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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轶忠

 劳动公园348 2015-06-02

(2014)荣商初字第5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址:??????。

法定代表人:吴明凯,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轶忠。

被告:荣成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住址:??????4楼。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诉被告李轶忠、荣成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惠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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