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中的几点体会

 法律读书屋 2014-09-03
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直接规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既反映案件处理过程的全貌,又是法官向当事人表明国家意志和司法态度的一种重要语言形式。裁判文书质量高低,对于增强人民法院办案严肃性,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院结合审判实践,在裁判文书的改革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为抛砖引玉,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民事判决书的格式

    判决书体现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应当遵循一般的格式规范要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样式”)详细地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虽然从1992年至今,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法院的判决书也出现了纷繁多样的格式,但我们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新的判决书样式之前,格式上不宜作大的改动。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民事一审案件,我们在“本院认为”部分之前增设了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的部分。主要是为了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对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新的要求。小标题冠以“本院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以下焦点进行了审理”,围绕焦点举证、质证,随之体现法院的认证,一证(或几证)一质、一质一认,防止发生前后脱节。这们就在原格式五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为六部分。

    (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争议较小的民事案件,我们删去了“经审理查明”的部分。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在叙述完原告诉称之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不持任何异议,或者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完全认可,只是在观点和认识上不同。如果再写审理查明的事实,实质上是对原告诉称的重复,显得冗长、累赘。因此在写完诉辩双方的意见和观点之后直接写本院认为、判决主文。一份判决书包括首部、尾部在内可以用短短几百字交待,这样的判决书言简意明,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我们重点在判决书制作的内容上作了如下改进:

    (一)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写了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开庭次数、当事人变更情况、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以及延期、中止的理由,是否进行过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等,增写部分虽不属重大内容,但能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更有效地表达出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公开性,增加判决书的公信力,有利于接受监督。

(二)在当事人诉辩称部分力求克服两种倾向,一是诉辩称内容过于笼统,过于标题化;二是诉辩称内容原文照搬起诉状和答辩状。我们将当事人的诉状、答辩状以及整个庭审活动的陈述笔录完整地、系统地囊括起来,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提练,用最简短的文字反映当事人最完整的意思表示,既事实求是的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显示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又重视对当事人陈述的提炼,舍弃无关紧要的赘言。

    

    (三)在经审理查明部分,我们使该部分的内容不再包括法官通过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得出的事实。这样改进的理由有二:一是通过证据的分析判断得出的法律事实结论已经单设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如果把法官对某一证据是否采信以及采信与否的理由也放在审理查明中,显然混淆了“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概念。二是通过证据的分析认定得出的事实带有法官主观意识和内心确信的成份,即法律事实。证据规则要求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法官可以而且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否可以把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直接说成是审理查明的事实,我们持否定态度,不主张这样撰写。诉辩双方对事实的争议再大,纠纷(事件)发生的基本轮廓总还是陈述一致的,如案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的人员、造成的后果,签订合同的原件及内容,多数情况下双方并无争议,将这些无争议的事实按照时间顺序尽可能详尽地展现在审理查明部分,让当事人看了感觉就是这么一回事。让非涉案人看了也能清楚双方在什么时间、什么环境条件、什么场合下发生的什么样的纠纷。

    (四)证据的分析判断部分,该部分是民事判决书改进的重点和精华,也是证据规则颁布施行后对裁判文书的必然要求。而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所举证据纷繁复杂,举证并无合理的顺序,质证有时也会张冠李戴,有的质证意见则发表在法庭辩论中,对此,我们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在庭审笔录以及整个案卷材料中梳理找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冠以小标题,如“被告×××是否应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原告违约还是被告违约?”等等。如既有程序意义上的焦点又有实体意义上的焦点,则程序在前,实体在后。如既有事实上的争议,又有认识观点上的争议,则事实在前,认识观点在后。其次在小标题之下写出诉方的观点,如“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接着展示原告所举的证据,展示证据应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提要和证明目的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但在证据内容提要中要尽可能提炼其要害,不必原文照搬,特别对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更要高度提炼,防止判决书的冗长。第三写辩方的观点和质证意见,如“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才是真正构成违约的一方,原告所举的某证据如何如何、某证据又是如何如何。被告提交相反证据的随后也予展示,再写原告对反证的质证意见。该段应注意的是①双方所举和所质的证据只针对冠以小标题的该焦点、针对其它焦点的证据则放在其它小标题下,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②质证尽量针对证据名称而不要针对证据序号,以免返回重看。第四,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观点和证据展示完毕,紧接着由法院认证。认证为了和“原告认为”、“被告认为”相对应,应以“本院认为”为开口语,这里的“本院认为”同样只针对该焦点以及其项下的证据,不涉及其它问题。认证则客观公证、说理说法,有法律依据的援引法条或司法解释条款,让当事人感到认的合理合法,切不可无依据无理由的武断认证。

    (五)综合评判部分,该部分相当于“92样式”中的“本院认为”部分,为了与认证过程中的“本院认为”相区别,冠以“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开头语。该部分在内容上克服说理不透和不说理的弊端,法理相通的融合法理为一体,法理相悖的突出法律规定的条款,必要时对专业性强的概念予以释明,从而使当事人输赢胜败口服心服。

    三、民事判决书的效果

    这里所说的效果,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致于案外人阅读判决书后主观上有何感受,判的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服判的效果。仅此意义而言,我们认为一份好的判决书至少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效果。

    (一)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当事人在书写诉状和答辩状以及当庭陈述时往往条理不分明,在撰写判决书时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这并不等于越详细、越冗长、篇幅越大越好。相反,过于繁琐反而使读者更加糊涂。

    (二)审理程序公平公正。法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本来赋予了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判决书的制作不当,会使读者在阅读之后产生法官在审理中偏袒一方的感觉。当事人觉得法官厚此薄彼,案外人会觉得一方当事人巧舌如簧,另一方当事人形同虚设,赢得侥幸,输的窝囊。文书中平等地描述双方乃至多方的对抗言辞,特别是对败诉方错误的观点和认识,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置之不理,抓住这些错误观点认识,以理依法予以驳斥,从而使败诉方觉得不是法官不同情,而是自己的认识与法相悖,官司该输。

    (三)判决理由无懈可击。判决不说理或说理不透的毛病克服了,还要注意说出的理由能经得起辩驳。判词的每一条理由尽可能有法条或司法解释条款所依据的法理作后盾,避免判决理由苍白无力,一击即垮。本院2007年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保险公司败诉的三条理由条条有法条支持,专职从事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被告方代理律师收到判决书后感慨地说,“这样的判决上诉状真不好写”。这就达到了判决理由无懈可击的效果,同时也达到了息诉止讼的目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