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若企业发出offer之后又反悔 应聘者又该如何是好

 萧然一族 2014-08-25

若企业发出offer之后又反悔 应聘者又该如何是好

作者:记者 沈娇丽 时间:2014年08月25日 信息来源:

    现在,发offer(录用通知书)已成不少企业招聘的一个环节。而多数应聘者也将此当作自己被录用的信号。不过,若企业发出offer之后又反悔,应聘者又该如何是好呢?

    近日,失业2个多月的读者王锋就向记者诉起了苦。今年6月,他给杭州某大型企业投了简历。通过面试后,他顺利收到了应聘公司的offer。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在他入职体检期间,该公司又不录用他了。而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王锋是两边都落空。

    面对这类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维权?专家认为,企业出尔反尔,劳动者可索赔。

    案例

    offer确认后公司又玩猫腻 小伙子丢了工作

    王锋曾经是某家物流公司在湖州德清分站的基础员工。工作两年后,他打算跳槽。遂于今年6月初给杭州半山某大型公司投递了简历。一个星期后,公司让其去面试。面试中王锋自我感觉良好,HR也表示面试满意,但以正式电话通知结果为准。

    两天后,王锋收到了该公司HR的来电,确认面试通过,且通过email发来了offer,让其在一周内回复邮件并做体检。随后,王锋辞去了原公司的工作,并按照应聘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去体检。但体检结果称,王锋的肝功能报告有点异常。对此,公司HR没有直接回绝,而是建议其再重新体检。

    又过了两天后,王锋重新拿到了体检报告,体检表显示一切正常。医生表示,上一次的检查结果很可能是前一天过于劳累的缘故。

    但当王锋再次去公司提交报告时,HR却和王锋说部门主管出差去了,入职手续的事情还得缓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内,王锋还多次打电话询问入职事宜。起初HR表示让其再等几天。再后来,HR就告诉他,主管出差回来后决定不录用王锋,但没给出明确的理由。

    王锋因此而丢了工作。通过朋友内部打听,王峰了解到,公司在这一个星期内录用了另一名应聘者。家人都劝其去找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是王锋觉得希望不大。“就算最后通过仲裁,公司同意让我入职,我也不想在这个企业里工作了。”

    专家解析

    offer是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据吗?专家:是证据,但法律效力无保障

    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杨军明表示,有关offer反悔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少。不过,“最后并没有给自己造成很大的损失”或“无凭无据,就只有一份e-mail维权困难”是大部分劳动者放弃维权的主因。

    那么,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给劳动者发出offer,算不算是一种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据呢?

    公司法律顾问鲁晨宇表示,offer可以作为公司向劳动者发出录用意向的证据。录用通知书,也称offer letter,最先是在外企中作为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出的希望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后来才渐渐在国内民营企业沿用的。但是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发offer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其法律效力怎样,我国相关劳动法并无涉及。

    也因为这样,在一些企业看来,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撤回、变更。这就导致了劳动者因最后录用条件的变化而蒙受损失甚至丢工作的情况。

    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

    专家:损失可证明,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杨军明表示,在法律实践中,也有学者认为录用通知书符合了要约的条件,构成了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同时此要约一般又确定了承诺期限。

    公司法律顾问鲁晨宇也表示,企业发出offer letter,向劳动者表明录用意愿,并明确标明了要求劳动者回复的时间以及入职手续办理、职位、薪酬待遇等内容,就应当视为一种要约行为。而根据相关法律,一旦要约人发出要约,并且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就不可撤销。

    本案中,王锋已经在确认回复公司的offer后辞去原来工作,为新公司的入职做准备,而公司又在这时候反悔,造成了王锋最后丢失工作的情况,王锋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

    但是,他是否可要求继续去单位工作?未必!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方华表示: “如果因为offer问题造成劳动者有损失的,损失可以证明,单位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企业如果不愿意安排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可以强迫企业必须签劳动合同。”

    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律师:offer中最好写明违约金

    虽说由于公司方最终撤销或者变更offer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但是由于劳动者实际并未去单位上班,而且也没有发过工资,因此对于“赔偿金额”很难确定,也没有相关的劳动法可以参考。

    因此,方华律师提醒道:劳动者和单位在确认offer时,对于入职岗位、薪酬、入职时间等最好写明,最好将违约金同时标明,以防双方发生争议时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