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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新规彰显司法人性关怀

 孙新琦律师 2014-08-21
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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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合人情常理的界定,体现出一种对普通职工生活状态的温情脉脉,也无疑更接地气,是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彰显了工伤认定新规的司法人性关怀。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赔偿纠纷是当前劳资纠纷的“重头戏”,也是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和谐、良好的劳资关系攸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合理解决劳资纠纷、有效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尤其工伤赔偿纠纷的处理,仍然属于“疑难复杂”的棘手问题。

    司法实践中,除了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上的程序复杂、耗时漫长、违法者诉讼成本低廉,饱受诟病之外,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有关工伤的属性认定。所谓工伤,是指因公、因工受伤,即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以及一些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定义虽然简单,字面理解也不成问题,但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均缺乏可循细则,具体操作中,何谓“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均莫衷一是。尤其在“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上,具体与明确标准的缺乏,导致众说纷纭,各地司法判例也多有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此次最高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规定弊端作了解释完善,可谓审时度势、应运而生之举。司法解释本旨即是指导司法实践中具体法律的适用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问题,应对新情况、新形势层出不穷的司法实践之纷繁复杂,有效弥补立法的不足和滞后性。

    司法解释第六条还以列举方式着重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指明了具体的裁判标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而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根据解释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相对以往“两点一线”般机械严苛的规定,无疑扩大适用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范畴,也更具合理性、人性化;而在“合理时间”的界定解读上,最高法院相关庭室领导也作了明确表态,即该合理时间“比较宽泛”,属于一个可早一点、可晚一点的“时间区域”,只要具有正当性即可,甚至下班途中顺路买点菜再回家也属于“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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