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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笔记|裁判文书评查发现的问题

 智慧商城 2023-01-31 发布于山东


最近,中院进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对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采取抽人交叉评查的方式进行评查。我也被抽中来评查文书,评查的文书只是规定了数量,并没有规定是哪一篇,是由审管办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中随机抽取评查法院的文书,抽够数量后再分配到各组。分配给我所在的组共有33份文书,分配给组员各自评查后,再由我作汇总。下面是评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1.裁判文书上网问题

有的文书在法院名称名缺省份称谓(我想了下这个原因可能是有的人在内网制作裁判文书时,直接按系统生成的文书格式从当事人信息部分开始粘贴,而不注意内网系统生成的文书法院名称是没有省份称谓的,在上网的时候又没注意改正过来);

有的文书当事人为自然人,在首部未隐名,其余部分全部隐名;

有的文书当事人为自然人,文书上网未隐去家庭住址;

有的文书(评查文书均为判决书)未附法律条文(话说最初要求附法律条文是什么文件了?好像是几年前阳光司法的要求?)。

2.标点符号问题:大部分文书,用到阿拉伯数字作序号的,后面都错用顿号,应用实心圆点;其他标点符号也有用错,如在案件由来处,“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这里如果原告与被告均只有一人,应用顿号不用逗号。

3.用语不够简练,有的表述口语化。

4.有错字、漏字,如“未作答辩”写成“未做答辩”,“授权”写成“受权”。

5.有的文书写的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整个文书没有反映原告在起诉后或者庭审中是否明确了诉讼请求,直接在裁判理由处理了与诉请不一样的请求。

如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原告请求违约金为xxxx元(暂计至2015年2月28日),在文书中未体现后来原告要求计至判决生效止,在判决里是这样判决的: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xx方式从x年x月x日计至2015年2月28日;按按xx方式2015年2月28日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已明确具体数额并且计止日期,如果在庭审中原告又增加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应在诉讼请求后面补充陈述这项内容。

还有一个离婚案件,原告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这样诉请的:婚生孩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xx元。未明确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到小孩多少岁。判决书亦未有原告过后对此项问题的进一步明确,而直接在裁判理由里陈述,虽然原告未明确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期限,但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十八周岁,故被告应支付孩子抚养费xx元到孩子十八周岁。理由是没错,但看完整份判决书下来,就能发现,主办法官没有“在审判中,首先要明确诉讼请求”的概念。

明确诉讼请求,包括明确义务主体、义务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义务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这些应该在原告庭审中陈述诉讼请求后即进行询问,要求原告明确。诉请中义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往往是很多法官忽视的问题。上述两个例子均如此。当事人诉请的履行期限为“暂计”的,应要其明确过后的还要不要计算,是否在本案中主张,没有履行期限的,更应该问清楚。

而有一个文书,将被告提出处理共同债务的主张写到被告质证意见里去了。不管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哪一个阶段提出的意见,在写诉称与辩称时,应综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来写,尽管被告在质证阶段才提出来要处理共同债务,这也是被告的主张,应写在被告的辩称部分,作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回应。

6.当事人诉称与辩称的内容未进行归纳,甚至有的不当表述亦照搬。比如,有一个离婚案件,原告诉称处“如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外出打工,工作不稳定,不利于孩子生活”,此处的“原告”应为“被告”语义才通顺;被告辩称处“原告一审时承认月收入有5000元以上”,此处的“一审时”应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第一个错误看不出来是原告陈述错误还是法官写错,但第二个错误应为被告陈述错误,写判决的时候不应照搬当事人错误的陈述。

在此,我不太赞同,对当事人诉称与辩称的内容直接按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人称来记录,这样显得判决书不严肃。再说,用第一人称的情况,严格来说,比如张三说:“我怎么怎么样……”,是用双引号直接引用张三的话时,双引号里面的话才用第一人称,而判决书中当事人的诉称与辩称,是属于转引当事人的意见,并非直接引用当事人的原话,用第一人称也不符合用语规范。

7.有的普通程序文书没有证据认定过程,一句话都没有,诉称辩称后直接到查明事实。我个人的判决书,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的,有的证据认定过程写得甚至多于裁判理由。

8.有的文书未归纳有争议焦点,或归纳不准确、笼统;

9.有的文书认定事实不全,在查明事实部分未写有某项事实,却在裁判理由里直接写出了该事实。如有一个案件,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但在查明事实部分未列出协议相关内容,在裁判理由里,直接写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应赔偿原告1000元。应在查明事实部分,交待一下协议的内容是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元,在裁判理由里,支持原告诉请的1000元才有事实依据。

10.有的文书说理部分,较笼统,在说理开头未引用有法律适用依据,简单陈述几句,即“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句话带过。

11.援引法律条文:有漏引(如另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没有)、多引条文,引用不具体(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几项没说明),引用失效条文,附法律条文与引用条文不符、不全,引用条文顺序不对。

12.有的文书判决主文不简练。如有一个侵权案件,已在裁判理由部分详细写了赔偿的计算方式与过程,在判决主文里仍列出计算过程。

13.离婚案件中有个别文书没有审查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判决离婚案件不写“经调解无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是这样表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判决离婚应写明“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内容,说理才与法律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判决主文抚养费确定为于每月x日前支付,在后面一段又写“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等内容,后一段履行义务的期限是针对判决主文没有确定具体履行期限的常规表述,但在具体案件中,应注意判决主文中已明确了履行期限,在后面一段就不用写具体日期了,可改为“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

14.同一个法院甚至同一个庭室对裁判执行以及上诉权利的相关告知事项表述不统一。不过这个问题现在有统一的文书样式出来了,应该以后出现的可能性不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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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篇文章,说实在的,算是“揭丑”了。但,《论语》有言:“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同过这次评查文书活动,我自己也从一些好的裁判文书中学习到很多具体的写作技巧,但,更多的,是自省以及提醒自己不要犯这样的错误。有时候,自己拟的文书自认为已经很好了,但在别人眼里,还是能找出一些小问题,除了自己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不够高外,还在自己责任心的问题。

在此,也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等法官同仁们,平时多加注意自己的裁判文书制作,在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再看一次,避免错误的发生。

同时,也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非法官朋友,对法官多些理解。法官平时真的很忙很累,所以有时候出了差错。如果认为判决不对,可以提起上诉,按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有笔误,与法官联系,要求补正,而不是扩散周知这一错误。

希望大家在自己的工作中都少些错误,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多出”精品“。世界还是很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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