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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裁判文书范例告诉你要素式裁判文书怎样写 | 享好书

 刘锡春律师 20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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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法信公号推送的文章《年底结案大关,送法官们两款高效撰写裁判的利器》为读者提供了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制作要点和撰写模板,有用户觉得意犹未尽,希望能有更直观的裁判文书范例可供参考。


今天小编联系上了要素式审判法: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创新》一书的作者滕威法官,请他根据自己归纳的制作要点和模板,提供了自己撰写的三篇常见民事纠纷裁判文书作为范例,结合之前的撰写要点和模板,为法官们年底结案攻坚助一臂之力。


一、原告李××与被告淮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淮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804民初×××号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丁××

被告淮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祖××,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诉被告淮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2月份工资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元。

双方当事人对入职时间为2015年8月5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8月5日、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提起仲裁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仲裁结果为不予受理、月平均工资为3400元、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拖欠工资及少缴社会保险等要素均无争议。

双方争议的要素为欠付原告的工资款以及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

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为:被告欠付的工资款为500元,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李××2015年12月工资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元计2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



二、殷某某诉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02民初××××号

 

原告殷××

委托代理人陆××,仪征市×××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原告殷××与被告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0134.71元。

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10月5日18时59分,事故发生的地点,车损及原告受轻微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即被告姜××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苏M×××轿车投保情况等要素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40元、护理费为8560元、交通费为200元等损失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原告支出的医疗费;2、误工费;3、财产损失。

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与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因原告所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以及出院记录等具有真实性,且并无明显不合理的治疗和用药情形,故认定为24284.71元;2、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其供职于常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供工资及生活费发放表、停发工资证明等予以证明。原告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根据出院医嘱载明的“卧床休息三个月”,原告暂主张误工期限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按每日110元计算,计11770元,该主张未超过工资发放表的工价计算标准,可予支持。3、关于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车损500元,并提供电动车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车辆受损的事实,应予支持。

综上,原告殷××的各项损失合计为45654.71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33310元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12344.71元,由被告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姜建华垫付了医疗费24170.71元、护理费2000元,并给付原告2000元,合计28170.71元,可由被告人民财险泰州公司直接给付,(被告姜××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70013107003****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至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殷××赔偿款17484元(该款项直接汇至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3100000****4));

二、驳回原告殷志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负担21元,被告姜××负担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2元。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   ×


 

 

三、原告李××与被告淮安××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淮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804民初××××号


原告江苏淮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住淮安市淮阴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淮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刘××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刘××立即清偿贷款本金5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年×月×日、借款金额为5万元、贷款月利率为9.735‰、借款期限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逾期利率上浮50%、被告曾经归还过1719元以及贷款到期后原告曾主张过该债权等事实无争议。

双方争议的事实为:还款的金额及方式。被告辩称已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且利息付给了原告支公司的××主任。原告对此并不认可,被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采纳原告陈述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万元及其约定利息×元,逾期利息则按月利率9.73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再从中扣除已付1719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   ×



附1: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制作要点

 

1. 案情概要制作

案情概要属于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也是要素式裁判文书制作的核心部分。这里可能涉及与庭审的配合问题,也就是说,有的要素事实在法庭上一旦固定并被认定,就会通过庭审笔录予以记载,这也是裁判文书能够略式的原因之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要素式裁判文书的“说明”第5点要求,要素式文书对于无争议的要素(事实)用一句话概括,不再分开陈述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意见。(注:参加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50页。也就是说,要素式文书不再单独陈述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紧紧围绕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当然,接下来作出的裁判,可能会需要列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由此可见,要素式裁判文书的简略,实际上是以庭审笔录的记载为补充、为基础的。正因为此,要素式裁判文书中,对于无争议的事实才可以简略概述,即对于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表示认可的,可不再重复。其可以表述为“双方对……等要素没有异议”或者“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等要素事实表示认可”;对于对方部分认可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将异议的要素表述出来。当然,对有争议的案件要素,可以夹叙夹议,简单事实也可在庭审中予以确认并记入笔录,在文书中可不再说理。

这里,需要强调几个原则:一是对前后内容矛盾的案件事实的描述,要按照从新的原则确定。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之前所填写的《诉讼要素表》的内容不一致,就应当以庭审陈述为准;原告的诉状内容与开庭陈述不一致的,也应当以开庭陈述为准。二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开始承认某种事实,后来发现对自己不利而反悔改口的事实,就未必遵循从新原则,而需分析当事人后陈述的内容是否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则应当以反悔前所承认的事实为准。


2.要素式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与裁判主文制作

要素式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与裁判主文的制作规范,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引用与裁判主文的表述这两个方面。

(1)法律条文的引用

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首先,引用多个文件的,应分清级别效力。应先引用等级、效力高的法,再引用等级、效力低的法;(同一等级的)先引用特别法,再引用普通法;在同时需要引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情况下,先引用实体法,再引用程序法。

其次,法律条文的引用要齐全。法律条文的引用要条、款、项、目齐全,适用到哪一层次的规定,就应具体写到哪一层次,避免笼统的只引用××条,更不能笼统地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不要引用一般性条款,只有在无特别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引用到一般性条款或原则条款。法律条文的引用要齐全,这并不是要求对同一法律事实的判断和处理所引用的法律规范都要面面俱到,而是要求应有针对性地对某种法律事实作出评判。若这一情况在特别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则只需引用特别法,而不需引用普通法。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判文书上引用的只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其他政府规章、旨在保护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等,不应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和引用。


(2)裁判主文的表述

首先,裁判主文的表述要全面、具体、准确。所谓全面即事项要完整,对履行义务的时间、方式等不能有所遗漏。文字内容只能作单一解释或确定性的解释,不得产生歧义或模棱两可。判决不应漏项,即裁判主文的内容应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一致。当事人有几项诉讼请求,对这几项诉讼请求就都要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表态,不予支持的要在判决结果中写明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不可置之不理。

其次,判决主文的内容应具有确定性。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要明确到元、角、分,而不是告知计算原则、方法和期限。

再次,判决主文应有可执行性。即判决内容不仅要能够具体实施,并便于强制性执行;如果不能强制执行,则应有可执行的补救措施。

最后还需注意,合同的效力是否要成为每个案件的判项,要依当事人争议而定,如果双方的争议涉及合同效力,判项则一定要作表态;如果未涉及则可以不写。但如果原告诉请的依据是以合同无效作为基础的,且被告又坚持合同有效,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应写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或否认,如“××与××签订的××合同有效(无效)”。主文的表述方法,一定要注意用语的准确和精炼,并注意前后照应。如合同有效则写偿还本金和利息,若合同无效则只能写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而其损失按利息计算。



附2:要素式庭审及其文书样式模板

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请求工资或加班工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例:




以上内容摘编自图书《要素式审判法: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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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滕威 刘龙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5888

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定价: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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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全国法院系统积极推进和鼓励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改革,要素式审判法就是在实践摸索中出现的新型模式,它能够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在裁判文书上实现简化。目前,要素式审判法已在全国多地开花结果,本书是一本关于要素式审判方法应用指南的图书,强调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可复制性,加快这一改革成果向全国法院推广的步伐。

本书首先对要素式庭审模式进行了一些归纳与提炼,并借鉴了许多法院的实践经验,试图能够帮助广大法官找到一个可以复制的、较为科学的、普适的庭审操作方法。

其次,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新的文书样式,本书对要素式审判法的原理和应用进行系统化梳理研究,并汇集各地法院的规范性文件,总结优良经验和相关问题,对裁判文书写作做模版化、可复制化的处理,便于各地法院在自主创新的应用过程中学习参照。


▼  作者滕威法官“现身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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