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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环电动车虚假宣传

 红盾书屋 2014-08-08

[转载]中科三环电动车虚假宣传

 (2014-07-18 16: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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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业务研讨
申    诉    书

申诉人:罗**   电话  13879674***地址:吉安市吉水县城

被申诉人:吉安市吉州区三环世纪星电动车店  电话:8897***

被申诉人:天津市中科三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电话:022-88532777

 申诉请求:

一、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工商部门查处结果依法书面回复消费者

    二、退货款2520元依法赔偿2520元。并报销误工费。车费

    三,停止欺诈行为,问题产品反厂整改

 申诉理由:

    2008年8月31日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吉安市吉州区三环世纪星电动车店当时促销人员向我推荐了“三环”牌电动车这款产品,并称该产品获“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电动车十大影响力品牌”申诉人将该产品与其他品牌对比后,认为该产品是“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电动车十大影响力品牌”,应该有保障,于是申述人以25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回去后感觉有些上当了。于是在网上查询了相关的法规,发现上诉产品涉嫌违规。

   根据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关于停止发布含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 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的规定。

三环”牌电动车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申诉人认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此申诉人根据 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认为被申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经营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造成了不和谐因素。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净化消费市场特向工商部门申诉。还消费者一片蓝天。请贵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请求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同时在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申诉人,以及在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没财物的处罚后依法给予申诉人奖励。

此致                                                                     

吉安市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    发票复印件一份

三环牌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三环牌电动车照片一张

                             申诉人:

                         

  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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