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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客

 法律读书屋 2014-09-03
(法官培训讲稿之一)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张杰

序言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反映案件争议和诉讼请求、记载司法活动过程、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产品,对于贯彻执行法律、解决矛盾纠纷、宣传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稳定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大家都在讲司法权威,那么对司法主体而言,司法的权威是司法裁判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也就是说司法权威的本质是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而裁判文书正是这种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载体。应当说,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是法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晴雨表和试金石。只有充分说理的裁判文书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才能承载起司法权威。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总体要求,应该是格式完备、结构完整、内容条理、语言精当、说理充分,并能充分反映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过程,能让当事人明法晓理、胜败皆服。

第一部分 基本指标及参数

一、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 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148。 

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三、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一般均为黑色。 

四、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但法院判决书正文中习惯全部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页码字体为4号宋体字。

2、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3、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4、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第二部分 构成及规范

一、头部

第一行字是法院名称,小标宋体2号字体。

第二行字是民事判决书,宋体1号字体,大标加粗。

以上两行要居中排列。

第三行字是(××) 初字第×号,仿宋3号字体,靠右边项格。

需要注意的是:

1、第一行字涉外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区法院不能加“山东省”,之前加“××市”,县法院可以加省。

2、第一行前空一行,37mm。第一行与第二行、第二行与第三行均空一行。

这三行的字体是不一样的。

二、当事人的情况

原告:×××,  92格式加“:”,最近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都加“:”,从语法上来说,点冒号更符合语法要求。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要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并且在其自然情况之后,要括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等代码信息。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姓名要以身份证上记载的为准,不一致的要打括号说明。

(2)年龄要用出生年月日,不建议写年龄多大。

(3)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现在籍贯不用写了。关于住址,城市居住的当事人写到小区楼号即可,不要写到单元号。这只是一种定位,写得太细,反而不便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写经常居住地。

(4)农民身份的写农民,然后写住某县某乡某村。

(5)系个体工商户的,要在其姓名之后打括号,写明“××业主”。

(6)是集团诉讼的,写×××等,名单附后。

像有40~50个当事人的,名单附后,应当说更好些。这类诉讼要先告知当事人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数量是2-5人,每个代表人可以委托1-2个代理人。如推举不出代表人就让当事人单独起诉。单独起诉的好处还是很多的。

2、当事人是法人的。

名称后加句号的,住所地后加“:”号。前边是“;”的时候,住所地后就不能加“:”号了。这是语法上的要求。

不是法人单位的写“地址”而不用“住所地”,如支行、所、联通公司等。

另外要注意,上述情况写完后,一定要加上质检部门编制的当事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有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而不是总经理。

要注意区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区别。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工作者的问题。我们知道,代理分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公安局、司法局的人员是不是法律工作者?答案是他们不属于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官、检察官才是法律工作者。那些持有司法厅颁发的法律工作者证件的是不合法的,是不合乎规范的。建议大家一起来抵制这个问题,凡这些人代理的一律按公民代理来处理。

另外一个问题是,委托代理人是特别授权代理的,可在委托代理人后面括注“特别授权代理”,以反映其在诉讼中行使的权利。

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称谓之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三、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一部分主要说明案由、审理程序、当事人到庭情况,另外要加上什么时间受理,什么时间开庭。

原告×××诉被告××× ××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标点符号问题,这段话中,在一般情况下一共是3个句号。

2、注意当事人未到庭情况的表述。不能写成“拒不到庭”,应当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告送达的,写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明“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共同诉讼中,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而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或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恢复审理,或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等也应在此一并写明。

如果一审未公开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因)对此案不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关于案由。

什么叫案由,我理解就是案件的由来。实际上这样解释也还是不够妥当。

通常来说,案由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用途:

(1)司法统计上的作用。研究室每月的司法统计都是按具体的案由来上报案件审结数量的。

(2)业务庭的名称、职能也是根据案由来划分的,即划分各业务庭的具体业务范围。

(3)案由一旦确定,就意味着适用什么法律来处理,是适用什么法律的标志。

(4)代表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纠纷性质。

应当说,案由与案件起因和争议有关,是对案件的大致分类。

确定案由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大案由、小案由的问题。

原则上应选大案由。这样既简洁,又便于司法统计上的归类统计。

但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里面就可以有大案由和小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这类案件,都应选用小案由。

像劳动争议案件最好只使用大案由。

(2)案由要列准确,写作上要规范。要力争通过案由尽量地反映案件的信息。

(3)审判庭能不能改变立案时确定的案由?

案由的确定是审判业务的一部分,要看案件是什么法律关系,具体适用什么法律,有些案件在立案时这些东西并不十分明晰,所以立案时确定的案由在经过审理后是可以改变的。错的就要纠正过来。

是不是所有的案由都能改?不是全部的都能改。像以下二种案由不能改。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

还有像票据纠纷,这些都要依当事人的选择,法官不能行使释明权。

四、诉求与辩称

包括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和第三人述称。

民事判决书应当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部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的请求务必要列清。当事人列出的项目要一一列明,没有要求的不要列。

(2)当事人自己承认的事实务必写上,因当事人确认和承认的事实原则上不予调查。

(3)当事人的概况和案情需要的要写上。

在这部分法官只能总结、摘抄,千万不能改编发挥。

在概述内容时,必须客观,不能流露出法官的主观意向。

原告诉称部分应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辩称部分,要概述被告答辩的意见和证据,应着重反映被告对原告起诉事实、理由和请求的认可或辩驳意见。

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不能写成“被告未作书面答辩”,而应写“被告在庭审中口头辩称┄┄”。

第三人述称部分,应概述第三人的意见和证据。第三人未作出书面陈述,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陈述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不能写成“第三人未作书面陈述”,而应写“第三人在庭审中口头述称┄┄”。

五、法官对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认定

亦即经开庭审理认定的事实。

大致有两种写法:

第一种写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92样式”即“经审理查明”。这种写法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目前在逐渐淡出视野。

第二种写法,“经审理本院认定”。这种写法更能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更能体现法官作为裁判者的中立形象。

书写这部分时,要做到层次清楚。

对法院查明事实部分,要区别情况而定。

(一)如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时,应贯彻繁简分流的原则,写明案件主要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即可。即:经审理本院认定,┄┄(写明开庭审理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的主要内容)。

(二)如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时,可把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分别来写。

即:经审理,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写明无争议的事实,注意叙述要有条理性,不要支离破碎)。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异议:一、关于××问题,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写明××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采信。二、关于××问题,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写明××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采信。三、┄┄。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诉讼标的。

民事判决书应当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尽量的在本部分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行使释明权予以明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也应当在事实构成部分予以说明。

(二)关于争议焦点。

民事判决书应当在全面反映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准确概括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概括的争议焦点有异议的,应当在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或庭审中没有争议的事实,民事判决书应当在概括争议焦点时予以简要说明。

(三)关于对证据的列举和分析。

民事判决书对证据的列举和分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文书中引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当是当事人无异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或者经过庭审质证后能够确认的证据。

2、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进行合理的列举、分析和说明。

3、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予以合理的分析和说明。

4、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对相关证据不再进行列举和分析。

5、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数量较多的,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后认为与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性或者关联性较小的证据,不再在民事判决书中列举,但应当在判决书附件的证据目录中予以记录。

其他需要注意的几个小问题:

1、行文中切忌使用形容词。

2、不能过分的口语化。例如,“乱把”、“ 聋汉”等。

3、不能地方土语化。例如,“大约么”—差不多、“吱外”“喳呼”。

4、语气的适用要中性。

5、中间的数字一定要用阿拉伯数字,并用三位分解法排列。如,10,000,000。

6、证据的引用要明确。

7、要避免假述假议,认定的事实务必要明确固定下来。

六、本院认为部分

这部分主要是写明判决的理由。

这部分也是目前我们法官写判决书的弱点所在。有的法官在写判决书时不讲理,只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法律判决如下┄┄即了之。这样不行,这样的判决不能让当事人信服,也说明你还不是一个“明白”法官。

当前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批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认为千篇一律,空话、套话较多。应当说,这比较符合实际。

  二是认为不讲道理。裁判文书对应当阐述的道理当说不说,或者一笔带过,或者含糊其词,常常是对控辩双方和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不予回应,甚至简单驳回,不讲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也不论证法院作出裁判的根据。

  三是有些裁判文书不敢说理,对说理有顾虑和畏难情绪。这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是说理的能力低。

在这里,我想多说几句。为什么现在有些案件上访、上诉,这里面的原因有时不是裁判结果不公,而是由于我们在判决过程中说理释法不够,裁判过程不透明,当事人对你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理解,或理解不透彻而诱发其上诉、申诉、上访。我认为,法官应当把是否能够实现案结事了,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或目标。在实践中,如果法官能够自觉地把案结事了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有助于取得以下效果:一是有可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二是败诉的当事人虽然不服,但看了裁判文书有针对性的说理,也不得不罢讼息诉,这也能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即使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继续申诉,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够说服上级法院的法官或者信访人员,取得他们的支持和赞同,最终也能实现案结事了。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也就是如何实现案结事了的艺术。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将自己审判中的逻辑思维过程中展现出来,让当事人清楚为什么有的证据能够采信,为什么有的证据不能够采信,以及如此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是什么,这样才能打消当事人内心的疑虑,才能把法官思考和判断的推理过程准确传递给当事人,既可以增强亲和力,又能减少对抗,更能促进案结事了。

另外,说理之所以现在被人们所强调,与人们对司法公信度的认识有关。当人们对裁判者的公正性没有怀疑时,人们不会要求裁判者说理,因为要求说理的前提就是怀疑。神明裁判由于在形式上是上天神明在裁判,人们当然不会追问上天神明裁判的理由何在。目前,人们对司法公正性普遍存有疑虑的情况下(尽管这种认识存在夸大和扭曲的问题),强化裁判的说理性,无疑有助于重塑司法的神圣性与权威性。当然,司法的神圣性与权威性还需要作其他更多的工作。

  言归正传。判决理由在整个民事判决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判决理由是民事判决书的灵魂。所以论理必须要充分、严谨。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这里的说理性是指应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责任。针对性是指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主张一一加以论述,不能回避当事人争议的问题。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具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双方所持证据与争议焦点的关联程度,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和采信的理由;

(二)因证据的证明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时,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进行裁判的理由;

(三)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四)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意见和理由。

    审判实践中,对于简单案件可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即可。

    如案件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时,建议根据庭审时归纳的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来写。

    比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三、……。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论理要充分、严谨,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主张加以论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责任,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等)。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审判委员会的意见的表达问题。

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民事判决书应当在判决理由部分将审判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及理由予以必要的说明。这个说明必须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完全一致,不能偏解、曲解甚至故意篡改审委会的意见。否则,就是违反审判纪律,后果我不说大家也清楚。

然后写:综上,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一综合评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相比事实认定部分,这部分在语气上要带几分武断、几分强硬,要体现出一点儿司法权威性。

除以上所讲的外,判决书还要讲究言辞美,说理要明白顺畅。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应是运用法律的语言对裁判理由作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对其所运用语言的要求应首先是法言法语,其次是能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即通俗易懂,说理作为议论文的本质特征决定其语言只须论述明白,不必过多修饰,尤其不需要运用诸如对仗、排比、押韵、抒情等过分铺排的语言。

关于引用法律的条文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民事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全面、适当,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引用法律条文的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

不能引用的,像:

①中央部委、地方规章不能引,

②最高法院的领导讲话、会议纪要不能引,

③省高院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引。

(二)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这个提法是最高法院的最新提法,是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中规定的,这个规定已于2009年11月4日施行,一定要认真遵照执行。

(三)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注明条、款、项的序号。而且这些序号习惯上都是采用大写。

总之,该部分的制作应当着重突出简明扼要、精辟准确八个字,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法院的判决是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居中判决。  

七、判决主文

这些部分主要是写明判决结果。裁判书主文是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最重要的部分。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做出判决。否则,就是多此一举,就是滥用权力,就是违法。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将被上诉法院改判。

(二)判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

法官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全部支持也可以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但绝对不能置之不理。因为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

  (三)判决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理解和执行。

  可执行性在给付裁判的主文表述里是绝对必要和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当事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还是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对所要执行的内容都能够从主文表述的字面上非常直接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因此要求给付裁判的主文必须明确写明执行的具体内容,法官在判决前必须清楚执行应该如何进行,并选择适当的行文方式以便当事人或执行法官能够正确无误地执行给付命令。

如某法院判决主文是“被告停止侵犯经营权的行为”,这就很难执行。

(四)判决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

如有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最好在判决书中予以释明。

除以上四点之外,还需在以下几个小的方面提醒大家注意:

1、判决主文中对承担法律后果的当事人的称谓要准确。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以防止权利义务指向不明。

2、给付的款项包括货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或利息等,建议用不同的条款来表述,分别写明各自的数额,不能笼统地写为“给付现金××元”。

3、因利率常发生调整,对利息部分事先无约定的,表述可写为:“自×年×月×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或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清偿之日止”。事先对利息及罚息有约定的,比如在银行借款的,可写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银行支付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及罚息标准计算)。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主文对利息部分是这样表述的,“自×年×月×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这样行不行,应当说这样不是很妥当。这样的判决,其实偏袒了被告或相应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对此,过去齐河法院民二庭均规定这样表述:“自×年×月×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存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007年2月7日,最高法院(2007)19号《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规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具体表述方式如下:

一、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决之后另行说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新修订的民诉法是229条)

二、 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

三、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有这个规定,如再判当事人按一种利率计算到其实际给付之日,显然不符合审判价值取向,也不能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并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4、履行期限应明确。应写明“以上在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履行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列明。

如齐河县法院就将所有的商事案件均规定为“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5、根据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写上这句话,就赋予保证人在履行义务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权利了。

总起来说,判决主文遵循的原则和满足的要求主要是:简要、明确、穷尽、用词规范、给付裁判的可执行性和不超诉讼请求范围等。

八、尾部

这部分主要是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及上诉、申请执行等事项的释明。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文书尾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负担。

案件受理费部分要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计算。

在书写上,注意是“负担”而不是“承担”;多个当事人负担的,不能写成均担。当事人的名称要写上。

关于对诉讼费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连带负担的问题,主要看当事人事先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不要让担保人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案件在诉讼费负担事项之后还应署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二)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提供上诉状副本的份数,上诉法院的名称,交纳上诉费期间和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

具体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和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

具备表述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四)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在排列上,审判员、书记员右侧空四格,右对齐。

行间距:审判员与时间空2格,时间与书记员空1格。

盖章时,要注意印章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要掩年盖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盖在书记员的左上方。

最后一页禁止有“此页无正文”字样。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就是关于判决书制作日期的确定问题:

1、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为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日期。

2、经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或者复议作出决定的日期为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日期。

第三部分 错漏补正及救济

  

一、技术性错误的补正

(一)一般技术性错误的补正

  民事判决书有误写、误算或者其他技术性错误的,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申请以裁定形式予以补正,也可以依照职权以裁定形式补正。

  民事判决书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判决主文技术性错误的特别补正

  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的文字、数字存在错误,或者诉讼费用有漏写、误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回后重新制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形式予以补正。

  二、判决主文遗漏判决事项的救济

  民事判决书主文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遗漏的诉讼请求已经法庭辩论的,应当作出补充判决;

  2、遗漏的诉讼请求未经法庭辩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继续开庭,并在开庭后作出补充判决。

  当事人申请补充判决的,应当在民事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超过15日的,应当另行起诉。

  三、补充判决的程序正当性

  当事人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补充判决的申请,而直接以一审判决遗漏其诉讼请求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来说,二审法院审查属实后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第四部分 文书简化规则

  一、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

  人民法院制作下列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一) 调解结案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一方承认对方主要事实主张的;

  (四)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五)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二、当事人认诺情况下裁判文书的简化

  被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其主张的事实后,写明被告自认的情况,直接写明判决结果。

  三、案件事实无争议时一审裁判文书的简化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者责任承担有争议的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写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被告自认、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后,不再对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直接阐述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四、当庭宣判后裁判文书的简化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争议,但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后,判决承担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当即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人民法院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可以直接写明判决结果,并对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在判决书中予以记录。

  五、裁判文书简化的范围及其限制

  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仅限于对事实构成和判决理由部分进行简化,对文书首部、判决主文和文书尾部不得简化。

  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一般不主张进行简化处理。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印刷制作,不得手写或者以手写方式填充。

结语

  

裁判文书连接法院和公众,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裁判文书不仅体现判决正确,还必须体现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判决书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做出的、好的判决,并依此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在这里,我真诚希望大家能充分认识我们所肩负的使命,沉下心思,认真学习研究裁判决文书的制作艺术,辩法析理,宣扬法律,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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