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能立案执行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廖云英 发布时间:2009-04-24 09:57:50
笔者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很多当事人误把判决主文中载有“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的生效判决和确认所有权的生效判决作为依据申请执行。实际上对于判决主文不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能立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依据该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须具有如支付金钱、交付财产、完成一定的行为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对于判决主文只笼统载明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并无具体执行内容的,不具有可执行性。除非判决主文已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进行复述,且合同内容具有给付内容,该判决才具有可执行性。 确认之诉只是对某一权利归属的确认,一方不具有履行义务所以也不能作为申请法院执行的依据。 编辑:王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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