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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受损混合过错共同赔偿

 神州国土 2014-08-11

楼上装修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受损
混合过错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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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小林是某公司职员,2011年东挪西凑花18万元在滑县县城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楼房。2012年1月,小林和女友找到周某经营的装修公司,经协商,由周某为小林装修该楼房,小林必须使用周某公司的装修材料。2月1日,小林向周某交了5000元的装修款,周某出具收据一份。次日,周某组织工人李某、毛某装修小林的房屋。因该房屋厨房的水管未安装水龙头,只是用软水管套住出水口折叠后用铁丝扎住,平时该居室的水管一直保持关闭状态,李某曾催促小林在软水管处加装水龙头,但小林一直未予安装。3月6日,工人李某使用厨房的水做饭后,因疏忽大意没有关闭水管的总阀门,当晚自来水水压升高,厨房的软水管捆扎处崩开,因当晚两名装修工人均已回家,该房屋内无人,自来水一直外流,漏水浸泡地板后下渗,致使所装修房屋的楼下住户的室内装修、物品损坏。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共给楼下户主小军等4家造成经济损失2.3万余元,其中小军损失2300元。

    事件发生后,3月12日,李某、毛某为小林出具承诺书一份,其内容为“2012年3月6日,我方施工失误,下班后忘记关水管,造成小林房屋内大量积水,积水下渗后造成楼下住户房顶、墙面损坏,系我方责任,承诺予以修复或经济补偿”。后经多次协商,因三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小军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林、周某、李某、毛某共同赔偿自己损失5000元。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装修工人李某、毛某在使用被告小林房屋内的自来水做饭后,明知不关闭总阀门有可能造成水管漏水,而没有关闭自来水总阀门,导致漏水、渗水事件的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二人系周某的雇员,该赔偿责任应当由周某承担;小林在李某的催促下仍未安装其厨房的水龙头,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小林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小林赔偿小军损失300元,周某赔偿小军损失2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4名被告谁应当赔偿小军的损失。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厘清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首先,小林和周某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周某为承揽人,小林为加工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房屋修缮合同,承揽方周某应当按照定作方小林提出的要求完成房屋装修工作,小林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其次,作为装修公司负责人的周某为了完成承揽的工作,雇用工人李某、毛某对小林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周某和李某、毛某之间劳务关系成立,提供劳务者李某、毛某因劳务关系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者周某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毛某作为周某的雇员在从事房屋装修的过程中,因在使用该房屋内的水管后,没有及时将水管的总阀门关闭,从而造成自来水在房屋内任意外流,并渗透至楼下的4户业主,从而造成损害,李某、毛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李某和毛某系和周某存在个人劳务关系,为周某的雇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而,作为雇主的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房主小林明知其水管上安装的软水管有可能造成漏水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李某要求安装水龙头后仍没有安装水龙头,结果在李某二人使用水管后因未关闭水管总阀门,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小林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小军的损失是因李某二人和小林的混合过错造成的,该损失应由过错方共同承担。 (程永杰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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