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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的几点思考

 蜀地渔人 2019-07-31
一、引言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公文,具有社会功能的特殊性和判断是非的权威性,其主要目的是依法解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解决纠纷。可以说,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公正程度。就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而言,质量普遍不高。我国法律中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比较简单,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6月2日印发,1993年1月1日起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样本的。此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而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及时发布新的统一的诉讼文书样式,以指导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在这种形势下,为了适应目前民事审判改革方式的需要,全国许多地方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样式。笔者通过对我国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探寻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对当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从整体结构上看,文书格式不统一。随着人民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传统的纠问式民事审判方式已被诉辩式审判方式所取代,这一审判方式的变革决定了民事裁判文书也必然随之变革。但我国目前统一的裁判文书制作仍是采用“九二”式《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试行)》格式制作的,该格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而最高法院也一直未出台新的诉讼文书制作格式。因此,全国各基层法院都在积极探索一些新的裁判文书样式,这就导致实践中文书格式制作混乱,使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2、诉辩意见的归纳简单,难于准确反映争议焦点。在民事裁判文书中,诉辩意见的归纳应简洁、清楚,体现出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性,而不是仅仅对当事人诉辩文书进行照抄。有时在庭审中当事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和一些关键辩论理由,也没有在诉辩意见的归纳中体现出来。争议焦点是解决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的关键之处,庭审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都应该是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所以审判人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准确、突出。但是目前裁判文书的制作中,经常出现焦点的归纳错误,不能把握双方冲突的关键;有时归纳焦点过于抽象、宏观或繁琐;有的文书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出现重复现象,焦点顺序混乱不合理,对焦点的归纳没有主次之分。 3、文书说理缺乏逻辑性。文书理由部分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灵魂,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精华,通过说理部分的阐述使当事人胜败皆明。但有些裁判文书,说理空洞,不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分析和论证,没有结合个案事实反映诉争焦点,而是对类似的案件进行套用说理,使说理公式化。还有许多民事裁判文书没有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作出判决的法定理由,只是对一些现象直接认定,这很难使人心服口服。 4、法律条文引用不规范。法律条文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生命线,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就要求我们引用法律条文时做到严肃、完整、准确,切实纠正漏引、不引、错引等错误作法。大多数的法律文书在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文时不正确,没有把握好各种裁判依据的法律位阶。有的将所有涉及的规范都引用到裁判文书中,引起了规范适用的混乱;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或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有的引用法律条文有误,例如直接引用宪法,甚至引用地方文件或某些会议纪要。 5、主文部分表述不准确。裁判结果是对当事人诉求的一种回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也体现了审判人员业务能力。但有些审判人员粗心大意,制作裁判文书不认真,致使裁判文书主文部分表述不准确。有的在文书事实及说理部分已经确认的,但在判决中却遗漏判项;有的裁判文书主文超出当事人讼争范围;有的裁判文书中遗漏履行期限或履行地点,造成执行困难等。 三、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措施 1、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尽快出台统一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以适应新的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供全国各级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遵照执行,从而保证裁判文书的规范性,以杜绝当前我国各地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极不统一的现状,从制度层面保障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以确保我国司法的统一性。 2、加大对法官法律文书制作的监督力度,不断提高他们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法官是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裁判文书就是法官的脸面,文书制作的优劣直接反映了法官能力的高低。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深厚的理论功底还要加强自身的文学修养,提高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要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形成制度,以确保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断提高。 3、诉辩意见的归纳简洁、清楚。裁判文书不能全部照抄起诉状、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辩)必须予以概括,以保证裁判文书简洁、明快。在写明诉辩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时,不能漏写、少写,对于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及新的答辩意见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焦点进行分析。 4、说理部分应规范、严谨。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也是体现裁判水平的部分,当前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重点是提高说理性,说理部分的目的就是辩法析理,使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明,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为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时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规范说理、兼顾个性。每一起民事案件都有其特点和特有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案件的个性,要针对每起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详细的阐明裁判文书所持的观点和理由,避免公式化的套用。第二,逻辑严明、语言准确。在说理部分要前后紧凑、逻辑严明,紧扣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进行分析阐述。在说理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盲目的乱说一通。正确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口语,地方语言的出现,在文书中一定谨慎的使用道德性语言。第三,繁简区分、兼顾效率。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切忌拖泥带水,要体现繁简区分和效率并重的理念。例如有些案件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当事人主张的观点较为凌乱,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尽量做到精益求精,对证据进行梳理归纳,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应抓住重点;对于一些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制作文书时就要文字简洁,当事人清楚即可,没有必要长篇累牍的叙述一些双方都认同的事实观点。第四,公开说理,兼顾效果。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开对当事人意见的评论,不能因人而异。法官应当公开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法官裁判的理由。在说理的同时,也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和谐。例如对于离婚、赡养、抚养等案件在书写裁判文书时,除法理分析外,还可从人情事理、道德伦理的角度充分展开。5、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引用法律条文时要注意七点:第一,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第二,要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来引用;第三,既引用民事法律,又引用民事司法解释的,应当先引用法律,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第四,一审案件一般只引用实体法,但有三种情况可以引用程序法: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行合并审理的;缺席判决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这三种外,一般不需要引用程序法,而且在引用的顺序上要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第五,涉外案件一定要注意准据法的应用;第六,二审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引用程序法就可以了; 第七,二审案件改判的,包括全部和部分改判的,在引用的顺序上要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 6、判决主文规范化。裁判文书的主文是当事人双方最关注的部分,文书中对当事人证据的认证、事实的查清以及说理部分都是为了论证判决主文的正确和公正。因此判决主文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既不能遗漏判项也不能超出诉求的范围。在判决主文部分要表述合法、语言规范、逻辑严密,使人不会产生歧义,便于执行。 四、裁判文书制作中几个焦点问题 1、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判后答疑的问题。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过程中,有的法院采取在民事判决书后面附加判后答疑的方式来向当事人作一些解释劝说。对此做法争议很大,有的学者认为裁判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司法公文,其具有合法性、严谨性的特征,判后答疑并不具有合法性的特征。笔者认为判后答疑是值得提倡的,判后答疑并不违法。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仍有死角,大多数的民众对法律仍不是很了解,法盲仍存在,而法院的宗旨是司法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当事人对一份判决书不理解,就会对法院的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在社会上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判后答疑则可以使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明。 2、关于公开合议庭成员对判决结果不同意见的问题。有的学者主张把合议庭成员中少数人对案件的处理的不同意见通过附在判决、裁定的后面表达出来,以体现司法的民主。笔者认为,虽然此种做法能够体现司法的民主,但在我国目前司法环境下,公开表达合议庭不同的意见,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有点操之过急。因为,目前我国公众法律知识仍很淡薄,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在这时公开不同的意见,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盲目上诉,甚至无理缠诉的现象,从而导致更大的社会纠纷。公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其实就是对判决书中支持判决理由的否定,而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对当事人争议进行处分的一种表现,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因此公开不同意见可能会消弱判决书的说服力,降低判决书的权威。公开合议庭成员不同意见也可能使部分法官产生畏惧心理,不敢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出现附和的声音,使合议庭失去价值。 3、关于判决主文前置问题。笔者认为,把文书主文前置符合发展趋势,可以考虑主文前置。在实践中当事人关注的是裁判的结果,拿到裁判文书后,首先看判决结果是否满足自己的诉求,败诉时才会仔细关注文书的事实查明及说理部分。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也都实行主文前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文前置既符合法系的主流也不与我国的法治环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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