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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授全面解读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竹柏乐 2014-08-21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10年前,这就被写入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此,员工的工伤索赔有了依据。但在10年的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受伤的上班族和用人单位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双方对“上下班途中”这个笼统的概念各有各的理解。

  20日,最高法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规,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提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新概念。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解释说,“下班途中到市场买个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出了意外也应该算工伤。”

  新规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最高法首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如:下班后回父母家也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认定“上下班途中”“合理”是其中关键词

  事实上,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规定》第六条就提到,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4种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这个词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而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则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挂靠”等5种情形 首次纳入工伤认定

  《规定》的第四条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种情况分别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此外,《规定》对5类比较特殊的工商保险责任主体也作了相应规定。具体包括: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大光说。

  同时,规定指出,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解读

  针对可能出现的一些极端案例,到底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实、华敏律师事务所陈军,结合《规定》进行了解读。

  老板带我喝酒 伤身了,咋办?

  1、陪领导喝业务酒

  公司行为算工伤如是领导私人行为则不算

  案例:李先生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因为工作原因,经常要陪老板外出应酬、喝酒。一次陪老板外出应酬,在老板的要求下向客人敬酒,接连喝了不少白酒,最后引发胃出血而住院,花费了近万元。

  解读:陈军律师说,《规定》第四条明确,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人民法院支持认定为工伤。“但因为领导私人原因,陪领导喝酒则不在之列,一旦出现意外,可以通过民事向领导索赔。”

  2、下班绕道去父母家

  如果绕道有客观原因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案例:成都的刘先生是一家房产公司的活动策划,遇到重大活动经常加班加点。7月中旬的一天,刘先生因为要赶一个楼盘活动策划方案而加班到晚上10点。在取车时,刘先生接到母亲电话,说是父亲身体不好,要其立刻赶往父母家中一趟。由于家住在城中,而父母住在城东,所以,刘先生需要绕一绕道才能回父母家。

  在去父母家前,刘先生还转去另一条路上的便利店给父母买了点生活用品。在便利店门口却迎面撞上来一辆逆车道行驶的货车,刘先生当场被撞成脑震荡,左腿骨裂。事后,刘先生妻子拿着医药单子找上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则称,当天刘先生并未按常规路线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其他地方。

  解读:陈军说,《规定》第六条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就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事件中刘先生加班回家的路上遇到父母家中有急事,第一时间并未赶回家,而是选择了去父母的家里,按照《规定》解释,这也算是工伤,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应该作出赔偿。“即便是绕道,如果能证明是堵车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绕道,也不影响工伤索赔。”陈军说。

  3、提前下班遇事故

  违反劳动纪律但行为性质仍属下班可享工伤

  案例:下班遇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均可申请工伤赔偿。那么,如果员工在还未到下班时间,就提前偷偷溜了,又该怎样认定呢?

  解读:陈军认为,这种情况仍然应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而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是属于工伤。

  同时,陈军还列举了其他几种情形:一、下班遇车祸不是主责,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二、如果是在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而是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加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度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而不是找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赔偿。

  4、实习或打暑假工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可申请单位工伤赔偿

  案例:记者在法院公布的一些具体案例中发现,有关认定工伤的案例中,未正式签订合同或高校学生打暑假工的纠纷不在少数。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因具体情况而不同。

  解读:对此,陈军说,在这些案例中,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则要看有无证据证明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报酬的凭证、是否达到了18岁的用工年龄以及相关人证等。如果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那即便是实习或打暑假工,都应得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 调查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这受到了工薪阶层的欢迎,不过也使得一些私营企业老板有些顾虑。

  上班族力挺 公司老板担心不确定因素

  针对新规出台,记者在成都春熙路做了一番随机调查。30名受访者中,24人认为劳动者的利益更有保障。他们认为,以后在上下班路上出了意外,找公司赔偿更有底气了。有2位市民则担心,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负担。“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如果以后员工上班去送孩子,下了班又去接老婆,如果出了意外,还得算工伤的话,对于企业来讲,压力很大,因为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了!”另外,4个受访者对此表示不关心,“反正我从来没有想过要公司赔偿,即使要了也赔不到。”

  玉林小区的张先生在一家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当会计,他的小孩读小学三年级,由于妻子经常加班,他每天承担着接送孩子上下学的任务。去年11月,下班接孩子的路上,他被一辆电瓶车撞到摔伤了,住院花了一万多块钱。他本以为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结果却被公司拒绝了。这一次新的规定出台后,张先生说以后要是顺路,接孩子买个菜出了意外,就再也不用担心了找不到赔偿了。“有法律支撑,公司不敢不认账。”

  专家说法

  川大法学教授陈实:

  之前太宽泛现在更明确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上下班发生意外也算工伤赋予了新的关键词: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陈实表示,根据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就有条例规定,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事故也算工伤,但条例并没把具体的规定涵盖在内,高度概括了工伤认定。各地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当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判决依据上遇到了不少困难。这一次司法解释,最高法作出统一规定,提出新的概念,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这是对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补充,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遇到具体情形时,法律依据就更加正当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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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途中出车祸民事赔偿不够工伤来补差价

  事实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早有先例。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法院在实践中一直在这样判决。今年6月,成都青羊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例。

  事发时,李女士在成都一家保洁公司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李女士在下班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为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救治,共计住院130天,花费医疗费233225.14元。李女士支付护理费17400元。

  随后,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李女士的伤情为七级伤残,并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李女士认为,车祸造成七级伤残,各项费用合计43万余元,然而,因交通事故的赔偿总额只有36万元。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远远低于所需费用的事实,让李女士向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以工伤的形式补齐7万元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无争议。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如第三方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补足。最终,青羊区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内向李女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171.48元。

  为躲避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一夜注销公司

  今年6月,成都市青羊法院通报一起案例。刘森在成都某建材公司工作,不久前因工作受伤,遂送医治疗。其间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双方纠纷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森起诉公司。该公司以被申请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2012年5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裁决: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5万余元。

  然而,该建材公司不仅没有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且音讯全无。事后法院发现,公司管理层一天内完成决议通过组成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算并出具了载有“经过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成功将公司恶意注销,只是为了躲避工伤赔偿。本版采写:华西都市报记者李秀江吴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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