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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总局关于购物卡开票及纳税时间的两份文件

 刘刘4615 2014-08-22

近期为购物卡的税务处理所困扰,购物卡销售到底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还是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发票应该何时开具?如果按直接收款方式开票,我们无法开具清单、也不知道该按17%还是13%的税率交税,如果按预收款方式开票,购卡单位又不同意。

查阅各地税局的政策也各不一样,有的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在售卡环节开票并纳税(例如江浙地区),有的认为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实际消费时开票并纳税(例如深圳)。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不妨看看相关税收政策:

 

一、相关税收政策

对于购物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方式,相关税收政策很少,能查到的有参考作用的文件有:

(一)营业税方面

国税函[2004]10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二)增值税方面

可参考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有:2002年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处理

按照总局的文件,购物卡销售属于预收款方式,在售卡环节做预收款,消费时再按实际消费项目纳税。至于开票时间,严格来说应该在消费环节,但既然客户要求售卡环节开票,那我们只能参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售卡环节开具普通发票,但账务上仍作为预收账款,实际消费时再据实纳税。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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