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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还需明确

 神州国土 2014-08-07
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还需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王守安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靠破坏环境发展经济,结果是非常可怕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服务大局一直是检察机关长期坚守的重要理念,检察机关应将履行职责服务生态建设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全方位发挥职能作用,多方面服务生态建设。 

    检察机关承担多种职能,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当立足职能,依法作为。在办理有关生态环境的案件中,应该注重办案效果,延伸职能。锡林郭勒盟两级检察机关在服务生态建设中把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发挥得很充分,在力争有所作为的情况下,做到依法、有度,难能可贵。 

    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比较复杂,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行为界限难以认定,在办理这样的案件中,在认定事实证据上要做得更为扎实。要用好现有的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要更加注重办案效果,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外,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出台更符合现实、更详尽的司法解释,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二是相关的鉴定制度还不健全,查办破坏环境的犯罪需要对犯罪造成的后果作出鉴定,但是由哪个机构来作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等,相关规定并不明确,需要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查处相关案件的阻力比较大。行政执法案件很多,但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案件比例很低,相关办案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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