帮则增加了艘红头船。 九月,李朝才他们又在儋州外洋打劫了一艘商船,得白布二十捆。十月,又打劫了一般白艚船,得布一百捆,棉花七百包,货在短棉地方卖了之后,他分得60千文。 有了80块银元,60千铜钱,李朝才做了一次棉花生意。看来生意做得不成功,第二年,又去江坪找大辫贵。这次大辫贵派给他“先后掳来的”十五个帮手,给了他船一只并炮位火药,由他当头出洋打劫。 第一次当上海盗小头目的李朝才背运透了。十一月十六日出发,两天后到达自己熟悉的冠头岭洋面。第一次打劫,只是一艘渔船上的鱼。接下来的一天打劫,受害的竟然是自己的表弟黄秀金,连声赔不是地将赃物和船一起还给了表弟。第三天,便遇上了兵勇捉拿,自然把命给搭上了。 其余被俘的九人,都是合浦县二三十岁的青年,都没有成家,有的是水手,有的是卖缸瓦的小贩,都是被大辫贵掳来的,几乎都没有海盗的经历。 2、郭蔼等案 乾隆六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海建海坛镇总兵特克什布督同参革留缉参将许廷桂在崇武洋面击获海盗船一艘,除打死、跳海逃走外,擒获郭蔼等十九名海盗。之后,郭蔼供出了他的海盗生涯。[3] 郭蔼是马巷人,一向靠渔船打鱼为生。乾隆六十年四月,他突然起意出洋行劫,纠结了包括他本人在内共26人,置备刀鋛竹篙,出海打劫。十五日,他们在塔头洋面打劫到客船上的一些米包、竹筏。十七日,又在峻顶洋面打劫到了一艘商船。控制了商船之后,他们把船主许勇兴和水手十人钉押在舱底,把前天抢来的赃物也搬到了商船上,丢弃了原来的渔船。其中有一名水手被强迫为他们煮饭,另一名水手还被名为林叫的海盗鸡奸了。第二天,又在圳上外洋打劫了一艘客船。将抢来的米麦豆谷等分卖给了海上打鱼的渔船,得了585元。十九日,他们又在这个海面打劫了一艘商船,看到装的都是红木,无处变卖,便把船照抢了。船主许典过船央求还照,郭等将许典押在舱底。四天以后,郭蔼等被官兵抓获。 福建官兵还抓获了李天目等海盗的同党。盗首都已逃逸,因此只有其部分被俘手下的供词。其李天目一支被俘五人,在乾隆六十年闰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三月初九日、十四日随李天目在小岝、平海、岐尾等洋面连续行劫四次,劫得糖、碗、油渣饼、薯丝、米石等,最后一次连商船也夺了,水手八人被押禁舱底,李天目带了一部分海盗载着赃物去变卖,留下看守商船的一些海盗在十六日在湄州海面被俘。在福建官兵散俘的其他海盗中,有一名是参与吕班一伙在海上四次打劫,分得八块番银之后在湄州上岸回家时被抓获的,有两名是参与陈班一伙打劫两次,分得十块番银、八百文钱回家时被抓获的。 李朝才案的叙述根据的是李朝才本人的供单,郭蔼案的叙述是根据具奏人的叙述,分别涉及广东洋面和福建洋面的海盗。 二、小股海盗的形成 李朝才所加入的大辫贵海盗集团在嘉庆二年被清军歼灭。从大辫贵邱亚三的供词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支海盗形成、发展到失败的全过程。[4] 大辫贵邱亚三是广东合浦县人,被俘时年39岁,父母俱故,并无兄弟妻子,是个“光棍”。他在安南边境的江坪挑担度活。乾隆五十七年,因贫苦难度,纠伙出洋行劫,李朝才就是在他这次出洋打劫时被抓入伙的。之后,邱亚三又与黄乙酉联合,加上派李朝才为首的盗船,这股海盗实际上拥有三只海盗船,53名海盗。根据被俘海盗的供词,我们可以看出这支海盗人员的大体情况。 邱亚三、黄乙酉、李朝才海盗人员表
资料来源:据邱亚三、李朝才等供单
在这股海盗中,我们可以看到海盗人员实际上是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主动和自愿进行海盗活动的,二是被掳入伙的。在被俘的18名海盗中,年龄最大的39岁,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7岁半,都是未婚单身。53名海盗中,安南人大约为7人,发起成立海盗组织的主要是江坪地方的中国挑担苦力,渔民、水手乃至商贩均为被掳入伙。 每条海盗船上,盗首称为老板,下设头目、“做财富”、舵工、头椗等职务,其余海盗做些“扯篷扳桨”的杂活,船上的主要武器的炮。李朝才虽派为盗首,但他的船只、人手、炮位都有老板邱亚三提供,除了李朝才参与过海上打劫活动外,其余都是新被掳入伙的海盗,内部既无头目,也无头目、舵工、头椗的分工,组织性差、战斗力弱,第一次出海打劫,被遭官兵民团歼灭,打伤落水而死的四人,另四人在押解途中折磨而死,实际战斗死亡人员为四分之一。黄乙酉从事海盗的经历,可能比邱亚三更早,包括他在内的17名海盗,战死的高达13人,占到四分之三以上。邱亚三的20名海盗中,战死的也有十分之七。 这股海盗的活动,并不频繁。从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出海打劫,到嘉庆元年十二月被歼灭,整整四年内,前后打劫共十次。时间分别为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一次,五十八年五月一次,九月、十月各一次,五十九年十一月一次,嘉庆元年十月至十二月五次。从时间分布来看,在海盗组织初创的三年多时间里,总共打劫才五次,只有五十八年的三次有较大收获,根本无法完全靠海上打劫维持生计。直至嘉庆元年与黄乙酉联合,才有了专业性海盗的特点,但很快即被官兵歼灭。由贫困起意,间歇性地出海打劫,逐渐向专业性海盗转变,大体上是这支海盗的发展过程。 小股海盗的成员,在自愿加入的前提下,也可以自由退出。比如,李朝才被掳入伙之后,参与了几次抢劫,分得银钱后就去做买卖了。之后又再次投入当海盗。同样的情况在福建海盗中也存在。吴弗四即阿班,被俘时年纪29岁,福建晋江人,父母健在,家有妻室,捕鱼为生。乾隆六十年四月被海盗许高纠入伙,从五月到九月参与了几次抢劫之后,便自己纠人做起了海盗首领,驾有两艘海盗船。从当年十月到次年元月初官兵捕获,竟在海上和陆地疯狂抢劫了八次,掳人14个。[5] 除了内陆贫民入海为盗、渔民被掳入伙之外,海上渔民见机打劫,也是海盗的一个重要来源。福建漳浦渔民蔡乞拥有渔船一条,雇了九名水手在船上作业。乾隆六十年四月,因鱼汛不旺,船内缺乏食米,面对这次注定要亏本的出海,蔡乞要求受雇水手进行打劫,有三名水手拒绝,蔡乞便将他们关押到舱底。在二十八日打劫了一艘贩运薯丝的商船之后,第二天,遇到了熟识的渔户郑一、杨虔、潘脔、陈白、吴房五艘渔船,蔡乞邀约他们一起进行海盗活动,八个拒绝的水手照例被押在舱底或为海盗煮饭,六艘渔船一下子成了一支强大的海盗船队,在海面进行了一次围劫商船的行动。但三天之后,便撞遇官兵,被悉数歼灭。[6] 从这支被俘海盗人员中,我们可以看到沿海渔民性生活方面的一些细节。在蔡乞当海盗之前,他手下的一名水手就在岸上一名14岁男孩掳掠到船上,成为他们性发泄的工具。在后来加入进来的五艘渔船上,有两艘船上分别有一名14岁和15岁的男童,审讯表明,这些男童都遭到了鸡奸。在捕获的海盗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与此类似的情况,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这种扭曲的性生活方式实际上是海上渔民性生活的常态。这种渔户、水手在出海前就习惯于在岸上伺机掳掠幼童,那么到海上遇到渔汛不旺、投资亏折时,临时起意打劫商船的情况当不在少数。在与凶险的海上风浪作斗争的同时,不少渔民也养成了好勇斗狠、为非作歹的劣性。 嘉庆元年三月,嘉庆皇帝根据福州将军、署闽浙总督魁伦的奏报,认为,“闽省洋盗充斥,兼漳泉被水后,失业贫民,不无出洋为匪。此等匪徒,随聚随散,而粤省匪船,遂有假装服饰,称为安南夷人,乘风入闽。”[7] 这个判断,至少从乾隆末年福建的一些海盗案件看,并不完全准确。 综上所述,乾嘉之交的广东、福建的小股海盗,其形成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陆地贫民入海为盗,二是被掳人员转而为匪,三是渔民因渔汛不旺、投资亏折、生计困难等原因乘机打劫。这些小股海盗的打劫,作案次数有限,往往随聚随散,不完全靠打劫为生;当然,随着从事海盗活动次数的增加,其中会产生一些完全靠海上打劫为生的海盗。 三、海盗的分赃销赃 海上打劫,遭到打劫的对象包括三类,一是海上人员,二是船只,三是船上的渔货或商货以及现金。我们这里也着重考察小股海盗对于打劫对象的不同处理方式。 对于海上人员,小股海盗最常见的做法是逼胁入伙,以扩大海盗队伍。这在我们前面的介绍中已经叙及,不再赘述。海盗杀人的情况不常见,28岁的盗首遂溪人谢亚二在江坪地方挑担为生,嘉庆元年六月纠集21人入海为盗,九月间抢劫一艘客船,因水手“叫喊拒敌”,把这名水手杀了,弃尸海中,为匪三月即开杀戒,这种情况在海盗中并不多。[8]对于不愿入伙的人员,海盗们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强迫服役,二是扣押舱底。在海盗船上服役,主要的活计是煮饭、烹茶和戽水扫舱。在船上服役时间稍长,与海盗们混熟了,也有服役者改从入伙为盗的。如果服役人数已够,再俘获的人员如果拒绝入伙为盗,往往被扣押舱底,作为人票,或作为逼迫入伙的手段。扣押舱底的生活状态,海盗供单均未提供,可以想见,除了供应饭食外,身体和精神状态都极为痛苦。有些人票忍受不了,被迫同意入伙为盗。[9] 海盗们打劫的财物,除了渔船上的鱼和渔民自备的粮食外,主要是来往南海的商船客船装载的商货、旅客的行李银钱。抓获的水手、商旅,如果不愿入伙为盗,除服役外,余均押在舱底,设法通知家属支付赎金。劫获的船只,有的改用为海盗船,有的也可以勒索赎金。 有关海盗销赃分赃的情况,供单提供的情况很少,唯有刘财发这股海盗的供单相关内容较多,[10]我们就以这份供单为基础,参酌其他海盗供单对小股海盗的销赃分赃情况作一大概介绍。 海盗们根据打劫所得财物、人票赎金的具体情况,根据贡献大小,按股分配。 刘财发是饶平县的渔民,乾隆六十年秋天开始参与一些间歇性的海盗活动。他后来买了一只农艇,雇了几名水手。刘阿听、陈阿斋等租了一艘农艇也在海边捕鱼。两船相会时,大家过船攀谈,共道贫苦,便动起了当海盗的念头。每次打劫,人数不固定,打劫之后便各自散去。 第一次抢劫,抢得咸鱼三十篓,卖给了一个渔民,得了二十块银元。参与的共五人,遂分为五股,每人各得四元。这一次,刘财发并没有因为出船并且领头而要求多分。 第二次抢劫,这股海盗的人数增加到十七人,驾着刘财发的农艇出海,打劫到两只小船,勒赎到130块银元。刘财发以“起意、出艇”为由,要分两股,于是分为十八股,每股七元,余下四元,买了酒肉吃了。从此,起意、出船也算一股,就成了这股海盗的规矩。 第三次抢劫的是一艘青头船,托两名熟人林阿堂、林阿牵把打劫的船货卖了15元,其余的货物卖了25元,共得银40元。这次参与作案的共有9人,刘财发出的船,但“起意”的是彭阿聚,于是两人各得一股半,另七人每人一股,分得四元。两名代为销赃的熟人并抓获后,其供单也称也分得了四元,显然不是实情。 这些临时结伙的海盗往往相互间并不认识,因此,打劫之后往往马上分赃。即使新入伙的海盗,如果直接参与打劫,也有“公平”分赃的机会。广西宁化人刘亚四从事海盗多年,但并没有固定的团伙。乾隆五十八年入了“矮李”的盗伙,打劫了一次,分得铜钱六千文,便在销赃的江坪做起了小买卖。亏了本钱后,第二年又加入到了周七的海盗团伙参与海上打劫。这次打劫,他竟残忍地杀死了两个人,在江坪销赃后分得七千文。之后,他又加入到另一个海盗团伙,直到被官兵抓获。[11] 但被掳入伙的,如果未参加直接打劫,而只是“帮忙”的,则未必有“公平”参与分赃的资格。广东东莞水手谢五被海盗劫持后,扣押舱底数日,无奈入伙为盗。他一共参与了四次打劫,除了一次毫无财物外,其余三次所获甚丰,但他每次只分得五百文,因为他的工作只是在海盗们抓了事主之后用竹篙“吓抵事主”。[12]相反,我们前面提到的李朝才,被扣押舱底多日之后,改为在船上服役,最后听从盗首入伙参与打劫,前后竟分得了80块银元、60千元。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小股海盗的分赃,除了盗首“老板”,赃物基本上是在直接参与打劫的海盗中采取按股均分的方式。其销赃的分式,除银钱外,或由海盗委托熟人代卖、或直接变卖。 四、清政府对小股海盗的对策 海上打劫,不论海盗团伙规模大小,在清代,一律按“江洋行劫大盗例”进行最严厉的惩治。康熙五十年四月,安徽巡抚叶九思在审题续获行劫繁邑吴文耀等客船案内首盗罗七一案,附请定按响马强盗例治罪。雍正三年,专订江洋行劫大盗例,至乾隆五年与响马强盗例合并: 凡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处枭首示众(如伤人不得财,依白昼抢夺伤人,斩)。其江洋行劫大盗,俱照此例立斩枭示。[13] 因此,自康熙五十年以后,所有被俘海盗,都是根据这个条例处以斩首枭示的。 对于为海盗强迫而服役的受害人,清政府也是作为为海盗提供服务的人犯,照“为盗服役例”发往回疆为奴。被胁鸡奸者也要判杖一百、徒三年的徒刑。[14]这种对于受害人也进行惩治的做法,有失法律的公平,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政府惩治海盗的严厉程度。 根据清代律法,上盗与分赃,是依强盗律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销买盗赃三次以上的,照例发近边充军,在海口枷示一年,再行发遣。[15] 强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其有知情而又分赃者,如强盗问拟斩决,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者,杖一百。[16] 强盗案内,有知而不首,或强逼为盗,临时逃避行劫,后众盗分与赃物,以塞其口者,照知强窃盗之后分赃律科断,不得概拟窝主分赃不行之罪。[17] 清代地方官呈送的海盗的供单,案情基本上是根据上述律例的条文整理呈报的,因此,其中的详略大有文章。一般海盗供单中,注重上盗、分赃的罪行,而不记录上盗的过程、分赃的数额等具体情况。刘发财一案之所以将按股分赃记录得十分详细,其落脚点之一就是林阿堂、林阿牵也参与了分赃。因为在此案中,两人并未上盗,只参与销买盗赃一次,难以依例入罪,如果参与分赃,则可照知强窃盗之后分赃律科断,刀笔吏的入罪故意昭然。但供单提供的细节过于详细,40元赃款分为十股分配,九人上盗,起意的彭阿聚和供船的刘财发各得一股半,其余七人各得一股,正好十股,林阿堂、林阿牵怎么还能分得一股?当然,由于刀笔吏的精明,一般情况下,供单作假的情况很难发现。这种自露破绽的供单在档案文献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尽管从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通过严刑峻法对海盗进行惩治,但是,乾隆末年到嘉庆年间沿海贫民和渔民聚散无常的海盗活动并没有停止,在安南黎氏政权出钱封官支持海盗活动的背景下,闽广海疆不仅出现了规模庞大的海盗船队,小股海盗的活动也十分猖獗。 嘉庆四年,御史郭仪长谈到了广东海盗销赃和息泊的地方:“羌平[即江坪]与安南东京对峙,商獠错处,洋匪携赃时来交易,商人贪其利,讳盗不言,且有赍盗粮而收其利者。此洋盗贸易之地也。广东雷廉,海外孤悬一山,突兀辽绕,名曰白龙尾,洋匪结党泊船于斯。商船来往,多被劫掠,此洋盗聚集之区也。当夏之时,西南风起,客商载货而来,盗船挈党而出,或打劫货船,或扰夺附海村市,此洋盗出没之候也。”[18]江坪地处安南,清政府固无可如何,郭认为,“守汛兵丁,往往明知盗船湾泊,畏缩不前”,是海盗剿而不灭的重要原因。同时,他认为,对于被抓获的因胁逼当海盗的人,依法“同时授首,殊觉可悯”,应该区别对待,如查明确系被掳逼盗,可令亲属乡邻保回释放,“其被胁之年壮力强者,分配哨船,给与钱粮,令将弁管束,随同出洋缉盗。彼必熟悉盗中情形,及船泊何处、贸易何地,出入何时,应用何法缉捕,此亦弭盗之一法也。”清政府对于“江洋行劫大盗”的条例并未因此修订,但实际操作比这走得更远,那就是采取大规模地招降纳叛的措施,来解决大股海盗的问题。 嘉庆元年有份佚名奏折谈到了关于福建海盗的情况,一是聚集在岛屿之中,船数达几百条,多在海中截劫商船,掳人入伙;二是安南“番贼”,器械极利,官兵见之则避遇,商船如一呼即至,则稍劫而已,如抵抗逃逸,则掳货杀人烧船;三是沿海贫民伺机为盗:“沿海贫民,朝出暮归,或假作渔船,或假[作]商船,遇有货船,则劫之。出则为盗,归则为民也。”他认为,对于这种零星的小股海盗,“欲除甚易。水师官兵诚严巡哨,有不能胜、不能捕,则尾其上岸,至村中则会陆而擒之,无不获矣。最要在严汛防、乡保。此种贼未有不与讯防、乡保通者,或贪其利,或畏其威,或因畏而生贪,而遂与结好者。盖洋贼必择可上岸之处,而后上,必择可下海之处而后下船,非可以随便泊也。”因此,惩治这类海盗,只要杜绝官兵受贿、严格保甲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19] 但从这些小股海盗实际抓捕的情况看,都是在海上猝遇官兵、逃避不及时被抓获的,乡保组织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随着安南西山政权的覆灭和闽粤大股海盗如蔡牵、朱濆、郭婆带、张保等被歼、招安,闽粤海疆的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但是,对于沿海贫民、渔民“出则为盗,归则为民”的小股海盗,清政府仍然无从措手,只能靠官兵的海上常规巡防进行防范。 19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轮船在海上货运、客运使用日广,沿海贫民、渔民使用的木质帆船在体积和航速上无法与之匹敌,这种零星小股海盗的活动遂趋于式微。光绪十一年,一伙由粤、澳、越三地海盗、贫民和渔民组成的五船连?的178名海盜团伙置备炮械,仅打劫两次即被官兵歼灭。[20]这一方面说明小股海盗只有多船连?才能成功打劫商船,但在清军水师武器装备和船只已经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这种海盗组织形式和船只装备已经很难持久。军机处录副奏折显示的最后一份海盗案件是在光绪十五年广州零丁洋面打劫渡轮的两名海盗江亚秋、叶亚宽,连是否驾船打劫的细节都未提供,便把两人枭首示众了。[21]而在广东同年上报的光绪十三至十五年枭示的五十名海盗清单中,绝大部分海盗都只打劫了一次,作案的团伙人数绝大多数只有二三人,并且都未提供具体作案细节,[22]我推测,这种团伙的规模只能主要是冒充水手或乘客在船上直接打劫,这种打劫的性质与一般海盗显然不同,但为引用“江洋行劫大盗例”,只能隐去驾船打劫这一细节。 “江洋大盗”随着海上运输交通工具的变革,作案的主体和作案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可能持续了上千年的单帆小渔船由打鱼而打劫的小股海盗于是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个历史过程,还有待于史学界的深入探讨。 [1] Dian. H. Murray, Pirates of the SouthChina,1790~1810,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美]穆黛安著、刘平译:《华南海盗(1790-181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李朝才等供单,见录副奏折,两广总督长麟、广东巡抚朱圭为拿获海洋盗犯审明办理折(乾隆六十年三月初八日奉朱批),档号03-0469-006. [3] 录副奏折:闽浙总敊伍拉纳乾隆六十年五月初九日奏,档号03-0471-002. [4] 录副奏折:洋盗邱亚三等人供单,嘉庆二年,档号03-2426-038. [5] 录副奏折,署闽浙总督魁伦等呈为拿获闽浙海洋盗犯吕锡等供单,嘉庆元年正月初十日,档号03-2340-002。 [6] 录副奏折,署闽浙总督觉罗长麟乾隆六十年六月初八日奏,档号03-0471-021. [7] 《仁宗实录》卷三,嘉庆元年三月。 [8] 录副奏折,洋盗谢亚二等人供单(嘉庆二年),档号03-2426-039. [9] 录副奏折,粤省洋盗供单(乾隆五十九年),档号03-1289-038. [10] 录副奏折,署两广总督朱珪呈为拿获洋盗刘财发供单,嘉庆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档号03-2341-011. [11] 录副奏折,粤省洋盗供单(乾隆五十九年),档号03-1289-038. [12] 同上。 [13] 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85页。 [14] 录副奏折,署闽浙总督觉罗长麟等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奏,档号03-0471-046. [15] 录副奏折,闽浙总督魁伦等嘉庆二年九月初二日奏,档号03-1685-056. [16] 田涛、郑奉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 [17] 田涛、郑奉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 [18] 录副奏折,江西道监察御史郭仪长嘉庆四年八月十二日奏,档号03-1686-013. [19] 录副奏折,嘉庆元年佚名奏折,档号03-1684-080~084. [20] 录副奏折,两广总督张之洞等光绪十一年七月初一日奏,档号03-7351-039. [21] 录副奏折,两广总督李翰章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初十日奏,档号03-7357-019。 [22] 录副奏折,两广总督张之洞呈广东省就地正法洋盗名数犯名案由清单,光绪十五年七月初三日,档号03-7356-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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