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暨反诉状 案号:(2014)XX法民一初字第XX号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辩人兼反诉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存在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本单位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XXX收购合同》,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废料,该合同显然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又约定废料作价出售给答辩人,该合同又属于买卖合同。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被答辩人都没有义务向答辩人支付人工费,该人工是直接为被答辩人清理废料所支付,且该员工属于被答辩人单位职工,显然应该由被答辩人支付工资,要求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XXX收购合同》显然上述条款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被答辩人要求XXXX元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2012年1月11日到2014年4月2日,长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废料、收购废料的复式合同。2012年度答辩人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13年至2014年度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13年7月XXX元货款已经付给被答辩人,因此合计XXXX元应当予以扣减,即被答辩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开具2012年1月11日以来XXXX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X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11日起,反诉人开始为被反诉人收集、清理并收购被反诉人指定的废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文件、传真文件、银行转账等形式确认并结算。从2012年1月11日到2014年3月2日,反诉人先后向被反诉人支付XXXX元的废品款,但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说明在买卖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系出卖方必须履行的一项税法义务。《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鉴于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反诉人不能依法进行税额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损失。显然,被反诉人有义务向反诉人开具该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反诉人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正因为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反诉人才不得不从2014年3月2日起拒付废品货款。显然被反诉人过错在先,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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