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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判决书制作全程指引

 快乐占胜 2015-11-16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判决书标题。

1.判决书的标题由制作法院名称和判决书名称两部分组成,应分两行居中书写。

2.制作法院名称一般应使用全称,与该法院公章的文字一致。其中,县、县级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涉外案件,制作法院名称之前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判决书名称应使用规范的称谓,即“民事判决书”。其他的裁判文书名称还有“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因不在本文探讨之列,故不予赘述。

(××××)×××字第××号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案件编号。

4.案号通常应按照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案件序号的先后顺序书写,实行一案一号。

5.立案年度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的方式表述。如“(2015)”。

6.制作法院简称应使用规范简称,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不同法院的通常简称相同的,应注意加以区别。

7.案件性质代字一般使用“民”字,特殊类型的案件性质代字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书写。

8.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审判程序代字一般为“初字”,特殊审判程序代字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书写。

9.案件序号应按照阿拉伯数字自然数依次编号,如“第1号”不宜写为“第001号”等。

10.如果同一案件需制作数份文书的,如财产保全、中止诉讼等,可以使用副案号,即在主案号之后用“一”加序号的方式表述。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按照文书作出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号,如“第6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被告(反诉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诉讼参与人。

11.当事人的称谓。一审案件当事人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其中,对第三人无须冠以或括注“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

12.当事人的排列顺序。一审民事判决书,先列“原告”,后列“被告”,再列“第三人”;被告提起反诉的,在本诉称谓后用圆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写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原告有多人的,按起诉时间先后列明;原告多人共同起诉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先后顺序列明。被告有多人的,按原告起诉状中的顺序列明或按追加的各被告参加诉讼的时间先后列明。第三人有多人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前。

1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依居民身份证确定。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姓名与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的,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常用名、曾用名等。

1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名称和住所地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地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则写明清算组负责人,不写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则写明破产管理人,不写法定代表人。注意,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法人名称,可用“该公司”、“该支行”之类词语替代,如“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15.当事人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地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注意,这里使用的是“代表人”的称谓,不使用“负责人”的称谓,理由在于“负责人”在诉讼中的表述不准确。同时,亦不能写为“诉讼代表人”,以免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相混淆。

16.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写法同自然人的写法;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在自然人的住所地之后注明该字号和其住所地,字号和住所地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地之后直接写地址。全体合伙人推选诉讼代表人的,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17.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写明该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依身份证确定;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写明该字号和住所地,字号和住所地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在住所地之后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

18.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在此部分直接写变更后的全称。具体如何变更的情况在正文查明事实部分的开头或者末尾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19.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此部分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为当事人,但在事实叙述部分应写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法人被注销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

20.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不能写成“年龄”,应规范表述为:“××××年×月×日出生”,“出生”不能简称为“生”。

21.自然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能够查明的,应规范、具体表述。例如,对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字号)业主”;没有起字号的,其职业直接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写“经商”或“个体户”。再如,“老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等。

22.当事人住所的写法:(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写为“住××(具体地址)”;实际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当事人提供的现地址)”。自然人的住所地应具体写明。其中,居住城市的,应具体写明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写明具体的幢、单元和房号;居住农村的,则具体写明省、县、镇、村等。如果当事人均住同省的,可以省略“××省”字样。(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一般应与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载明的住所地一致;住所地变更,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列明。(3)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具体地址)”。(4)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5)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6)当事人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应注意写明自治区的全称,不能用简称。

23.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情况一节写“×××(等××人),基本信息见附表”即可。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个具体的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要写明。

24.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还应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原告王××之母”。注意:不能在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姓名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应在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基本情况最末注明。

25.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6.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住所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2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不写该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信息。

28.有两名委托代理人的,应分写两行。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的写在第一位,其他代理人写在第二位;当事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二位;均为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写在一般授权之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写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前。

29.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一般不能独立担任诉讼代理人,须与主办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此时,可以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30.“委托代理人”后一般不必括注是特别代理或者一般代理。

31.当事人近亲属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使用正式规范的书面称呼表述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宜使用昵称。如“系原告张××之兄”,不宜写“系原告张××之哥哥”。

32.诉讼参与人称谓后面用冒号隔开,诉讼参与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之间以逗号隔开。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案由)纠纷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如系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写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

33.案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应写“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纠纷一案”。不写“×××诉×××……(案由)一案”。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应以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为准。

34.本部分应写明原告起诉日期及立案受理日期,以此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以及法院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审查立案、是否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的依据。如涉及被告提起反诉的,还应写明反诉的提起日期、法院受理日期以及是否决定合并审理情况;涉及发回重审的,写明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日期和案号。

35.案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36.本部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前应写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

37.当事人的名称在本部分第一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如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且多次提及的,可在本部分全称后或第一次出现的全称后加圆括号注明“以下简称×××”。使用简称应注意以下几点:(1)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体现当事人的行业特点,避免引起歧义。当事人起有字号的,简称可表述为“字号+组织形式”;没有起字号的,表述为“行业+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可简称“华夏公司”,不宜简称“商贸公司”;“上海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称“上海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可以简称“建行吉林分行”。(2)有些组织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长春市工商局”。(3)简称不宜表述为“以下称×××”或者“下称×××”。同时,简称不必加引号。(4)简称应当保持全文前后一致,避免出现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供方与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5)判决书主文应恢复使用当事人的全称,不应再使用简称。

38.本部分不必写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因为裁判文书尾部落款处已有审判人员署名。

39.对于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等程序事项,不建议在本部分中写明。

40.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表述时均不要遗漏“开庭”两字。

41.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写明不公开的理由,写为:“……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原因),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42.对于多次开庭的案件,应写明各次开庭的日期。出庭人员没有变化的,写为:“于××××年××月××日、××××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果第二次开庭时间与前次是同年,开庭日期中的年可以合并,写为:“于××××年××月××日、××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分别写明各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43.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情况的写法:(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写为:“本案双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不必具体写明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称谓和姓名。(2)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诉讼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写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当事人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为:“×××因……(退庭原因),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写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对于传唤的具体方式是传票传唤还是公告传唤,可以不必写明。(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的,应在表述当事人参加诉讼情况之后一并写明。可写为:“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担任庭审翻译”。

44.本部分最后一句应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但当庭宣判的案件,无须表述“现已审理终结”,可写为“本院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起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答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陈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写法如下:)

原告×××起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及反诉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内容)。

第三人×××陈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请求。

45.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请求一般应当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反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理由;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46.对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请求应当归纳提炼、整理概括,但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断章取义。既要注重对起诉状、答辩状等书面意见的归纳,也要反映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补充提出的主张和意见。

47.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请求内容较多,可以使用汉语小写数字为顺序号分项写明,不用阿拉伯数字。

48.概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请求应使用第三人称,对诉辩意见中出现的“我方”、“本答辩人”、“我公司”、“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应当转换为第三人称即直接用该当事人名称替代。

49.对于感情色彩较浓或偏激的言辞应作技术处理,作相对客观的表述。比如,对诉辩意见中出现的反问句、疑问句、感叹句等,应转化处理为陈述句。

50.“原告×××起诉称”不宜简写为“原告×××诉称”,因“诉称”有“起诉称”、“上诉称”、“申请再审称”等之分。

51.归纳原告(反诉原告)“起诉称”的内容,一般按照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主张的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先后顺序进行。其中,归纳诉讼请求一般使用“请求判令”作为承接句;有多项诉讼请求的,以汉语小写数字标示分项写明。如诉讼请求有增加、变更或放弃情形的,应写明其变化过程。如写为:“庭审中,原告变更(或者变更第×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的诉讼请求”。

52.共同诉讼原告“起诉称”的写法:(1)诉讼主张完全相同的,写为“原告×××、×××共同起诉称”。(2)诉讼主张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分段写为“原告×××(原告之一)起诉称”;“原告×××(原告之二)与原告×××(原告之一)主张的事实相同,但认为……”或者“原告×××(原告之二)起诉称:……(不同部分主张),其余事实与原告×××(原告之一)主张的事实相同,认为……”。(3)诉讼主张完全不同的,分段分别归纳。

53.概述被告的答辩意见,应着重反映其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所做的认可或辩驳意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争议的,写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或“原告主张的事实属实”;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部分有争议,部分无争议的,可先归纳有异议的事实,后写“对原告主张的其余事实无异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完全持不同意见的,则直接归纳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写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写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写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关于……的(或其余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又另行提出部分不同于原告请求的,写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

54.共同诉讼被告“答辩称”的写法:(1)答辩意见完全一致的,写为“被告×××、×××共同答辩称”。(2)答辩意见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分段写为:“被告×××(被告之一)答辩称”;“被告×××(被告之二)同意被告×××(被告之一)的答辩意见,还认为,……”或者“被告×××(被告之二)答辩称:……(不同部分意见),其余意见与被告×××(被告之一)的答辩意见相同,认为……”。(3)答辩意见完全不同的,分段分别归纳。

55.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陈述意见的归纳可分别参照对原告、被告诉辩意见的归纳。

56.被告(第三人)未作出书面答辩(陈述),但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陈述)意见的,写为“被告(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陈述)意见,在庭审中口头答辩(陈述)称”或者“被告(第三人)×××未作书面答辩(陈述),在庭审中口头答辩(陈述)称”。

57.被告(第三人)既未提交书面答辩(陈述)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写为“被告(第三人)×××未作答辩(陈述)”。如果该被告(第三人)在庭审前有过口头答辩(陈述)意见且记录在卷的,可写为“被告(第三人)×××在……时,口头答辩(陈述)称”。

58.被告反诉主张比较简单的,可与答辩意见综合归纳,写为“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反诉主张内容较多的,以“被告×××反诉称”为引言,分段另行表述。

59.原告对被告反诉的答辩意见表述,以“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为引言,分段另行表述。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列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名称)。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列明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名称)。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列明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名称)。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名称)、被告×××提交的……(证据名称)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名称)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以下证据材料持有异议:

一、……(写明提交主体、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当事人的不同意见、法院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或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或者不予认定)。

二、……(同上)。

……(同上)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认定下列事实(或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证据及事实认定。

60.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均应列明,不得遗漏。对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应列入。对无争议的证据材料,仅分别列明证据名称即可,并写明“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或与案件审理焦点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提交主体、大致内容、证明目的、当事人的意见、法院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等,可以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小项列明,也可不分项。

61.证据材料一般应当按照证据材料的证明对象在法院认定事实中的叙述顺序书写。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般应排在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之前。

62.当事人举证情况的表述方式,可根据个案灵活掌握,或者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及其证明目的在一个段落中集中列举,或者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根据其证明目的的异同区分成若干组在多个段落中分别列举,同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相同。

63.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应写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调取证据程序的理由。

64.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写明当事人的举证日期,可写为“×××(当事人名称)于××××年××月××日(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后)又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65.质证情况的表述方式,可根据个案灵活掌握,或者一证一质或者综合质证,实务中各有利弊,可选择运用或结合运用。

66.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可直接表述无异议的结论,不必表述理由。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应写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和结论。实务中,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通常包括对证据能力的异议、对真实性的异议、对关联性的异议、对合法性的异议和对证明力的异议等。

67.法院的认证意见一般包括对证据能力、证据“三性”和证明效力的认定。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可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不必表述理由。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应当重点分析、论证。

68.根据阅读习惯,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或虽无异议但法院不予采信的证据,一般可采用先阐明理由,后说明是否认定的写法。

69.法院的认证意见一般不应在判决理由部分表述,以免造成文书格式结构混乱,但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身即为案件争议焦点的除外。

70.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71.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审理查明属实的事实。对当事人存在争议,而法院不予认定的事实,不予表述。

72.叙述事实应清晰完整,不能支离破碎地散落在认证意见或裁判理由中,违背通常的阅读习惯。

73.对于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分段书写,并使用汉语小写数字“一”、“(一)”等标示层次或段落,还可以运用“另查明”、“还查明”等区分层次。

74.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的,可写为“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或“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75.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实不作表述,可采用附件等形式送达当事人,不对外公开。

76.对难以通过文字表述的内容,可采用附图、附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述。

77.表述合同、协议等书证名称的,应全面、准确且用书名号标注,如名称较长且多次出现,可用前后表述一致的简称。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判决理由及法律援引。

78.判决理由部分应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理由和法律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分清是非责任。对诉讼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不予支持,做到以理服人。

79.判决理由部分论述的基本顺序如下:(1)对争议的民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分析论证。(2)对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认定的性质与确定的案由应当相吻合。(3)对争议法律关系的效力,从行为主体资格、行为内容、行为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4)围绕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对引发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原因进行评判。(5)在正确评判民事纠纷原因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进行分析论证。(6)对本案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论证,并依据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予以支持、是否予以采纳以及对诉讼标的如何处理表明态度。(7)综述,即对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进行综合评述。⑧援引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80.本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不得表述为“本庭认为”、“本合议庭认为”或“本法官认为”。“本院认为”后面一般用逗号,内容为两项以上的,用冒号。如果“本院认为”后面要分段的话,可以把“本院认为”单列一行,下面再分段叙述。分项论述的,以汉语数字为顺序号分项。

81.本部分在“本院认为”引言后,一般应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在归纳争议焦点之后进入分项论述,分项论述的,通常另起一段以汉语数字为顺序号分项。

82.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可以跟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的表述方式:(1)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或为):一、……;二、……;……(依此类推)。(2)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二是……;……(依此类推)。(3)本院认为,本案各方(或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或为):一、……;二、……;……(依此类推)。(4)本院认为,根据(或综合)本案各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主要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或为):一、……;二、……;……(依此类推)。(5)本院认为,基于(或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一、……;二、……;……(依此类推)。(6)本院认为,……(首先论述无争议问题或者依法可予直接认定的问题)。……(然后依上列表述方式提出争议焦点)。

83.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是应注意以下几点:(1)若仅为单一争议焦点,则不存在列举的余地,只需在前文“:”之后直接表述即可。(2)对于多个争议焦点的列举,是否使用序号标示,可依叙述的需要而定。(3)使用的句式多为疑问句,也可据案情使用“……的……”式短语。(4)在使用疑问句表述时,句末是否使用“?”,可基于表述的需要具体灵活选择,不必一味强求。(5)裁判文书是否需归纳争议焦点,可视案情而定,若未归纳争议焦点,则略过此节,直接进行说理论述。(6)归纳争议焦点系法院依案情依职权依法所为,对此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当事人的意见仅作参考,因此在裁判文书中是否表述争议焦点已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不应强求,可视审理情况而定。(7)“焦点”与“焦点问题”这两个词语可以通用,不做强求。

84.本部分在归纳争议焦点之后即进入各个争议焦点的具体论述部分。在归纳争议焦点与说理论述两部分之间,通常采用如下衔接方式:(1)具有多个争议焦点的,不使用衔接性词语,而是以各个争议焦点为小标题直接予以说理论述。(2)具有多个争议焦点的,使用“关于争议焦点一(或(一)、1等依此类推)”衔接性词语,并以该衔接性词语为小标题进行说理论述。(3)仅有单一争议焦点的,通常不使用衔接性词语,直接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说理论述。

85.采用上述衔接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若以各个争议焦点为小标题直接予以说理论述的,通常以“关于”等作为各个小标题的引述词,当然亦可不用。小标题前通常加数字序号,同样亦可不加。(2)在以各个争议焦点为小标题直接予以说理论述时,小标题及对各个争议焦点的说理论述通常应独立成段。(3)在各个争议焦点之下,若有子问题的,可以分段论述,并使用“关于”等引述词。各个子问题的小标题与其具体论述之间不分段。(4)在仅有单一争议焦点的情形下,归纳争议焦点与分项说理论述之间通常不分段。(5)在对某一争议焦点的论述中,若有多个论点的,其间可以使用“首先”、“其次”、“其三”或者“第一”、“第二”、“第三”等引述词。(6)使用“关于争议焦点一(或(一)、1等以此类推)”衔接性词语的,该衔接性词语与其说理论述之间通常不分段。

86.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不必拘泥于上述表述方式,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即可。

87.对于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般根据庭审时归纳的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论述。例如:“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主要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二、……;三、……(这里是否使用序号标示,视论述情形而定)。(另起一段)(一)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一,根据具体行文的需要决定是否重复表述该用语以及是否另起一段),本院认为,……。(另起一段)(二)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另起一段)(三)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也有表述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主要理由,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如下:(另起一段)(一)关于……的问题(即争议焦点一)。……(具体说理论证)。(另起一段)(二)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二)。……。(另起一段)(三)关于……问题(即争议焦点三)。……。”总之,可以一个焦点一个焦点地分析论证,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项一项阐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与之对应的对方答辩意见应否支持、应否采纳。在大的分项中,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别论述。最后进行概括性总结论述,对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进行综合评述,并在援引法律后得出裁判结论。

88.裁判文书在论述各个争议焦点之后,通常进行总结性论述,并以“综上(或综上所述)”等为引言表述。总结性论述应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有所侧重。一审案件重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全部成立、部分成立还是全部不成立,进行总结。总结性论述通常应另起一段表述,根据具体论述的需要亦可不分段。若不分段的,可以不使用“综上(或综上所述)”等引言。

89.引用不同法律文件通常依下列顺序:(1)法律属不同位阶的,先引上位法,后引下位法;一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顺序援引。(2)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并引的,先引基本法律,后引其他法律。(3)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规定又有特别法规定的,先引特别法,后引普通法。(4)司法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并引的,先引被解释的法律,后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形式,其他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不可引用。(5)规范主、从法律关系的法律并引的,先引主法律关系法律,后引从法律关系法律。如《合同法》先于《担保法》援引。(6)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引的,应先引实体法,后引程序法。如依法缺席审理的、书面审理的案件,在引用实体法条文后,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应的规定。(7)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外国法并引的,先引国内法,后引国际条约或外国法。(8)新法与旧法并引的,按照法定溯及力引用。

90.引用同一法律文件的条文通常依下列顺序:一般按照阅读习惯,从小到大的条文序号引用,实务中也有按照下列顺序引用:(1)程序性条文先于实体性条文。(2)具体条文先于原则性条文。(3)行为模式条文先于法律后果条文。(4)人身关系条文先于财产关系条文。(5)权利义务归属条文先于权利义务实现条文。

91.援引法律通常采用如下表述方式:(1)引用结构:表述为“依照十法律文件1+法律条文+法律文件2+法律条文+……之规定”。(2)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之间的连接:法律条文之间使用顿号“、”分隔;法律文件之间使用逗号“,”分隔;最后两个法律依据之间用“和”字连接。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92.对同一问题,有多个法律条文可以引用的,引用与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律条文。有明确的具体条文可以引用,则无须引用原则性条文。

93.援引法律须符合法律条文引用外延最小化的规定,按照法律条文条、款、项的顺序引用。凡法律条文分款、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若法律条文只分项不分款的,则写明第几条、第几项。

94.法律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书名号,并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需要注意,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时,要将“最高人民法院”一并作为名称扩入书名号之中。

95.引用法律条、款、项时“第”字不能省略或遗漏。法律条文的条、款、项中序号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还是中文数字,应与法律文件原文保持一致,尊重立法原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不能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需要注意,法律条文中的“款”一般是不标示序号的,但在引用时需加序号,以汉语小写数字“一”、“二”、“三”等标注。

96.若同一法律条文有两款以上被同时引用的,“条”可以合并,如“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若同一条文或同一款有两项以上被同时引用的,“条”或“款”可以合并,如“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97.驳回诉讼请求的,程序法条文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证明责任的条款。

98.法律依据援引完毕之后,表述“判决(或者裁定)如下”时,“如下”两字不能遗漏。

99.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在引用法律条文之前,应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写明判决结果)

二、……,……。(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判决主文。

100.裁判主文应当与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具体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并应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诉讼请求正确表述;(2)主文表述合法,语言规范,逻辑严密;(3)主文内容精炼、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便于执行;(4)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

101.判决主文的基本表述方式:(1)确认之诉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实例:“确认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给付之诉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实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或给付)原告×××1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或给付)原告×××资料原件十项(详见附件清单)。”(3)变更之诉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实例:“撤销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02.本部分的当事人名称应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称谓。为保持行文简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称谓可以省略。

103.判决主文只有一项时不使用序号;判决主文有两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分项书写,各项前面使用中文小写数字“一、二、三”等,数字随判项依次递增,中文数字不用括号,各判项之间使用分号,不用句号,主文最后一项判项使用句号。

104.对每一判项的表述应注意归纳合并,即:将一类判决内容或者适用同一法律的判决内容归纳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如判决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可以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其中,对利息的计算方法,可用括号注明。另外,为当事人设定多个权利或义务的,应分成多个判项表述,判决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在每一判项中限定,不应把多个判项结合在一起书写。

105.涉及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应分列本诉与反诉的判决主文,本诉的判决主文在前,反诉的判决主文在后。

106.给付之诉的判决主文应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涉及多个赔偿项目计算明细的,可以在主文中写明各赔偿项目的数额和总和,计算方法另附清单,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不应在主文中出现计算方法。注意:对于利息的表述,如果当事人有具体的请求数额,并依法予以保护的,则应在主文中直接表述,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60万元。”同时,利息计算应避免出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执行完毕之日、履行完毕之日”之类的表述,因为这类表述不具体、不确定,不便于执行。

107.需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注意以下几点:(1)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列为判决主文的最后一项书写。具体表述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以上情形均不应表述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或者“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8.判决主文中涉及货币的,以先数字后货币的方式表述,数额使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使用“元”,如“20万美元”;涉及尾数四个0以上的货币金额,可以使用“万元”或“亿元”;涉及“角”、“分”的,用小数点表述。如果裁判文书中只涉及人民币币种的,可以省略“人民币”字样;如果涉及多种币种的,则应当写明币种。

109.判决主文涉及合同的,必须将合同名称特定化。如“解除张××与陈××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房屋买卖合同》。”

110.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段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鉴定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合计×××元,由原告×××负担×××元(已交纳),被告(或第三人)×××负担×××元。原告×××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诉讼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制作规则】

本部分为判决书尾部。

111.尾部依次包括下列内容:(1)诉讼费用的负担;(2)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提供上诉状副本的份数、上诉法院的名称、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间和逾期交纳的后果;(3)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和人民法院院印;(4)判决书的落款日期。

112.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同时,诉讼费用的决定使用的是“负担”而非“承担”的字样。

113.特殊情况下的诉讼费用负担表述方式:(1)原告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鉴定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合计×××元,由原告×××负担×××元(已交纳),被告×××负担×××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2)原告自愿负担部分诉讼费用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鉴定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合计×××元,原告×××应负担×××元,但因原告×××在诉讼中自愿负担诉讼费×××元,故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原告×××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诉讼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114.诉讼费用与案件受理费并非同一概念。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鉴定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应注意“案件受理费”不应表述为“诉讼费用”。

115.诉讼费用数额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写明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金额,不应出现百分比的表述。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不应表述为“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30%,即××元,被告×××负担70%,即××元”。

116.判决书没有出现其他币种的,诉讼费用应省略表述“人民币”。

117.有其他诉讼费用的,应写明其他各项费用的具体名称和金额,并写明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各项诉讼费用的合计数额。如“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不应表述为“诉讼费用××元(含保全费××元)”。

118.对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使用全称,不使用简称,也不用诉讼称谓替代。如表述为“由×××负担××元”,不应表述为“由原告负担××元”。

119.对当事人各半负担诉讼费用的,不使用“各半”表述,应表述具体的数额。如表述为“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徐××、张××各负担5000元”。

120.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的案件,本诉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先写,反诉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后写。

121.判决书尾部的署名:(1)直接署合议庭成员的姓名。(2)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分别署“审判长”;同时参加的,院长署“审判长”,庭长署“审判员”,如果庭长是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3)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的,署“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的,署“审判长”。(4)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人民陪审员”。(5)正式任命的书记员,署“书记员”,其他临时担任书记员工作的人员,可统一署“代书记员”,不宜署“代理书记员”、“书记员(代)”、“书记员(兼)”等。(6)法官的审判职务与名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通常空二格。

122.“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侧(左对齐)。

123.落款日期的确定原则:(1)当庭宣判的,写当庭宣判的日期;(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3)合议庭径行决定的,写合议庭评议做出决定的日期。

附录:民事判决书制作基本技术规范

一、数字用法

请参阅本公众号推送的《详解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论述的表述方式》一文。

二、计量单位用法

1.裁判文书需要使用计量单位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要求书写,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宜出现民间使用的计量单位。

2.长度计量单位采用米制,用千米、米、厘米、毫米、海里等,不宜使用丈、尺、寸、公分、英寸。

3.质量计量单位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宜使用斤、两。

4.时间计量单位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宜使用点、刻、旬。

5.体(容)积计量单位采用升、毫升、立方米,不宜使用公升。

6.计量单位应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如米不应写为m。

三、排版要求

1.页边距:上3.7厘米,下3.3厘米,左右各2.7厘米。

2.法院名称位于版心顶行居中排列,用二号宋体字体。

3.法院名称下行为裁判文书名称,居中排列,用一号方正大标宋简体字体。

4.法院名称和裁判文书名称之间行距为38磅。

5.裁判文书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空一格,用三号仿宋-GB2312字体。

6.案号下为正文,用三号仿宋-GB2312字体。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距28磅。

7.页码编在页面底端,外侧编码,用小四号仿宋-GB2312字体。

8.审判组织署名应尽量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如须另起一页排版的,应在该页第一行左顶格用括号写明“(此页无正文)”。

9.审判组织署名一般与上面正文最后一行文字隔三行,右空四格。

10.落款日期一般与审判组织署名隔四行,以备加盖院印。

11.落款日期下隔一行为书记员署名,右空四格。

12.加盖院印应骑年压月,上不压审判员署名,下不压书记员署名。

13.“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加盖在落款日期和书记员署名之间的这一行左边顶格。(离地七寸)

来源:i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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