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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车辆保险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权

 长江一孤岛 2014-08-07

如何确定车辆保险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权

作者:欧阳九林  发布时间:2014-03-25 11:36:08


一、简要案情

原告叶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纠纷一案。201376日,原告叶某驾驶一辆小轿车鹿寨县某路段,因操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了警,并报告了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原告与被告因保险理赔多次协商未果,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费、物价局鉴定费、车辆施救费15万多元。原告叶某住柳州市鱼峰区水南路,被告保险公司地址在柳州市城中区湾塘路。该案在立案审查阶段存在分歧,如何确定该案的诉讼管墨辖?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存在的分岐

该案对被告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在管辖权上没有异议,但对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如何确定存在两种分岐:

第一种观点: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是对车辆进行管辖的部门,行使车辆的登记、管理权,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所在地,该地是属于柳州市城区。

第二种观点: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是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的住所地,理由是:如果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是登记注册机关所在的,在县由交警大队登记很容易设别,在城市有多个城区统一由市交警支队登记管理,此类案件集中在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体现管辖均衡原则,也不方便被保险人诉讼,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应理解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的地址。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是运输工具所有权人有的是个人所有,有的是单位所有,对个人使用登记地,对单位使用注册地,二者合一简称登记注册地;二是从案件管辖均衡的原则,从法条的理解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应为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的住所地;三是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说,被保险人是弱势群体,从保护弱势群体、方便群众诉讼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应为车辆所有人的住所地,这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

四、此案如何管辖

此案按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柳州市城区法院有管辖权、按车辆登记注册地管辖,鱼峰区法院有管辖权、按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鹿寨县法院有管辖权。按管辖的原则,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首选应由被告所在地城中区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鱼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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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丽    

文章出处: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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