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郭然与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玖玖家政 2018-08-09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104民初7922号
原告:郭然,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黄河医院医师,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倩,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7、18-负1J102。
法定代表人:曹广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琨,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郭然与被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奇、聂倩,被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琨、吴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6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2日下午6点左右,原告和家人一起去时代奥城原易买得超市购物,在掀起该商场入口处的门帘准备进入时,被摆在地上的防汛沙袋绊倒,致使原告左右膝盖摔伤,右胳膊受伤,左手佩戴的价值650000元的翡翠手镯损毁。事发后,原告家人向南开区体育中心派出所报警。根据警方的调查,被告系该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所在商场的监控录像也显示了原告被防汛沙袋绊倒的全过程,地上也未摆放明显的警示标志。因防汛沙袋摆放位置的不合理,在原告摔倒后,陆续有几个顾客被防汛沙袋绊倒。经警方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商场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但因被告在商场管理上的疏忽,不仅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还造成原告佩戴的饰品毁损,被告应对其未尽安保义务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成讼。
被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涉诉商场是由被告进行管理,因当天下雨,为了防止雨水进入商场,被告放置了沙袋。原告描述的沙袋的放置位置属实,但原告当天没有佩戴任何首饰,故不存在原告诉称的镯子。对于原告的不慎跌倒,被告表示遗憾,但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6月22日,因当日下雨,被告在其管理的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商业广场(原易买得超市)为防止雨水进入商场,在进入商场方向的门帘后放置了防汛沙袋。当日下午18时18分许,原告进入该商场时,被防汛沙袋绊倒,后原告之夫于18时27分报警。体育中心派出所于18时29分处警,接警单记载的处警情况为: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18时20左右在原易买得A座入口处进入商场时,因绊到地上的防水沙袋摔跤,致左右膝盖摔伤,右手肘摔伤,左手戴的玉镯摔坏(价值65万元),现找不到商场负责的人解决问题,故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到场与报警人协商,但无果,后民警建议双方先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择日再自行相互联系商谈赔偿事宜,双方同意后离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诉手镯的原价值与毁损后价值的差额进行价格评估,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认为,该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22日)的市场价值为175000元。同时该公司出具的测算记录记载,专家根据现场记录及实物勘验确定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时的手镯原值为170000-190000元左右,取中间值180000元,残值为5000元,价格评估人员根据市场调查并参照专家给出的相关意见综合确定价格评估标的的价格为175000元。评估费9750元,由原告预付。对于上述评估结论,原告予以认可,被告以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鉴定评估规范为由对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涉诉商场的物业管理者,在进入商场方向的门帘后放置防汛沙袋,顾客进入商场时,由于门帘遮挡视线,容易导致绊倒摔伤,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原告摔倒时是否佩戴涉诉手镯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8时18分许在涉诉商场摔倒,民警于当日18时29分处警时记录原告佩戴手镯的情况,虽被告抗辩称监控录像并不能清晰看出原告是否佩戴手镯以及手镯是否因此次摔倒受损,但结合上述时间及处警单内容,可以确信原告被防汛沙袋绊倒而致涉诉手镯损坏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原告在意外摔倒后十余分钟内取出一个已经受损的手镯的可能性极小,故可以认定原告被防汛沙袋绊倒而致涉诉手镯损坏的事实存在,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经本院委托的评估公司测算为175000元,被告虽对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但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结论与涉诉手镯的市场价值不符,故本院对该评估价值予以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75000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财产损失为175000元的结论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然财产损失175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郭然负担6500元,由被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评估费9750元由被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春杰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史文琴
人民陪审员  白艳芬
人民陪审员  高勇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正副本一并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