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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包庇纵容法官违法乱纪!

 超越梦想之上 2014-08-16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包庇纵容法官违法乱纪!
  
   我是受害人的父亲,2007年6月3日湖南省蓝山县发生一起重大杀人案件,我儿在湖南省蓝山县被一伙目无王法的匪徒杀害,现在凶手彭剑啸已抓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管文元、卢勇、吴斌,在一审中三名法官枉法裁判;
   1:故意编造“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错误适用法律,将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杀人犯彭剑啸判处死缓。
   2:他们非法剥夺了我们的庭审质证权利。
   3:他们草率开庭审理,不严肃不认真,如此对待罪大恶极的杀人命案。
   (1)他们开庭前的通知有如儿戏,三次电话通知时定时变;
   (2)就在短短的两个小时的开庭时间里,审判长管文元就走出法庭接了5次电话;审判员卢勇出去接了2次电话;代理审判员吴斌也出去接了电话。对待杀人命案竟然如此不严肃,怎能让老百姓放心他们会公正司法。而他们在宣布法庭纪律的时候,却要求所有人员关闭手机。
   4:更令我们不能容忍的是:具有法律权威性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竟然出现多处错误。
   法院判决书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案件的最终司法处理结果及态度,具有法律权威性,须经办案人员拟出初稿后,由庭室领导审查批示,再由法院院长主管副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才能分发给当事人。但管文元、卢勇、吴斌他们却将如此严肃的法律文书视为儿戏,
   (1)竟然多处将被害人高强的名字当作杀人犯写在判决书法院认定的事实当中。如:第7页“看见‘高强’手上拿了一把匕首,听他讲他拿匕首捅了高强。”;
   (2)第11页的本院人为中“由于被告人高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高强造成致命伤害,导致其死亡”;
   (3)第15页错误地引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被害人高强明明是被无辜杀害的,在已审同案犯的三个判决书中均已明确认定:被害人高强无任何过错。真不知他们几个“法院老爷们”所谓的被害人的有过错是从何说起来的?他们这样做是对死者的大不敬!也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
   综上所述,管文元、卢勇、吴斌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帮助犯罪分子开脱罪责,故意编造减轻情节,将杀人犯重罪轻判等枉法裁判行为。可见他们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及我国法律规定,他们这样的人也根本不适合在司法系统工作。故特向您们提出请求,对他们依法予以严惩。
   我们曾经向市、省、中央有关机关反映了上述三个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官官相护,根本不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规定的“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和第43条规定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作出了条例规定种类之外的所谓的“通报批评” 。
   在我国倡导建设法制国家的今天,永州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如此包庇纵容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叫老百姓如何相信他们会依法公正司法?
  
   我的电话:13085427641 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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