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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论述的表述方式

 lgzlawyer 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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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蕴藏着无限宝藏,本文挖掘的是其说理论述的表述方式。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述通常按照归纳争议焦点、分项论述、综述、援引法律和作出裁判的顺序进行。本文照此顺序展开,以梳理总结、实务要点、典型范例三个部分,对公报中的优秀裁判文书所采用的说理论述表述方式进行分解、提炼,从中找出可予遵循的基本规律。其中,“梳理总结”负责归纳裁判文书的典型表述方式,“实务要点”负责提示应用该表述方式的注意事项,“典型范例”负责展示公报裁判文书的实务操作。因老板又有工作任务派送,笔者来不及校对本文,如有错漏之处,请您海涵或者微信赐正,谢谢啦!

作者:离地七寸

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于本公号

1.归纳争议焦点的表述方式

【梳理总结】民商事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关于争议焦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6种方式:(1)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或为):一、……;二、……;……(依此类推)。(2)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二是……;……(依此类推)。(3)本院认为,本案各方(或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或为):一、……;二、……;……(依此类推)。(4)本院认为,根据(或综合)本案各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主要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或为):一、……;二、……;……(依此类推)。(5)本院认为,基于(或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一、……;二、……;……(依此类推)。(6)本院认为,……(首先论述无争议问题或者依法可予直接认定的问题)。……(然后依上列表述方式提出争议焦点)。

【实务要点】(1)归纳争议焦点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本院认为”后面一般用逗号。(2)若仅为单一争议焦点,则不存在列举的余地,只需在前文“:”之后直接表述即可。(3)对于多个争议焦点的列举,是否使用序号标示,可依叙述的需要而定。(4)使用的句式多为疑问句,也可据案情使用“……的……”式短语。(5)在使用疑问句表述时,句末是否使用“?”,可基于表述的需要具体灵活选择,不必一味强求。(6)裁判文书是否需归纳争议焦点,可视案情而定,若未归纳争议焦点,则略过此节,直接进行说理论述。(7)归纳争议焦点系法院依案情依职权依法所为,对此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当事人的意见仅作参考,因此在裁判文书中是否表述争议焦点已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不应强求,可视审理情况而定。(8)对于二审、再审审理中的争议焦点,可以在此节明确是二审还是再审审理中的争议焦点。(9)“焦点”与“焦点问题”这两个词语可以通用,不做强求。

【典型范例】(1)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之间就案涉房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二、蜀都实业公司发出的解除函是否产生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效力;三、讯捷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蜀都实业公司主张的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2)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本案所涉《合作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民爆公司所得出口退税款应如何处理?〔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3)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振邦股份公司承担责任的界定。〔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4)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表权以及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是否有效;二、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三、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谁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意志;四、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五、环保科技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5)本院认为,本案再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关于中兴冶炼厂的943.52吨欠铜债务是如何形成的;中兴冶炼厂、李烈芬是否应当偿还珠铜公司紫杂铜锭(含铜84%)共 943.52吨(折算金属铜792.56吨)。〔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6)本院再审认为,基于检察机关的抗诉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一是皓羽公司向苏金水销售06号、07号商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归属于金华公司;二是金华公司是否因另售06号、07号商铺而对苏金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7)本院认为,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的分包合同,取得了项目建设单位金凯公司的同意,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2.归纳争议焦点与分项说理论述之间的衔接方式

【梳理总结】民商事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在归纳争议焦点之后即进入各个争议焦点的具体论述部分。在归纳争议焦点与说理论述两部分之间,通常采用如下衔接方式:(1)具有多个争议焦点的,不使用衔接性词语,而是以各个争议焦点为小标题直接予以说理论述。(2)具有多个争议焦点的,使用“关于争议焦点一(或(一)、1等依此类推)”衔接性词语,并以该衔接性词语为小标题进行说理论述。(3)仅有单一争议焦点的,通常不使用衔接性词语,直接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说理论述。

【实务要点】(1)若以各个争议焦点为小标题直接予以说理论述的,通常以“关于”等作为各个小标题的引述词,当然亦可不用。小标题前通常加数字序号,同样亦可不加。(2)在以各个争议焦点为小标题直接予以说理论述时,小标题及对各个争议焦点的说理论述通常应独立成段。(3)在各个争议焦点之下,若有子问题的,可以分段论述,并使用“关于”等引述词。各个子问题的小标题与其具体论述之间不分段。(4)在仅有单一争议焦点的情形下,归纳争议焦点与分项说理论述之间通常不分段。(5)在对某一争议焦点的论述中,若有多个论点的,其间可以使用“首先”、“其次”、“其三”或者“第一”、“第二”、“第三”等引述词。(6)使用“关于争议焦点一(或(一)、1等)”衔接性词语的,该衔接性词语与其说理论述之间通常不分段。

【典型范例】(1)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本案所涉《合作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民爆公司所得出口退税款应如何处理?(另起一段)一、关于本案所涉《合作协议》的效力。(另起一段)……(具体论述该争议焦点)。(另起一段)二、关于本案所涉出口退税款的处理。(另起一段)……(具体论述该争议焦点)。〔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2)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二、中兴公司应否承担工期违约责任;三、关于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如何认定。(另起一段)(一)本案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另起一段)海擎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由其承担工程质量问题主要责任错误,以下分项论述:(另起一段)1.关于设计图纸事先未经审查与工程质量问题有无因果关系。……(具体论述该子问题)。(另起一段)2.关于中兴公司提出“增加桩长、提高承台”的方案问题。……(以下从略)。〔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3)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振邦股份公司承担责任的界定。鉴于案涉借款合同已为一二审法院判定有效,申请再审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予以确认。……(以下从略)。〔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德国克虏伯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首先,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石油焦需符合的化学和物理特性规格约定的内容看,……(从略)。其次,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从略)。第三,综合考量其他国家裁判对《销售公约》中关于根本违约条款的理解,……(从略)。〔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5)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联合开发协议》、6·28协议及9·20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6·28协议与9·20协议的关系问题、东润公司是否履行了9·20协议约定内容及佳垒公司是否应当向东润公司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另起一段)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从略)。(另起一段)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6·28协议及9·20协议,……(从略)。〔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

3.争议焦点的论证表述方式

【梳理总结】本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在归纳争议焦点之后通常进行分项论述,分项论述的,以汉语数字为顺序号分项。对于较简单的案件,一般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对于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般根据庭审时归纳的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论述。例如:“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主要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二、……;三、……(这里是否使用序号标示,视论述情形而定)。(另起一段)(一)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一,根据具体行文的需要决定是否重复表述该用语以及是否另起一段),本院认为,……。(另起一段)(二)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另起一段)(三)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也有表述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主要理由,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如下:(另起一段)(一)关于……的问题(即争议焦点一)。……(具体说理论证)。(另起一段)(二)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二)。……。(另起一段)(三)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三)。……。”总之,可以一个焦点一个焦点地分析论证,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项一项阐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与之对应的对方答辩意见应否支持、应否采纳。在大的分项中,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别论述。最后进行概括性总结论述,对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进行综合评述,并在援引法律后得出裁判结论。

【实务要点】本部分应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理由和法律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分清是非责任。对诉讼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不予支持,做到以理服人。本部分论述的基本顺序如下:(1)对争议的民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分析论证。(2)对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认定的性质与确定的案由应当相吻合。(3)对争议法律关系的效力,从行为主体资格、行为内容、行为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4)围绕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对引发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原因进行评判。(5)在正确评判民事纠纷原因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进行分析论证。(6)对本案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论证,并依据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予以支持、是否予以采纳以及对诉讼标的如何处理表明态度。(7)综述,即对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进行综合评述。(8)援引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典型范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2)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见《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3)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见《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见《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4.总结性论述的表述方式

【梳理总结】裁判文书在论述各个争议焦点之后,通常进行总结性论述,并以“综上(或综上所述)”等为引言表述。

【实务要点】(1)总结性论述应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有所侧重。一审案件重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全部成立、部分成立还是全部不成立,进行总结。二审、再审案件重点针对上诉理由是否成立或者部分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有无违法、实体处理是否得当,进行总结。(2)总结性论述通常应另起一段表述,根据具体论述的需要亦可不分段。若不分段的,可以不使用“综上(或综上所述)”等引言。

【典型范例】(1)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联合开发协议》、6·28协议及9·20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于法有据。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佳垒公司并未主张讼争协议均属无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没有形成争议。二审期间,佳垒公司关于上述协议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2)综上,涉案采矿权租赁协议未生效,村委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租赁协议有效,鉴于该协议均约定村委会免责,陈允斗对不能依约采矿经营产生的风险自担,村委会同样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村委会现已不是采矿权主体,涉案租赁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陈允斗主张继续履行该协议的依据不足,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辽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虽在认定涉案租赁协议无效和案由方面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5.援引法律的表述方式

【梳理总结】裁判文书在总结性论述后,应当援引法律得出裁判结论。援引法律的目的是为裁判理由的阐明和裁判结果的得出提供法律依据。援引法律通常采用如下表述方式:(1)引用结构:表述为“依照十法律文件1+法律条文+法律文件2+法律条文+……之规定”。(2)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之间的连接:法律条文之间使用顿号“、”分隔;法律文件之间使用逗号“,”分隔;最后两个法律依据之间用“和”字连接。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实务要点】(1)对同一问题,有多个法律条文可以引用的,引用与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律条文。有明确的具体条文可以引用,则无须引用原则性条文。(2)援引法律须符合法律条文引用外延最小化的规定,按照法律条文条、款、项的顺序引用。凡法律条文分款、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若法律条文只分项不分款的,则写明第几条、第几项。(3)法律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书名号,并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需要注意,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时,应将“最高人民法院”一并作为名称扩入书名号之中。(4)法律条文的条、款、项中序号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还是中文数字,应与法律文件原文保持一致,尊重立法原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不能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需要注意,法律条文中的“款”一般是不标示序号的,但在引用时需加序号,以汉语小写数字“一”、“二”、“三”等标注。(5)若同一法律条文有两款以上被同时引用的,“条”可以合并,如“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若同一条文或同一款有两项以上被同时引用的,“条”或“款”可以合并,如“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6)引用不同法律文件通常依下列顺序:①法律属不同位阶的,先引上位法,后引下位法;一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顺序援引。②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并引的,先引基本法律,后引其他法律。③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规定又有特别法规定的,先引特别法,后引普通法。④司法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并引的,先引被解释的法律,后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形式,其他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不可引用。⑤规范主、从法律关系的法律并引的,先引主法律关系法律,后引从法律关系法律。如《合同法》先于《担保法》援引。⑥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引的,应先引实体法,后引程序法。⑦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外国法并引的,先引国内法,后引国际条约或外国法。⑧新法与旧法并引的,按照法定溯及力引用。(7)引用同一法律文件的条文通常依下列顺序:按照阅读习惯,从小到大的条文序号引用,实务中也有按照下列顺序引用:①程序性条文先于实体性条文。②具体条文先于原则性条文。③行为模式条文先于法律后果条文。④人身关系条文先于财产关系条文。⑤权利义务归属条文先于权利义务实现条文。(8)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在引用法律条文之前,应表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典型范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见《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2)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见《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2期)。(3)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4)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见《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6期)。

6.判决主文的表述方式

【梳理总结】判决主文是对判决结果的表述,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以下以举例方式梳理总结判决主文的基本表述方式。(1)确认之诉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确认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给付之诉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或给付)原告×××36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或给付)原告×××资料原件十项(详见附件清单)。”(3)变更之诉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撤销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实务要点】(1)裁判主文应当与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具体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①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并应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诉讼请求正确表述;②主文表述合法,语言规范,逻辑严密;③主文内容精炼、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便于执行;④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2)本部分的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不再使用简称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称谓。为保持行文简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称谓可以省略。(3)判决主文只有一项时不使用序号;判决主文有两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分项书写,各项前面使用中文小写数字“一、二、三”等,数字随判项依次递增,中文数字不用括号,各判项之间使用分号,不用句号,主文最后一项判项使用句号。同时,对每一判项的表述要注意归纳合并,即:将一类判决内容或者适用同一法律的判决内容归纳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如判决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可以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其中,对利息的计算方法,可用括号注明。另外,为当事人设定多个权利或义务的,应分成多个判项表述,判决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在每一判项中限定,不应把多个判项结合在一块写。(4)涉及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应分列本诉与反诉的判决主文,本诉的判决主文在前,反诉的判决主文在后。(5)给付之诉的判决主文应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涉及多个赔偿项目计算明细的,可以在主文中写明各赔偿项目的数额和总和,计算方法另附清单,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注意:对于利息的表述,如果当事人有具体的请求数额,并依法予以保护的,则应在主文中直接表述,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60万元。”同时,利息计算应避免出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执行完毕之日、履行完毕之日”之类的表述,因为这类表述不具体、不确定,不便于执行。(6)需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注意以下几点:①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列为判决主文的最后一项书写。具体表述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②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④以上情形均不应表述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或者“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7)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段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逾期履行法律后果的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上述告知内容;如果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且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8)特别提出担保纠纷案件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①债务人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且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表述为:“一、被告(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即债权人)×××……;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强制执行被告(即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即一般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②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表述为:“一、被告(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即债权人)×××……;二、被告(即连带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对于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情形,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表述为:“一、被告(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即债权人)×××……;二、被告(即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④对于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保证人均有过错的情形,可表述为:“一、被告(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即债权人)×××……;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由被告(即保证人)×××承担被告(即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注:不超过1/2)的赔偿责任。”⑤对于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情形,可表述为:“一、被告(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即债权人)×××……;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由被告(即保证人)×××承担被告(即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注:不超过1/3)的赔偿责任。”⑥对于上述①-⑤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即保证人追偿权)。对此,应在判决主文中单列如下判项:“被告(即保证人)×××履行本判决第×项确定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即债务人)×××追偿。被告(即债务人)×××应于被告(即保证人)×××履行上述债务后××日内,向被告(即保证人)×××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⑦原告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的,如担保有效,可表述为:“一、被告(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即债权人)×××……;二、被告(即债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其不履行部分,原告(即债权人)×××可以与被告(即债务人)×××协议以本案所涉……(担保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即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即债务人)×××清偿。”(9)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负担的争议,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属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的事项,不应表述于判决主文中。

【典型范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见《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2)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见《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2期)。(3)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4)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见《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6期)。

附:民商事裁判文书中的数字表述方式

制作民商事裁判文书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数字用法亦不例外。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数字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书写,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对数字书写的基本要求。但有些裁判文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数字的表述上尚欠规范。经大致梳理,民商事裁判文书表述数字应注意如下几点:

1.正确区分阿拉伯数字、汉字小写数字和汉字大写数字。阿拉伯数字,即l、2、3等;汉字小写数字,即一、二、三等;汉字大写数字,即零、壹、贰、叁等。阿拉伯数字、汉字小写数字和汉字大写数字通常不应连接并用。

2.裁判文书中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条、款、项时,应当与法律文件正式文本中的序号表述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不应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3.在表示层级顺序数字时,一般按照“一、(一)、1、(1)、①”的数字顺序使用,不应顺序颠倒,不应使用半括号的数字,如:一)、1)。

4.正确使用数字后的标点。“一”后应使用顿号“、”;“(一)、(1)、①”后不使用标点;“1”后应使用点号“.”。

5.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也不能断开移行。如:123456。

6.数字尾数零较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如20000元写为2万元,345000000元写为3.45亿元。

7.下列情形通常使用阿拉伯数字:(1)在裁判文书正文中表示时间的,使用阿拉伯数。如2015年10月21日、下午3时15分。注意年份时间不应简写,如2015年不应简写为15年。(2)在裁判文书主文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等表示金额的,使用阿拉伯数字。(3)表示长度、质量、重量等物理量的量值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00米、12平方米。(4)表示年龄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如38岁。(5)表示利率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年利率8%。(6)表示案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等,使用阿拉伯数字。

8.下列情形通常使用汉字小写数字:(1)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日期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注意不能写成“二零一五年十月廿一日”,因为“零”是汉字大写数字,“廿”是古文中对“二十”的合并表述,不符合现代用语规范。(2)不表示科学计量和不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五天、一律、一起、一笔、三个单位。(3)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的数字,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一律、星期六、三角刮刀、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第三季度。(4)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二三米、三四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5)带有“几”字表示约数的数字,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全文完。找个时间再杜撰一篇:裁判文书说理论述常用句式、常用词语及其应用范例,作为本文的姊妹篇,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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