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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上诉补充意见

 张汝印 2014-08-13

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上诉

补充意见

 

原审案号:(2013)某某法刑初字第284

 

上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已上诉至贵院。鉴于本案的关键在于查证被害人是否横穿有水泥隔离设施的马路,即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从而“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特向贵院申请开庭审理。

一、本案的关键证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八种证据的一种即“鉴定意见”,且“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审查起诉阶段到一审阶段,辩护人一直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并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但被一句“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驳回,未对辩护人申请意见做出解答。

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所查明的事实,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第一项“道路基本情况”中“道路隔离设施”明确存在“混凝土隔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法律明文规定被害人在该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路段不得横穿。交警部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将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道路当成普通道路,从而将行人“不得跨越”的禁止性条款错误适用成“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限制性条款。

既然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故意遗漏了道路中间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没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禁止”条款而是适用第六十二条“限制”条款),那么这种漏洞百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需要直接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确认。

二、被害人是否存在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说明公诉机关有义务证明上诉人构成犯罪。被害人是否存在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即公诉机关应当证明被害人没有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严重过错,从而明确“上诉人有罪”。公诉机关不能排除被害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合理怀疑”,那么公诉人的指控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及“疑罪从无”原则,原审法院理应对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不予接受,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上诉人无罪。

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事故现场存在道路隔离设施,而且肇事车辆左前方有碰撞痕迹上诉人供述被害人从左边隔离带跑过来,这些足以认定被害人是在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时不幸身亡。被害人是在道路隔离设施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只能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所致,否则只可能是在右边(慢车道)而不可能是在左边(快车道)发生碰撞。此外,即使原审法院认为不能查明被害人是否存在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那么也应该按照举证责任认定公诉人的指控证据不足,而不能转而要求上诉人“自证清白”。

三、上诉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说明只有在上诉人存在“应当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唯一的过错是没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上诉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降低行驶速度”,而且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过错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中并不属于过错,只有超速才属于重大过错。

在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道路上正常行驶,要求作为司机的上诉人预见到有行人会在午夜出现在道路中央,这显然超出了上诉人的责任范围。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审法院强行要求肇事司机预见到午夜有行人会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背了“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原审法院将有隔离设施的道路等同于普通道路,从而造成了严重错判。

 

综上所述,被害人在由隔离设施的道路中央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属于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严重过错行为,要求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自证清白”违反了刑事举证原则,建议贵院在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余某某律师

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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