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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还是不发?一大波年终奖案例告诉你

 贾律师 2016-05-07

作者郝云峰 东合律师事务所

来源│合劳动法在线(donghelawoffice)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又到年底:年终奖,发,还是不发?笔者从中国法院网的三十多份判决中筛选出十个有关年终奖发放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院以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应当支付年终奖而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裁判文书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年终奖问题,由于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依法有权享受2011年的年终奖,或者原告同意支付被告2011年的年终奖以及具体金额,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应支付其2011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2: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三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查明,姜XX主张其与单位劳动合同存续期间2010年年终奖14000.00元。2010年度,姜XX未全面达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不具备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且在年初时已向姜XX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即2828.00元作为年度奖金。

原审认为,姜XX主张其2010年享有年终奖金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是否应享有2010年度年终奖金及其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裁判文书3: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志君诉称,2005年扣发我年终奖金。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扣留原告政府补助金、利息及2005年终奖及利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及到年底双薪,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因此没有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裁判文书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曾祥明要求力宝公司支付年终双薪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曾祥明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年终奖属于员工的报酬收入,原审法院不支持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曾祥明主张支付年终双薪1225元,因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支付双薪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双薪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本案中,曾祥明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力宝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双薪,故其主张支付双薪1225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劳动者认为其他人有年终奖,自己也应当有年终奖,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年终奖已被确认或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法院还是会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

裁判文书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百宁公司辩称,奖金不是劳动纠纷的案由,被告公司也不存在有该奖金,该奖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因此原告提出该诉请没有事实根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雷XX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2年1月3日起至2013年4月4日),载有:2012年1月11日,账号2110611101201……,发生额1000元。原告用以证明其同事于2011年获得年终奖1000元,故其也应获得,但被告不发给其。被告否认有该年终奖发放,且认为奖金是由公司决定,用于鼓励员工的,不是谁想发就得发的。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发2011年年终奖1000元的问题。原告虽提供雷XX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有2012年1月11日发生额1000元。但被告不认可有该年终奖1000元,且奖金是指对有一定贡献的人给予的物质奖励,现原告亦举不出其应得年终奖1000元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提成、奖金激励机制,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根据该激励机制支付劳动者奖金


裁判文书6: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终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日,徐州世茂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专员通过电子邮件向蒋明明发送了电子版“世茂员工手册”,该手册第13页薪酬部分载明:员工全面薪酬=固定薪酬(70%基本工资 30%岗位工资) 浮动薪酬(提成、激励奖金、年终奖金)。2011年6月至8月间,蒋明明先后完成两笔业务,即与徐州世茂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推广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共向徐州世茂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款64万元。上述业务完成后,蒋明明遂根据“世茂影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世茂影院奖励机制策划草案”的团体销售奖励方案(总票款超过10000元按销售金额的5%给予个人提成;全年团体销售业绩的1%作为年底团体销售人员的年终奖金)要求徐州世茂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个人提成及奖金38400元(64万元的6%),但徐州世茂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并不存在上述奖励方案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蒋明明依据“世茂影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世茂影院奖励机制策划草案”向被告徐州世茂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索要个人提成及奖金,被告否认存在上述奖励机制策划草案,但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信息、“世茂员工手册”及“世茂影投周例会会议纪要-20120213”文件均可证明被告存在上述奖励机制策划草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奖励机制策划草案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被告与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推广合同的个人提成及奖金,即38400元(64万元的6%)。

用人单位已经确认了年终奖的数额,只是没有全部发放,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付的年终奖

裁判文书7: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报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报销的垫付款99675.1元及2011年度年终绩效奖36000元共计135675.1元。同年10月10日被告总经理石磊在该《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度绩效奖36000元。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请求被告支付垫付款99675.1元和2011年度年终奖36000元的报告后,作为被告总经理的石磊在该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该签字行为表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垫付款99675.1元和2011年度年终奖36000元真实性并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度年终奖和垫付款99675.1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不予支持原告2011年度年终奖36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8: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月14日确定了原告2011年度奖金2500元,原告已领1000元,余1500元未领取。

裁决自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1年年终奖2500元。

本院认为,2012年1月14日,被告据原告2011年度对公司的付出,确定给予年度奖金2500元,且原告已领取奖金1000元,以上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关于2500元奖金是被告基于原告2011年度对公司的付出而确定的,根据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在确定后及时发放,被告在奖金单上虽另注明“此奖金在2012年中秋节发放,不论什么原因离职在2012年工作不到中秋节的此奖金自动失效”,该注明是被告单方行为,是对劳动者的限制性规定,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据此而不同意支付原告2011年度奖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另外,被告对仲裁裁决也未不服提起诉讼。综上,对于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度奖金一节,应予确认,但具体数额应以查明的事实核定,应为奖金1500元(2500-1000)元。


用人单位的制度是劳动者经考核合格发放年终奖,法院以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考核不合格,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


裁判文书9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认为被告2012年度经考核为不合格,故未向被告支付2012年的年终奖800元。

裁决,被申请人(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同)支付某某申请人(吴某某,下同)2012年年终奖800元。

本院认为,对于年终奖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因原告没有向本院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2012年度工作经考核为不合格,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年终奖800元。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不支付被告年终奖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因此法院依据双方的约定判决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


裁判文书1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被告主张的4000元年终奖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之支持。

被告辩称,被告在2011年的年终奖为4000元,然后,2012年原告唯独扣押了被告的年终奖未发。原告未及时给予工资与年终奖并拖欠至今。

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月工资和2012年年终奖共计109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2013年1月份工资6900元和2012年年终奖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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