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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经营意识

 xnycpfb 2014-08-25
烟草在线专稿  案件经营意识,承载的一种执法理念。对有成案可能的线索,精心经营,根据实际确定初查的时间,做到快速突破与长期经营相结合。

  在烟草专卖领域,“案件经营”是指对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案件查处过程的筹划、组织和管理,着眼于一般线索的梳理,将着力点放在有重大价值线索的追踪监控上,强调策略的运用,适时破案、斩草除根、一网打尽,是破除网络案件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其核心内容是“打大户、破网络”。从社会影响看,个案经营打击点集中,可以摧毁整个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链,打击力度强,震慑力度大。

  一、从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点看强化案件经营意识的必要性

  尽管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措施,沉重打击了各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私、非”卷烟泛滥势头,但由于经营非法卷烟所能带来的暴利,仍然使不少烟贩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一是“假、私、非”卷烟仍然挤占了部分市场份额,影响了烟草行业的更快发展。

  从我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看,消费者对中低档卷烟仍有较大需求,由于卷烟工业企业这部分货源供应不及时,造成中低档卷烟市场暂时断档,部分地区缺货严重,市场上此类卷烟供求失衡,市场空间的出现,客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从某地1~5月份查获假烟牌号和结构来看,基本涵盖了市场上所能见到的大多数卷烟品牌,一类卷烟占9.6%,二类卷烟占8.6%,三类卷烟占37%,四类卷烟占27.3%,五类卷烟占17.5%,非法卷烟主要集中在三、四类卷烟。当然为了追求更大的非法利润,高档非法卷烟也是一直屡打不绝。这些违法卷烟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烟草工商企业的更快发展,扰乱了卷烟流通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二是涉烟卷烟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卷烟制售假呈现反弹势头。

  目前卷烟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活动出现以下新动向:  

  1.制售假烟等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地下化、网络化、专业化趋势。今年4月6日,某局查获一起团伙销售假烟案,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当事人从福建邮寄假冒卷烟来看,以“悦达烟草公司”的名义,专人上门兜售假烟,现场查获兜售假烟名片5000余张,总案值21万余元,移交公安部门后共抓获涉案人员11名。

  2.卷烟制假活动有所抬头,并向卷烟生产各个领域渗透。“目前制售假重点地区已经形成倒卖烟机网络、原辅材料供应网络和假烟销售网络,对卷烟制售假活动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捣毁制假窝点多,摧毁制售假网络少,制售假分子很容易重新组织制售假烟活动。这在客观上是由于制售假网络隐蔽性强,跨地区作案,打击难度大;就主观而言,对制售假网络的活动规律和主要特点缺乏深入研究,对制售假网络难以组织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

  3.近期大部分制售假案件集中在配货站,货运部以及农村边远地区废弃厂房、空闲仓库、废旧房屋。今年1-5月份,某局在上述地点查处制售假案件18起,同比增加146%;涉案卷烟364.84万支,同比增加147.84%。今年5月13日,某局与工商局联合行动,在物资局一出租仓库内查获非法卷烟232.72万支,案值达64.2万元。

  三是涉烟违法犯罪的抓捕追刑工作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2004年某市查获万元以上涉烟违法案件118起,其中10万元以上案件12起。抓获涉案人员276人,行政拘留2人,刑事拘留7人。其中取保候审2人,逮捕1人,但1人未判。涉烟犯罪行为如得不到应有惩罚,将致使不法烟贩屡查屡犯、屡打不绝,在社会上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教育作用。

  四是涉烟违法犯罪分子更加狡猾,为逃避法律制裁,甚至不惜采用暴力抗法手段,执法难度加大。

  现阶段,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分散、隐蔽,团伙主犯大多远距离遥控指挥,在现场很难抓捕。同时,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不择手段对抗烟草专卖正常执法,给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仅去年某市级局就有20余名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被人打伤。今年3月3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遭遇当事人组织几十人暴力抗法,用管制刀具、砖头、石块等打伤我执法人员多名。

  当前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现场只存放少量违法卷烟,采取“蚂蚁搬家”的形式,运输和销售“化整为零、少拉快跑”,在某些地区涉烟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单起案值较小、但是案件数量增多,同时由于现有专卖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致使查获的部分案件案值和数量达不到追刑标准,难以使制售假烟犯罪分子和主犯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而案件经营后,就会取得“积小胜为大胜”的效果,这种办法对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效果十分明显,打掉一个,震慑一批,把“稳、准、狠”的及时精确打击与长期经营的适时破案打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打击的强大威慑力。同时“案件经营”的做法,将使涉烟犯罪分子的首要分子和非法经营网络的骨干分子在法律上得到应有的惩处,极大的削弱或摧毁其制售非法渠道卷烟的能力和网络。但是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就案论案情况普遍存在,经营意识、控制意识不强,案件办理过程中节奏没有把握好,没有做到积极向窝点和销售网络延伸,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

  二、强化案件经营意识,精细化管理案件,实现“打大户、破网络”效果最大化。

  针对目前涉烟违法犯罪“地下化、网络化、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的特点,烟草专卖稽查队伍要大力加强机动力量和情报系统建设,这是发现犯罪的重要渠道,是掌握工作主动权,实施精确打击的前提。专卖人员应该树立情报主导办案的观念,要力争把“假、私、非”卷烟查获在流入市场之前,根据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强化“经营意识”、“控制意识”。在非法卷烟经营网络案件中,犯罪成员往往分工明确,环节多,生产、销售分离,行为和结果地分离。这就要求专卖人员在办案中精心制定调查计划,运用谋略和各种调查手段,开展“专案专办”,最大限度地做到“控制下交付”,并且积极向两头延伸,一头向源头延伸,一头向销售网络延伸,确保打击效果的最大化。

  针对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的“窝难端、证难取、人难抓”的状况,专卖人员要树立以情报为基础,以经营意识为主线,以“及时固定证据”为核心的办案思路,掌握工作主动权,实施精确打击。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在重点地区选择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甚至是跨国(境)案件,精心进行经营,制定调查谋略,实施精确打击,坚决、彻底地捣毁犯罪窝点,收集、固定犯罪证据,严惩首要犯罪分子和幕后组织者,努力做到经营一起,查处一起,判决一起,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专卖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案件双向移送等制度,不断扩大协作配合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检察机关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业务交流、执法监督、案件“会诊”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提高自身执法水平与办案能力的逐步提升。

  一位在基层办理多年案件的检察官这样概括他的办案理念,“想多办案、办好案,一定要强化调查措施,尤其注意在初查环节上强化密查、经营、谋略三种意识。”所谓密查,就是采取隐蔽调查人员身份、隐蔽调查行动以及隐蔽调查意图的“三隐蔽”法,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全方位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惊动被调查对象的情况下获取比较可靠的证据,保证初查工作顺利进行。谋略意识比较好理解,但实际做起来不那么容易。比如对案件线索要多角度分析,拓宽调查视野,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和特点,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获取证据,使初查成案率得到提高。三种意识的运用,不可能截然分开,一般都是相互渗透,互为作用。如果没有这三种意识,许多窝案串案就流产了。“对有成案可能的线索,但一时又没有很好的突破口,不要着急动手,要有经营意识,等着,根据实际确定初查的时间,做到快速突破与长期经营相结合。”而如果接到一个线索就轻易出击,便会打草惊蛇,无法取得“一挖挖一窝的成效”。这些经验都值得专卖稽查人员借鉴,只有用好谋略,才能不断找到突破口,把线索“经营”成案子,取得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要实现“打大户、破网络”效果的最大化,可以采用“锁定目标,欲擒故纵,秘密调查,适时破案”的策略。所谓"锁定目标,欲擒故纵",就是立足工作实际,在初步掌握涉烟违法犯罪团伙情况后,对涉烟违法犯罪团伙进行量性分析,依据其社会影响、能力等标准,确定社会危害较大、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涉烟违法犯罪团伙作为打击目标。所谓“秘密调查,适时破案”,就是要求选定打击目标后,组织充足人员(包括公安机关的适时介入)从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运输途径开始着手调查。采用多种必要的调查手段,把团伙成员个人资料、活动情况、分工情况等最大限度的调查清楚,并将非法运输全过程以及所有交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一旦把目标锁定在专卖人员的调查视线内,即可等待破案时机。这个时机一般选择在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与货主正在交接非法烟草制品时,全线出击,或控制货主仓库,或控制现场,或追捕上线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力争一举全歼团伙。由于破案前已经掌握了大量涉烟违法犯罪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在组织审讯、选择审讯突破口时,接货人一定知道这些查扣的非法烟草制品是如何组织运输的,这样收货人及承运人均能得以指认,从而必将为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强化“线索”意识,实现专卖稽查人员的“耳聪目明”,不断提高对有效线索的获取能力。

  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而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以揭露、发现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为前提。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掌控辖区内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形势,及时摸清犯罪分子动向,依法揭露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专卖稽查工作就不能做到“耳聪目明”,提高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能力也就无从谈起。从当前的形势看,一方面通过已查获数据和非法卷烟实际数据对比分析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还很大,凸现专卖稽查人员在发现和揭露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上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部分地区通过情报经营,跨区侦破了一批涉烟大要案,但是这些案件甚至发生在辖区专卖人员的眼皮底下,而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却没有掌握,说明部分地区在发现和揭露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上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耳聪目明”已经成为专卖稽查人员打击涉烟犯罪的一项重要能力。

  如何实现“耳聪目明”,突破案源匮乏,无案可办的窘境,解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况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加强对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认知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重大案件特别是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要及时曝光并跟踪连续报道,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草专卖法》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让每个卷烟经营业户和消费者都自觉地抵制“假、私、非”卷烟的诱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积极举报揭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打击非法卷烟的浓厚氛围,让非法经营行为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无处可藏。 

  二是勤走动,多交流,与相关单位建立案源收集制度。向有关单位搜集线索也是烟草专卖部门扩大案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的联系、配合,和这些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对这些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筛选,从中发现线索;加强与工商、海关、质检、交通、旅游、文化等部门的联系,通过询问情况、翻阅资料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并与这些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争取在移送涉烟案件线索上成为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拓展思路,从新闻媒体中发现线索。新闻媒体对各类事件一般都十分敏感,报道也非常及时,只要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在平时看新闻、看报纸时多关注一下,从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中也能发现一些有经营价值的涉烟违法犯罪线索。现在处于信息时代,网站上及时更新的最新信息也应该成为专卖稽查人员随时关注的对象。不仅浏览信息,同时从各兄弟单位成功经营案件的案例、经验中获取有价值的参考。

  四是仔细研究现有线索,充分利用现有线索资源。对于已有线索,认为比较模糊不易初查的,不宜盲目出击,以免打草惊蛇,更不能将这些案件线索抛在一边不管,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应该将这些线索暂时储存起来,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案件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办,避免对案件线索调查的盲目性;对于线索比较清楚,应迅速采取措施的案件,也不应迟疑,应迅速出击,争取办案主动权,以免错过案件最好的初查时机,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使案件的办理流产。

  五是加强相关业务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稽查人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提高对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扩大案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加大基层专卖稽查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拓宽其知识面,定期可以邀请公安局或者相关司法部门的办案干警结合具体案例为专卖稽查人员讲解案件经营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提高专卖稽查人员对案件线索的实际控制能力。

  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专卖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一定要根据本地区涉烟违法犯罪的特征,拓宽办案思路、扩线深挖、广辟案源,多渠道多方法的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从根本上解决涉烟违法案件线索发现难的被动局面。

  四、结论

  毛主席在《论持久战》中提出的一个基本观点“积小胜为大胜,以空间换时间”,在烟草专卖稽查日常工作中也应该讲究战略战术,懂得“先舍后得、不舍不得”,“引蛇出洞,欲擒故纵”的策略,不断实践以案件经营意识为主导的战略,深层次打击、打垮、打散涉烟违法犯罪的活动链,实现“打大户、破网络”的效果最大化,才能真正实现烟草专卖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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