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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机分案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廉石网

 徐徐读书 2014-08-07
关于随机分案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发布时间:2014-07-22

随机分案制度是指诉讼案件经立案部门审核后,依据审判、执行部门确定的分案方案,以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为基础,运用计算机分案软件直接将案件分配给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随机分案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省高院要求,全市法院对受理的各类案件全部实行随机分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随机分案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随机分案制度的不断完善,市中院纪检监察部门采用书面调查、座谈讨论、检查台帐资料等形式,对全市法院随机分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

一、制度执行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随机分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市中院专门制定了分案工作实施办法。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全部实行了随机分案制度,计算机分案软件运行状况良好,审判、执行部门能够按照制度明确的规定程序变更承办法官,随机分案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一)案件变更率较低。随机分案制度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原则,案件经立案部门审查后,运用计算机软件将案件分配给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办理。制度同时允许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对具有五种情形的可以变更承办法官。从今年以来各法院和中院各部门案件变更统计情况来看,多数法院和部门能够从严掌握案件变更标准,案件变更率较低,对符合五种情形,确需变更承办法官的均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少数法院和部门因计算机分案软件出现技术性问题,变更率较高;当然个别单位、部门也存在把关不严,出现变更率较高的情况。   

(二)案件变更原因多样。根据分案办法规定,对五种情形可以实行指定分案:一是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二是承办法官因工作变动、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变更的,三是因地区分工、专业分工需要或者关联、系列案件审理需要等特殊情形的,四是因诉调对接、统一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需要的,五是审判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其他情形。从调研情况来看,前三种情形界定内容比较明确,容易掌握控制,如将关联案件合并办理,虽然部门变更承办法官较多,但符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后两种情形则相对比较笼统,尤其是第五种情形难以准确界定,给部门变更承办法官留下较大空间,使制度作用发挥受到一定影响。调研中也发现,有部分案件变更系计算机分案软件自身原因,导致案件不能自动分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或个别法官出现集中批量收案等情况,部门有必要作出变更。

(三)案件变更程序规范。分案办法规定,部门变更承办法官要符合五种情形,经庭(局)长会议或庭务会议研究确定,填写《承办法官变更登记表》,由庭(局)长确认签字后,交立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调研中发现,多数部门在变更承办法官时能够对照五种情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但少数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变通情况,由法官自己申请,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官工作情况确定变更。调研中未发现未经审批、未填表格、立案部门径行变更等情况。

(四)加强案件变更管理。按照省高院的规定,分案监督管理职能属于立案部门。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将分案监督管理职能分属于立案和审判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主要由立案部门负责。管理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规范审核审批。所有案件变更都需经过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部门对登记表进行审查、办理、存档。二是定岗明责。立案部门对案件变更实行专人、专用密码办理,并对本岗位的案件变更工作负责。三是审判管理部门定期检查通报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促进随机分案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全市法院在贯彻执行随机分案制度时,也发现制度、分案软件与实际工作之间还存在一些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制度不够严密。建立随机分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改变长期以来由立案部门分案、业务部门定案转变为运用计算机分案软件进行分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案环节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从调研情况来看,少数部门利用第四、五种情形,存在法官自己申请变更或部门负责人直接确定变更,填写《承办法官变更登记表》后,交立案部门按程序办理案件变更手续。这种做法,虽能防止由立案部门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的现象,但案件到业务部门后仍然存在人为因素,制度存在顾前不顾后的现象。

(二)案件变更把关不严。随机分案制度最关键的在于能不能严格控制指定分案,做到指定分案的理由具体明确、正当合理,并接受有效监督,尽量减少人为因素,不让人情案、关系案有机可乘。但少数法院和部门对此把握不严,忽视制度防控廉政风险的价值,单纯从方便办案角度对案件予以变更,导致案件变更率较高。许多案件变更过多强调“办案效率”、“平衡办案”、甚至以“工作需要”为由变更,变更理由不透明、不公开。

(三)监督管理有待加强。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案件变更完全由立案与审判、执行部门协商确定,立案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基本处于程序性管理,业务部门在案件变更程序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监督制约,导致案件变更出现一定的随意性,起不到真正的相互制约作用。而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之一的审判管理部门则处于程序之外,实际未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分案软件存在缺陷。调研中发现,分案软件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影响了制度执行。一是不按设计的规则运行。有的案件不能按照预设的程序,将案件分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手中;有的法官异常集中批量收案,收案数明显超过其他法官,造成法官之间收案明显不均,需要通过部门负责人指定分案,平衡法官收案数量。二是同一原告或被告的同类案件,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分到同一法官手中,只能通过部门负责人指定分案进行调整。三是执行督促履行的案件,不能分到原督促履行法官手中,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部门负责人只能对案件进行变更。四是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时不能分到原法官手中。这些案件,有的是调解成功需要立案出具法律文书,有的是调解不成需进入审理程序,这类案件都只能通过案件变更分到原法官手中。五是同一件案件,因退回补充材料等原因二次分案的,不能自动分到原经办法官手中。六是按照优先分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手中,客观上存在鞭打快牛的现象。该规则也未考虑庭长、副庭长等人员的分案系数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随机分案制度是优化职权配置、制衡权力运行、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有效措施,是法院构建惩防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随机分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制度实际操作中严格把关,从严掌握,尽量减少案件变更的人为因素,真正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分案软件。目前运行的计算机分案软件,虽然运行状态良好,但与审判管理要求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对制度执行的造成一定的影响。针对已经出现的实际问题,上级法院要协调立案、审管、技术部门加强调研,排查存在问题、梳理分析原因,对能够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及时予以修正,进一步完善随机分案制度。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一是调整分案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分案监督管理以审判管理部门为主、立案部门为辅。分案工作既是立案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也涉及到案件运行和审判管理。立案部门由于受到自身职能的限制,对指定分案难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相比之下,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运行、案件质效、均衡结案等工作承担了日常管理职能,对指定分案审查更加有利。二是调整确定程序。案件变更程序最终确定为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审判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立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审判管理部门在审查确定时,可以要求业务部门进一步说明变更理由,必要时可提请分管领导确定。这样的调整可将提出案件变更的业务部门和审查确定部门相互分离,既增加了监督制约环节,也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综合管理和考评。

(四)进一步严格案件变更审查。一是进一步严格变更条件。对规定中允许变更的情形,要严格掌握。尤其是对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更要从严。对确实需要变更,不变更对审判质效确有影响的,应当予以变更。对虽符合变更情形,但可变可不变的,一般不予变更。二是进一步明确变更理由。申请案件变更,必须符合规定的五种情形。凡是理由不成立、不明确的,要求予以补充说明,增加公开透明,否则不得准予变更,防止极个别案件鱼目混珠。三是变更确定实行合议制。建议由审判管理部门案件评查组或相应机构进行审查确定,经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立案部门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案件一旦变更后,承办法官应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情,并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完善考评、通报等制度。对案件变更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处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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