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是原则,但不是说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要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需要对哪些事实举证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最终要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在适用法律之前,必须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法院所要查明的事实也是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需要证明的事实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如关于法院管辖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等等方面的事实。 三是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所不知时,也会成为当事人需要证明的事实。 四是特别经验规则。众所周知的经验规则无需证明,但若运用专门性经验规则且为一般人所不知时,则需加以证明。 3、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4、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出示证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 5、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是否可以不出庭? 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因此,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一般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但是,离婚案件例外。因为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些都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些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6、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哪些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但对什么是新的证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新的证据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7、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有哪些工作?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地调查,它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①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②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③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④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⑤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8、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时因某些原因可能无法调查收集证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9、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当事人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同意证据保全的,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来保全证据。 10、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12、几种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3、哪些人适用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4、书证和物证必须提交原件、原物吗?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15、当事人可以对哪些人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6、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提出复议?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7、当事人如何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当事人申请回避必须说明需要回避的具体人员、回避的理由,证据及证据线索。 申请回避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 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8、哪些证据不能在法庭上公开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下列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进行质证: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19、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如不能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0、判决的宣告方式有哪些?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审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不论哪种形式的宣判,在宣告判决时,都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这是法院的义务。 21、当事人有新证据,应当在什么期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2、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如何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时应当出庭,其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属于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果属于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并进行判决。 23、证人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对于证据的出示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顺序是: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24、当事人在法庭上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有什么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允许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增加了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性,也就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 但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必须要注意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25、询问证人是否可以使用引导证人的言辞? 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也就是说,禁止使用诱导证人作证的引导性问话。所谓引导性问话,就是暗示了问话人希望得到的回答或者是暗示了证人尚未作证证明的争议事实之存在的问题。 26、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知识经验的一般人都知道的事实。例如重大历史事件、日常生活知识等这些大家都知道的事实,不需再证明。 27、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29、出现哪些诉讼情况,应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30、哪些情况下案件可以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院已发出开庭审理的通知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进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庭审工作无法如期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审理日期的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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